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考古題|歷屆國考試題彙整
橫跨多種國家考試的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歷屆試題(選擇題 + 申論題)
歷屆考卷2 種考試・本頁 51 題
本科目全站收錄 51 題,本頁列出其中前 51 題,依考試與年份分組。整卷題目與答案請點各卷連結。
- 第 1 題申論題
乙以其為丙所有之A 房地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抵押權 人,抵押權存續期間為民國(下同)110 年6 月1 日至114 年5 月31 日, 檢附丙於111 年間所簽發面額1200 萬元之本票1 紙(下稱系爭本票)為 債權證明文件,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並獲准許。嗣甲於112 年11 月7 日持該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提出丙自111 年至112 年 間,陸續擔任丁對乙所負共10 筆、合計2000 萬元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而 簽立之租賃合約書、分期付款買賣合約書等(合稱系爭合約)文件,主 張其已自乙受讓執行名義所載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及擔保債權, 系爭合約債權均為系爭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屆期尚有1000 萬元及利 息未獲清償,向執行法院聲請拍賣A 地。丙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對甲提 起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之訴。請回答下 列問題: 執行法官為調查A 房地之實際狀況、使用情形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 情事,得以何等方式為之?若丙任意拒絕陳述或為虛偽陳述,執行法 院得為如何之處理?(10 分) 若上開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部分,丙已獲勝訴之確定判決,其乃 聲明異議,請求駁回甲強制執行之聲請;甲則向執行法院陳明乙對丙 之系爭合約債權,業經同判決以其屬擔保債權,且至少尚有1000 萬元 之債權未獲清償為由,駁回丙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之訴(尚未確定)。 執行法院得否依丙之聲明異議,駁回甲之強制執行聲請?(15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出租人甲與承租人乙簽訂A屋租賃契約,租期自民國(下同)114 年9 月 1 日至同年12 月31 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5,000 元,該租約 並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下稱系爭公證書),載明:「乙應於租期屆滿後 交還A屋,如不履行即應逕受強制執行」(下稱系爭約款)。嗣於租期屆 滿時,甲、乙合意依原租賃條件展延租期至115 年4 月30 日。乙於115 年 4 月30 日後仍拒不交還A屋,請回答下列問題: 公證書得否作為執行名義?系爭公證書是否具有執行力?(13 分) 甲持系爭公證書,於115 年5 月5 日聲請執行法院為令乙返還A屋之 強制執行,乙對於本件強制執行程序得否尋求如何之救濟?(12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乙公司之股東甲已持有乙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達8 個月,依公 司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向管轄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乙公司業 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請回答下列問題: 請分別說明管轄法院認甲之聲請為有理由或無理由者,法院應如何處理? (8 分) 乙公司得否對於法院選派丙作為檢查人之裁定,主張法院在選派前並 未訊問丙,程序顯有重大瑕疵,而提起抗告?(17 分) (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百分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 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 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 第 4 題申論題
執票人甲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就發票人乙(住所在士林)、簽發面額 新臺幣168 萬元之本票,聲請管轄法院裁定為強制執行,請回答下列問題: 請問本件情形之聲請費如何為具體繳納與負擔?(10 分) 若乙於發票後即死亡,甲可否援用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對乙之繼承 人丙聲請執行裁定?(15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債權人甲訴請債務人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甲於取得全 部勝訴判決確定後,將其對乙之200 萬元借款債權讓與於丙,試問丙可 否向法院聲請對乙之財產強制執行?若法院許可丙之執行,乙有何強制 執行法所規定之救濟方式?