警察法制人員 106 年民法與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跨年同科94-115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
試題4 題
106 年申
第 1 題甲到乙的麵店吃一碗新臺幣(下同)120 元的海鮮麵,詎料乙使用過期海鮮製作, 導致甲吃完麵後食物中毒,送醫緊急診治3 日後始出院,甲為此支出醫療費用1 萬3,000 元,問:甲對乙有何權利可主張?(25 分)
106 年申
第 2 題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育有2 子丙、丁(均單身),某日甲與丙一起出國,搭乘同一 班機,竟遇墜機意外,二人均下落不明,時乙女已有身孕(超音波檢查為男性胎 兒)。經查甲遺有財產300 萬元,丙遺有存款10 萬元。問:甲、丙二人之財產應 如何繼承?(25 分)
106 年申
第 3 題原告甲於起訴後,委任律師乙為訴訟代理人,委任書載明:「茲委任律師乙為訴訟代 理人,律師乙就甲所起訴、請求被告丙清償借款新臺幣200 萬元本息的案件,有為 一切訴訟行為之權。委任人甲、受任人乙律師」並各自簽章後,向法院提出。此後, 均由乙律師代理甲到庭。請問:乙律師可否在法院勸諭下,與被告丙和解?又如未 和解,法院作出判決後,書記官丁可否逕將判決書正本送達給原告甲本人,不送達 給律師乙?試附理由回答之。(25 分)
106 年申
第 4 題在原告甲與被告乙間的清償債務訴訟中,法院開準備程序庭三次,兩造均僅爭 執乙有無向甲借錢。第三次開庭將結束前,法官問兩造:有無其他主張要提出 及證據要法院調查的?兩造均答稱:沒有。法官再問乙:你的書狀中有寫到已 經清償的事實,你要不要主張清償抗辯並提出證據?乙答稱:根本沒借錢,當 然不主張已清償,那是撰狀人寫錯的。法院乃定期開言詞辯論庭。在言詞辯論 開庭時,被告乙抗辯已經清償借款了,並提出甲所寫的收據一張為證。甲否認 收據的真正,並主張:乙逾時提出,應不得再提出清償抗辯。請問:甲主張乙 不得再為清償抗辯,是否有理?試附理由回答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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