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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1條但書 及效力和取締

大神們好 想請問下列的問題 根據 J726 勞基法規定 核備(取締) 加上 民法 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1.71條的但書代表什麼意思? 始終看不太懂 2.71條中的強制跟禁止的效力跟取締分別代表什麼 ? 例如→ 強制: 982條 登記 效力:無效 取締 :有效 根據71條但書 而以下有點疑問 禁止: 985條重婚禁止 他的效力跟取締又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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