(25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債權人甲以對債務人乙之面額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之本票裁定作為 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獲准許。法院就乙對丙之借款債權發 扣押命令與收取命令,並就乙對丁之薪資債權發扣押命令與移轉命令, 試問戊主張其對乙有100 萬元借款債權,其能否聲明參與分配?丙可否 以甲對乙之本票債權已被乙清償而提起異議之訴?(25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甲向法院聲請拍賣已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之A 地,試問甲於第一審程序中應提出何等證明之文件?聲請之相對人乙於 第一審程序中主張擔保之B 債權已有1,000 萬元獲得清償,並就此提出 證據,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第 4 題申論題
甲持有乙簽發面額新臺幣100 萬元之本票,甲以該本票向法院聲請准予 執行。如於第一審程序中乙主張該本票係基於偽造而簽發,試問法院於 第一審程序中可否審酌因偽造而簽發本票之事實?乙有何程序法上之 救濟方式?(25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債權人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執行債務人乙所有 之A 土地,臺北地院就A 土地經3 次拍賣無人應買,臺北地院依強制 執行法第95 條第1 項公告,得自民國111 年5 月28 日起至同年8 月28 日止,依第3 次拍賣條件應買。甲於同年6 月2 日依同條第2 項規定聲 請停止變賣,另行減價拍賣,臺北地院於同年8 月20 日進行特別變賣 程序後之減價拍賣,仍無人應買,甲於該日表明願以拍賣底價承受,並 表示不以其應受分配款折抵價金,惟並未依限繳納價金。問:臺北地院 應如何進行後續之執行程序?(25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於民國112 年6 月6 日,就債權人 甲聲請查封債務人乙所有之A 土地進行拍賣,並酌定保證金為新臺幣 50 萬元,第三人丙以臺灣銀行簽發記載受款人為丙,惟丙未為背書之 該支票充當保證金而參與投標,且出價最高,此時彰化地院應如何處 理?(25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甲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7 年7 月7 日,到期日為同年9 月9 日,面額新 臺幣200 萬元,記載受款人為乙,付款地為臺中市之本票1 張(下稱系 爭本票),先經丙背書後,再由甲交付乙。系爭本票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 乙於112 年5 月5 日持系爭本票,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 院)裁定許可對甲、丙為強制執行,甲、丙均為時效消滅之抗辯。問: 臺中地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10680
- 第 4 題申論題
甲於民國105 年9 月9 日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簽交同 額本票1 張及以其所有坐落臺中市之A 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600 萬元(下稱系爭抵押權)以為擔保,甲屆期未為清償,乙乃以該本票及 抵押權之證明文件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准許拍賣 抵押物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臺中地院拍賣A 土地。 甲於執行程序進行中,以該本票債權業經法院判決確認不存在確定,系 爭裁定之執行力亦確定不存在,不得再為強制執行為由,向臺中地院聲 明異議。乙又提出借據為債權證明文件,另向臺中地院聲請准許拍賣A 土地之裁定。問:臺中地院就該聲請應如何處理?(25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乙以其為丙所有之A 房地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抵押權 人,抵押權存續期間為民國(下同)110 年6 月1 日至114 年5 月31 日, 檢附丙於111 年間所簽發面額1200 萬元之本票1 紙(下稱系爭本票)為 債權證明文件,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並獲准許。嗣甲於112 年11 月7 日持該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提出丙自111 年至112 年 間,陸續擔任丁對乙所負共10 筆、合計2000 萬元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而 簽立之租賃合約書、分期付款買賣合約書等(合稱系爭合約)文件,主 張其已自乙受讓執行名義所載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及擔保債權, 系爭合約債權均為系爭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屆期尚有1000 萬元及利 息未獲清償,向執行法院聲請拍賣A 地。丙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對甲提 起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之訴。請回答下 列問題: 執行法官為調查A 房地之實際狀況、使用情形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 情事,得以何等方式為之?若丙任意拒絕陳述或為虛偽陳述,執行法 院得為如何之處理?