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考2021-08-27
各位準備司律、國考的考生們一定常在苦讀了一整天後,躺在床上自問這個問題,小弟我本人在109年司律上岸前,也因這個問題懷疑人生多次,而後陸續看了許多書、詢問身邊的考生朋友,發現一個根本問題:大多數人不懂讀書正確方法。
我想先問各位一個問題,你唸書的時候會不會同時在腦中默念出眼睛看到的內容?
相信各位都對小學時,老師總會要我們大聲朗誦課文的場景不陌生,而就是從這時開始,你開始以為讀書就是要像課堂上一樣,在腦中默念出每一個字才算是在「唸書」,但這點其實大大降低了多數人的唸書效率,也限制了我們「速讀」的潛能。
對你沒看錯,「速讀」,其實我們每個人都會「速讀」。
這裡想先定義一下「速讀」,坊間都會強調一分鐘幾百字,多久就能讀完一本書,但你仔細想想,若唸的速度很快,也很快就忘記,那還算是速讀嗎?換個問法,這樣的「速讀」還有意義嗎?
因此大多數人渴望的「速讀」應該是:讀的速度快,同時能吸收、留存書裡的的知識。而想達成這樣的目的,就必須先瞭解你的大腦是怎麼記憶的,聽起來要開始無聊了?對你要忍耐一下,但相信我這真的有用。
大多數人都希望自己盡可能將書的內容記得越多越好,但事實就是:沒可能!因為你的大腦本來就不是這樣記東西的。大腦分短期記憶跟長期記憶,而這個短期記憶就像電腦的緩存,一次大概運行3~5個頁面或應用程式還能跑得動,一次開太多就會當機,以你的大腦來說呢?就是記不住了。
OK,所以知道這個道理後,你可以嘗試看看,當唸一本教科書的時候,抓一個很短的時間(我自己是15分鐘),把某個Chapter的重點以10個知識點寫出來(一定要用紙筆,不要偷懶用電腦),為什麼要這樣呢?三個字——「目的性」。
你可以把這個動作想像成「戰略目標」,當你知道怎麼篩選出知識點,就不會浪費時間去讀那些相對沒這麼重要的地方,造成顧此失彼的慘劇。接著還記得我剛剛提到的15分鐘跟要用紙筆寫出來嗎?時間是為了讓你增添效率(人在壓力下才能展現潛能)。
而寫出來這個動作是為了達到「精簡」,紙就那麼大(我個人都用A5大小),所以沒辦法寫太多內容,這時你必須去思考關鍵字是否夠精準,才能讓你把漏漏長的概念講清楚。
大家都知道的民法中,關於法律行為的代理,區分和熟讀無權代理與表件代理是重要的,但是對於這樣的Chapter,若以不超過10個知識點概括:從代理的意義與功能、代理的要件、類似代理的制度、代理的法律效果、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等方式,區隔並記憶知識點。
若能從這些簡短的知識點中回推出書中概念時,恭喜你,在寫申論題或是實際運用時,就會有更精確和全面的切入點。當然,最後也不要忘記定時複習!(我個人是三天把這些重點拿出來再唸一次)
以上是小弟實作後認為很有效的方式,若大家有其他方法,也歡迎在底下留言分享,感謝你的閱讀,最後祝福所有考生都能金榜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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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1-08-20
第 398 條 (判決確定之時期)
I 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
II 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
第 440 條 (上訴期間)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想請教
如果今天訴之利益僅100萬,10/20收受二審判決。
此時判決確定時點為何?
是依§398Ⅱ;10/20確定
或依§440;11/09上訴期間屆滿,11/10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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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1-08-05
小弟有幾個疑問想請教,問題如下
376條所列「以外」得上訴三審之案件,尚須檢視有無377.379始得合法提起上訴
1.若依376之但書上訴還要不要檢視有無377.379?
2.376所列案件若無但書情形也不能以377.379上訴三審?
3.一審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能否當作二審上訴三審之理由?
我搞不懂的是376之但書是讓這些所列案件變得跟「得上訴三審」之案件一樣,然後再檢視有無377.379。
還是以376但書為由直接合法提起上訴而不用檢視377.379?
因為讀到三審觀念實在有點亂掉
還請各位指出盲點...
📝 國考2021-07-15
民法§875-1疑義請教
第 875-1 條 (共同抵押(二))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償。
民法§875-1強調『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
是指債務人所提供的抵押物須被抵押權人拍賣,始得扣除;
還是債務人有提供抵押物即須被扣除?
舉例:
甲負債1000萬提供A地作500萬擔保,並請乙、丙、丁分別提供B地C地D地各擔保500萬。
今債權人僅就BC兩地拍賣而受清償。乙丙應如何取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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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1-07-10
91 民航 三等 飛航管制、航空通信:憲法
26. 依司法院大法官最新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得向大法官聲請解釋?
(A)總統府秘書長 √
(B)總統
(C)立法院
(D)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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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思路: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五條第一項,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人民、法人窮盡救濟途徑後,仍認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或立法委員依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申請,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可聲請解釋憲法,合先敘明。
選項BCD皆為中央機關,故符合前揭要件,可聲請釋憲,惟選項A既非機關也非立法委員,雖可認其為人民,但須於其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才可依大審法聲請釋憲。
然釋字第76號與釋字第470號均是以總統府秘書長名義函請司法院聲請釋憲,聲請人未明察總統與總統府秘書長區別於先,大法官於審查受理要件時復失察於後,無異議予以受理,誠屬遺憾。所幸大法官勇於改正缺失,於做成釋字第541號時,於其理由書第一段,糾正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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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5 I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B, C, D)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J541 理(摘)
本件聲請係總統府秘書長經呈奉總統核示:「應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送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乃代函請本院解釋,是本件聲請人係總統(B)而非總統府秘書長(A),合先敘明。
J541 劉大法官鐵錚提出之一部不同意見書(摘)
聲請函中提及奉總統核示:「應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送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此一核示之正確解讀,應是總統指示總統府幕僚長,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以總統名義聲請釋憲,而非交待以總統府秘書長名義聲請釋憲。可是早於民國八十七年大法官作成釋字第四七0號解釋時,聲請人未明察總統與總統府秘書長區別於先,大法官於審查受理要件時復失察於後,無異議予以受理,致造成此次聲請釋憲案,仍依據往例辦理之結果,誠屬遺憾。大法官理應自責,並應勇於改正缺失,可惜大法官於本件釋憲案改正自己錯誤後,卻未要求聲請人補正,反根據首開核示逕行認定聲請人係總統而非總統府秘書長,以期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本席實難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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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1-07-09
如題,主要是針對民訴法§58Ⅱ、Ⅲ之疑問
上課時老師是強調「上訴、抗告、再審」皆屬原程序之續行。
但我看喬律師民事訴訟法,卻指出「上訴」為處分權主義新程序之開啟。
各位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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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1-07-04
目前只找到107~109年
聽說之前網路上還有更久以前的
但被撤掉了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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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1-06-1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8-1 條 (暫予收容之事由及期間)
III 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內政部移民署認有延長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容。
IV 延長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日。
以上的第四項是第三項後段的內容
編輯者的分項有錯誤,以致此條文多出一項
18-1總共只有12項不是13項
📝 國考2021-06-10
第42 條 (決算案)
I 直轄市、縣(市)決算案,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審計機關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直轄市、縣(市)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II 鄉(鎮、市)決算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送達鄉(鎮、市)民代表會審議,並由鄉(鎮、市)公所公告。
這是地方制度法的條文,請問 該管審計機關是誰?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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