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考2023-04-16
甲認為丙名下一土地S為自己所有,因而對丙提起訴訟,遂持法院禁止丙處分土地S之裁定假處分進行強制執行。
於假處分執行後,乙持金錢給付之終局確定判決對丙之土地S聲請查封拍賣
關於強執競合通常以終局優先為原則,因此競合方面不做討論。
小弟好奇的是,甲如果要救濟,得否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假處分限制丙處分土地S,但所有權依然在丙名下,甲若要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不是要有所有權才能為之嗎?
對於這種情形,甲是否應將丙及乙列為共同被告,才能以利益關係人身份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 國考2023-03-31
A公司以「永得」商標圖樣申請註冊(設市面上無相近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非A公司章程所記載之營業項目,亦非營業事業登記證上記載之營業項目內之商品。試問,A公司之申請能否准予註冊?
這是某年特考的題目,我所疑惑的點是,在違反章程的情況下,該公司的法律行為是否為效力未定?
以及商標法上,該商標似乎沒有違反識別性以及不得註冊之事項,但考量到該商標使用的產品未為登記,是否得予以註冊?
感謝各位前輩解答🙏
📝 國考2023-03-01
我是非法律系學生,想考書記官,想請問全職準備幾年能上榜呢?
📝 國考2023-01-16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規定所指器官包括了組織,其立法意旨讓細則來進行制定。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細則中第3條但書:依本條例移植之器官,其類目如下:⋯
第一個問題是:這個規定是列舉嗎?
第二個問題是:血液組織有被包含於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器官定義嗎?
感謝大家
📝 國考2023-01-08
不是讀法律,回學校從法律系開始真的有點太老了⋯所以就修學分有資格參加國考再說吧!
因為住南部,找資料有
中正大學(但新學期沒開課)
文化大學推廣中心(台中)
東吳大學(遠距教學)
成功大學好像沒有⋯其他因為要通車真的沒辦法?
請問有好建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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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2-11-19
一直以來都很想考進調查局,但又苦無辦法,所以想問問各位大神能幫我解解惑。
📝 國考2022-11-19
小弟準備明年行政管理人員三等,想請問有無推薦相關書籍或可以分享的筆記?
因在職自學,需要提醒推薦相關準備的方式
謝謝
📝 國考2022-10-25
第 一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使用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足 資識別之警徽或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前項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器械;其種類,由內政部定之。
第 四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第一條第二項所定其他器械。
發生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該物品於使用時視為警械。
第一項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一、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二、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三、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機具時。
四、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第十條之一
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 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 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前項調查小組對於警械使用妥適性之判斷得考量使用人員當時之合理 認知。
第一項調查小組得提供司法警察機關使用警械之教育訓練及倫理促進 等建議事項;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內政部定之。
第十條之二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現場人員傷亡時,應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並 作必要之保護或戒護。
第十條之三
前條人員所屬機關接獲通報後,應進行調查並提供警察人員涉訟輔助 及諮商輔導。
第 十 一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 求償。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 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 其金額。
前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資料來源: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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