(10 分) 若上開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部分,丙已獲勝訴之確定判決,其乃 聲明異議,請求駁回甲強制執行之聲請;甲則向執行法院陳明乙對丙 之系爭合約債權,業經同判決以其屬擔保債權,且至少尚有1000 萬元 之債權未獲清償為由,駁回丙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之訴(尚未確定)。 執行法院得否依丙之聲明異議,駁回甲之強制執行聲請?(15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出租人甲與承租人乙簽訂A屋租賃契約,租期自民國(下同)114 年9 月 1 日至同年12 月31 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5,000 元,該租約 並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下稱系爭公證書),載明:「乙應於租期屆滿後 交還A屋,如不履行即應逕受強制執行」(下稱系爭約款)。嗣於租期屆 滿時,甲、乙合意依原租賃條件展延租期至115 年4 月30 日。乙於115 年 4 月30 日後仍拒不交還A屋,請回答下列問題: 公證書得否作為執行名義?系爭公證書是否具有執行力?(13 分) 甲持系爭公證書,於115 年5 月5 日聲請執行法院為令乙返還A屋之 強制執行,乙對於本件強制執行程序得否尋求如何之救濟?(12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乙公司之股東甲已持有乙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達8 個月,依公 司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向管轄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乙公司業 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請回答下列問題: 請分別說明管轄法院認甲之聲請為有理由或無理由者,法院應如何處理? (8 分) 乙公司得否對於法院選派丙作為檢查人之裁定,主張法院在選派前並 未訊問丙,程序顯有重大瑕疵,而提起抗告?(17 分) (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百分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 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 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 第 4 題申論題
執票人甲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就發票人乙(住所在士林)、簽發面額 新臺幣168 萬元之本票,聲請管轄法院裁定為強制執行,請回答下列問題: 請問本件情形之聲請費如何為具體繳納與負擔?(10 分) 若乙於發票後即死亡,甲可否援用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對乙之繼承 人丙聲請執行裁定?(15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債權人甲訴請債務人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甲於取得全 部勝訴判決確定後,將其對乙之200 萬元借款債權讓與於丙,試問丙可 否向法院聲請對乙之財產強制執行?若法院許可丙之執行,乙有何強制 執行法所規定之救濟方式?(25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債權人甲以對債務人乙之面額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之本票裁定作為 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獲准許。法院就乙對丙之借款債權發 扣押命令與收取命令,並就乙對丁之薪資債權發扣押命令與移轉命令, 試問戊主張其對乙有100 萬元借款債權,其能否聲明參與分配?丙可否 以甲對乙之本票債權已被乙清償而提起異議之訴?(25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甲向法院聲請拍賣已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之A 地,試問甲於第一審程序中應提出何等證明之文件?聲請之相對人乙於 第一審程序中主張擔保之B 債權已有1,000 萬元獲得清償,並就此提出 證據,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第 4 題申論題
甲持有乙簽發面額新臺幣100 萬元之本票,甲以該本票向法院聲請准予 執行。如於第一審程序中乙主張該本票係基於偽造而簽發,試問法院於 第一審程序中可否審酌因偽造而簽發本票之事實?乙有何程序法上之 救濟方式?(25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甲與乙原係好友,甲自民國(下同)106 年起長期向乙借貸金錢創業, 並簽有借據,累積至113 年1 月總借款結算後已達新臺幣350 萬元,乙 因結婚急需用錢乃向甲請求返還,雙方於是口頭約定113 年4 月1 日清 償全部借款。詎屆期甲因創業失敗仍未清償,乙乃向甲發出存證信函催 告,甲則回函斷然拒絕清償並否認有債務,並於回函中聲稱此款項實則 為乙為投資甲創業所為之投資行為,並非借款,投資本即有賺有賠,不 能因創業失敗即欲追回款項。乙催告遭拒後,為保全債權,於起訴前乃 提出106 年甲簽署之借據及113 年之催告存證信函及甲拒絕履行之回 函,向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並陳明若假扣押釋明有不足,願供擔 保以補充之,經地方法院以乙僅釋明債權之存在,但完全未釋明假扣押 之原因而駁回其假扣押之聲請,乙不服,提出異議主張其提出之存證信 函即為假扣押原因之釋明。請問乙之異議是否有理由?(25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強制執行之基本價值「比例原則」、「人道原則」、「效率原則」為何?請 引用強制執行法條文說明之。(25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債權人李強對債務人陳灝有借款債權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因已屆 清償期未獲償,而提出民事訴訟,獲全部勝訴確定判決,李強乃依確定 判決對陳灝發動強制執行,查封陳灝所有市價約500 萬元之A 屋。於強 制執行中,拍賣之前,陳灝因憂心過度而心臟病發死亡,陳灝配偶已於 多年前病逝,僅有一獨生子陳子明,且其未於法定期限內拋棄繼承。請 問本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是否必須因陳灝之死亡而停止?李強可否對繼 承人陳子明續行拍賣A 屋?又,李強可否因A 屋地段偏遠不佳難獲拍 定,改向執行法院主張繼承人陳子明已因繼承獲得A 屋之遺產市價500 萬元,因此聲請查封陳子明在繼承遺產價值範圍(500 萬元)限額以內 之固有銀行存款?(30 分)
- 第 4 題申論題
甲為大大公司之股東,依公司法第245 條向法院聲請「繼續六個月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 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法院受理之後,經函請各律師公會 及利害關係人及聲請人,均無意願擔任檢查人,法院可否以「經多方函 詢均無從選派檢查人」而駁回聲請?(20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債權人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執行債務人乙所有 之A 土地,臺北地院就A 土地經3 次拍賣無人應買,臺北地院依強制 執行法第95 條第1 項公告,得自民國111 年5 月28 日起至同年8 月28 日止,依第3 次拍賣條件應買。甲於同年6 月2 日依同條第2 項規定聲 請停止變賣,另行減價拍賣,臺北地院於同年8 月20 日進行特別變賣 程序後之減價拍賣,仍無人應買,甲於該日表明願以拍賣底價承受,並 表示不以其應受分配款折抵價金,惟並未依限繳納價金。問:臺北地院 應如何進行後續之執行程序?(25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於民國112 年6 月6 日,就債權人 甲聲請查封債務人乙所有之A 土地進行拍賣,並酌定保證金為新臺幣 50 萬元,第三人丙以臺灣銀行簽發記載受款人為丙,惟丙未為背書之 該支票充當保證金而參與投標,且出價最高,此時彰化地院應如何處 理?(25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甲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7 年7 月7 日,到期日為同年9 月9 日,面額新 臺幣200 萬元,記載受款人為乙,付款地為臺中市之本票1 張(下稱系 爭本票),先經丙背書後,再由甲交付乙。系爭本票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 乙於112 年5 月5 日持系爭本票,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 院)裁定許可對甲、丙為強制執行,甲、丙均為時效消滅之抗辯。問: 臺中地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10680
- 第 4 題申論題
甲於民國105 年9 月9 日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簽交同 額本票1 張及以其所有坐落臺中市之A 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600 萬元(下稱系爭抵押權)以為擔保,甲屆期未為清償,乙乃以該本票及 抵押權之證明文件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准許拍賣 抵押物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臺中地院拍賣A 土地。 甲於執行程序進行中,以該本票債權業經法院判決確認不存在確定,系 爭裁定之執行力亦確定不存在,不得再為強制執行為由,向臺中地院聲 明異議。乙又提出借據為債權證明文件,另向臺中地院聲請准許拍賣A 土地之裁定。問:臺中地院就該聲請應如何處理?(25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 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及111年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試題 考試別:司法人員 等 別:三等考試 類科組: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科 目: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考試時間:2 小時 座號: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債權人甲於第一審法院取得對債務人乙返還借款之勝訴判決,該判決並 准許甲提供擔保後予以假執行,甲乃提供擔保後,聲請執行法院予以假 執行。假執行程序進行中,乙對上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聲請第二 審法院准予停止執行,該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拍賣A 動產定有底價而無人應買時,債權人甲向執行法院表示願承受A 動產。越數日,甲後悔不願承受,並拒絕補繳差額。如本件別無其他債 權人,而A 動產顯有拍得相當價金之可能時,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25 分)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聲請法院准其選派檢查人事件,法院為裁定前,應 訊問利害關係人(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第2 項)。其訊問可否以書面通 知陳述意見方式為之?又法院所欲選派之檢查人是否為該條項之利害 關係人?(25 分) 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乙有債權存在,乙對該債務亦對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 權並經登記。甲以該債務屆清償期,未獲乙清償為由,提出抵押權登記 簿、債權憑證等,向管轄之第一審法院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該法院 裁定予以准許。乙以其與甲間並不認識,其並未設定抵押權於甲等語為 辯,不服上開裁定而提起抗告。試問:抗告法院對乙之抗辯是否須予以 審究?(25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住在臺南市的甲,於民國110 年2 月5 日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50 萬 元,未記載付款地及到期日之本票乙紙,向住在臺中市之友人乙借款, 並在本票上記載利息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則按年息百分之十 計算。後因乙多次向甲催討借款無結果,甲也遷居臺中市。乙乃向臺中 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試問受理本件聲請案之法院就下列三 種情況應如何處理? 臺中地方法院有無管轄權?(8 分) 聲請狀未記載本票提示之日期。(7 分) 聲請狀請求甲應給付50 萬元及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並支付年 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10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甲以其所有之房屋及土地向銀行抵押借款新臺幣500 萬元,約定分7 年 攤還本金及利息。隔年甲因另購其他房屋,乃將房地出售予乙並辦竣移 轉登記,約定由乙繼續按月清償前開借款。今年因疫情關係,乙失業無 力清償貸款,銀行乃向法院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請回答下列問題: 債權人就本件聲請案應以何人為相對人?(7 分) 債權人可否不拍賣抵押物,而另行起訴請求甲清償借款?(8 分) 法院就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前,應通知何人就本件聲請案陳述意見? 請說明理由。(10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債權人甲持對債務人乙拆屋還地之勝訴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在執行 程序進行中,債務人之另名債權人丙聲請對債務人前開房屋執行假扣 押,且經法院將房屋執行假扣押查封完畢。俟丙取得對債務人清償借款 之勝訴確定判決後,然債務人之前開房屋業經拆除執行完畢,只餘存鋼 筋、木材等建材。請問法院是否可依債權人丙之聲請,逕將餘存之建材 拍賣抵償債權?(25 分)
- 第 4 題申論題
甲積欠乙借款新臺幣50 萬元,經乙多次催討拒不清償,乙乃向法院訴請 清償借款,甲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抗辯。法院乃判決乙勝訴確定。乙旋持 該勝訴判決聲請查封甲所有之土地。則在: 拍定前甲以乙之借款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提起異議之訴,是否有理由? (15 分) 第三人丙則以在查封之土地有抵押權為由,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是 否有理由?(10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甲主張伊於民國108年1月5日,以價金新臺幣500萬元,向乙購買其所有 之A 地,基於買賣關係,訴請乙將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甲獲勝訴 判決,並告確定。(每小題25分,共50分) 如甲以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為強制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如乙在受敗訴判決確定後,即將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甲乃以該 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對丙為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之強制執 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 第 2 題申論題
甲列乙為相對人,主張甲對乙所有之A 地有抵押權,因該抵押權所擔 保之借款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A 地。 (每小題25分,共50分) 如在甲為聲請後,乙將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嗣法院准許拍賣 A 地。甲得否持該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對丙強制拍賣A 地? 如在法院裁定准許拍賣A 地後,乙主張其已清償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借 款債務,而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應如何處理?
- 第 1 題申論題
甲主張乙無權占有甲所有之A 地,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乙返還 該地。甲於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欲對乙加以強制執行時,發現A 地上 有B 屋。 甲得否聲請法院對乙強制執行拆除B 屋、返還A 地?法院應如何判定 是否對乙為執行?(25 分) 如丙主張B 屋為其所有,在甲對乙之強制執行程序中,應如何謀求救 濟?(25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甲持有乙簽發之本票,因到期日予以提示而未獲兌現,乃就該本票聲請 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甲取得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確定後,乙死亡, 丙為其子。 甲得否以上開裁定為執行名義,對丙聲請強制執行?是否因丙有無拋 棄繼承而有所不同?(25 分) 在甲對丙之強制執行程序,執行法院查封丙所有之A 屋。如丙主張該屋 係自己在乙生前即已買受,並非乙之遺產,應如何謀求救濟?(25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甲債權人以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丙之金 錢債權為強制執行。甲之執行債權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乙對丙 之債權為200 萬元,執行法院則核發一紙未限制扣押債權額之扣押債權 命令,禁止乙收取或為其他處分及禁止丙向乙為清償。核該扣押命令於 105 年1 月10 日送達於乙,同月15 日送達於丙,同月20 日送達於甲。 執行法院嗣於詢問甲之意見後,發移轉命令將扣押之金錢債權,於執行 名義債權額範圍內移轉於甲以代替金錢支付,該移轉命令於同年2 月10 日送達於乙,同月15 日送達於丙,同月20 日送達於甲。丙於收受該移 轉命令後翌日(同月16 日)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甲收受聲明異議狀後, 始終未對聲明異議之丙提起訴訟。問: 本件扣押命令是否及於乙對丙債權全部?本件移轉命令於何時發生 效力?(20 分) 丙得否以甲未起訴為理由,撤銷包括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之執行程 序?(20 分) 假設丙為無清償資力之人,是否影響移轉命令效力?亦即甲可否聲請 回復對乙為執行?(20 分) 假設乙對丙之金錢債權係附條件之債權(或有對待給付之債權),則 移轉命令效力是否有效?(20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丙主張丁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並以丁之A 動產為質物設 定質權於丙,然於清償期屆至丁仍未還款。丙乃向法院聲請拍賣A 動產。 丁主張其僅向丙借款100 萬元,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20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甲於某日見乙所有之A 車占用其車位,竟持木棒破壞A 車,導致A 車多處毀損。乙 除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命甲應給付乙新臺幣(下同)10 萬元外,另行依據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甲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甲未聲明異議,該支付命令先確定 在案,而該訴訟事件嗣後亦經法院判決確定,命甲應給付乙10 萬元。甲依據該支付命 令支付5 萬元後,乙再持該民事確定判決,請求甲應給付10 萬元,甲拒絕給付。試 問對於乙向法院聲請執行甲在10 萬元範圍內之責任財產,甲有何救濟途徑?(25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乙積欠甲借款新臺幣100 萬元,甲擬向法院聲請扣押乙之財產,經甲取得本票准予 強制執行之裁定後,持之聲請執行乙在丙公司之薪資債權,丙公司於收受扣押命令 15 日後,聲明異議不承認乙之薪資債權,試問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債務人住所地在臺北市,因債務人向營業所在新北市板橋區之商業銀行貸款,並以 其所有座落臺中市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以擔保該借款債權;嗣因該借款屆期不獲 清償,債權銀行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試問法院應如何處 理?(25 分)
- 第 4 題申論題
債權人聲請法院拍賣債務人提供之抵押物,法院作成准予拍賣抵押物裁定後,試問 如抵押人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時,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甲主張乙積欠其貨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屢催不還,乃於民國(下同)104 年 7 月12 日具狀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為104 年12 月5 日, 經法院判決原告全部勝訴,且因被告未提上訴而確定。甲隨後於105 年2 月間聲請 強制執行。問: 若乙於103 年6 月間曾向甲寄發存證信函,表示其對甲有某筆借款債權300 萬元, 用以抵銷所積欠甲前開200 萬元債務等語。但在訴訟中乙未就此主張之,則乙可 否以曾行使抵銷權為由,在執行程序中主張何種權利救濟程序?(12 分) 若甲係以此筆貨款債權聲請支付命令,送達及確定後,甲以該支付命令為執行名 義而強制執行乙之財產,乙若主張遭脅迫而為債權契約之簽訂,已經對甲發函撤 銷等情,則乙可據以主張何種權利救濟程序?(13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甲主張向乙購買A 地後,乙未依約履行,乃對乙聲請假處分,禁止乙處分A 地,經 法院裁准後聲請強制執行。執行後,若乙之債權人丙持某一返還借款之准予假執行 判決聲請執行該地,法院應如何處理?若丙係持假扣押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法院 應如何處理?(25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在非訟程序中,是否有主觀舉證責任或客觀舉證責任之存在?在事證之蒐集,關係 人是否有協力義務?試說明之。(25 分)
- 第 4 題申論題
甲主張乙積欠借款,乙所有A 地為此設定抵押權於甲,借款期限屆至,經催告而拒 不返還,乃聲請法院准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問:在一審裁定程序中,法院得否職 權審查該債權是否罹於消滅時效?若一審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後,經乙提起抗告, 乙主張早已清償完畢,則在抗告審中,法院得否審查該清償抗辯?(25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債務人甲聲請更生,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後,抵押權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 嗣後普通債權人丙再具狀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可否准其參與分配?丙聲請核發 債權憑證,執行法院可否准許?(25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債權人甲持對乙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扣押乙對丙之貨款債權,法院將該扣押命 令送達於乙、丙後,丙主張其已對乙主張抵銷部分債務,扣押之債權數額不正確, 或主張該扣押命令係對其經由公示送達為之,而欲提起救濟,此二者之救濟方式及 其法律效果有何不同,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甲男與乙女均成年人,雙方長期在台北縣打零工,結婚之後,買屋住在板橋市。長子 丙、次子丁分別於民國90 年1 月1 日、92 年12 月5 日出生,甲男、乙女約定丙、丁 從父甲姓。甲男、乙女因工作關係,無法照顧丙、丁,乃將二人分別托給台南市婆婆 戊、彰化娘家媽媽己照顧。嗣後甲男、乙女離婚,未約定對於丙、丁權利義務之行使 與負擔,丙、丁仍分別由戊、己照顧。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98 年6 月20 日,乙擬由本身行使、負擔對於丙、丁之權利義務,也擬變更子 女丙、丁姓氏為母乙姓,請問乙之2 項聲請應向何法院為之?可否合併聲請? (8 分) 法院受理有關對於未成年子女丙、丁之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酌定之事件,依非訟 事件法之規定,法院應如何調查審酌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在審理期間, 得否為必要之保全處分?試說明保全處分之內容?(7 分) 法院為保全處分後,甲、乙不服法院之裁定,有何救濟程序?(5 分) 法院就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酌定之事件、變更子女姓氏事件可否進行調解? (5 分)
- 第 4 題申論題
甲為擔保其對乙之新台幣(下同)110 萬元債務,乃提供丙為發票人,金額160 萬 元本票1 紙為擔保。乙於付款日提示,未獲付款後,依票據法第123 條聲請法院強 制執行,丙隨即具狀向受理法院表示:甲之債務已清償,且本票係偽造。請附理由 回答下列問題: 受理法院就乙之聲請應調查之事項為何?可否調查丙具狀聲明之事項?(5 分) 甲對法院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可否聲明不服?(4 分) 丙依照非訟事件法提起確認之訴,則准許強制執行之本票裁定何時可執行?(6 分) 若法院准為強制執行之裁定,丙提起抗告遭駁回後,丙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可否 再抗告?有何要件?(10 分)
資料來源:考選部歷屆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