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我是剛開始學法律的小女子~ 想請問一下~ 中國和台灣的法律法條大致上差不多嗎 還是完全不一樣呢~ 剛開始學法律從哪裡下手比較好呢? 民法還是刑法…等之類的🙏🏼 謝謝各位的回答!🙏🏼
我的老師是講說包攝錯誤和禁止錯誤不同,只有重要的包攝錯誤才會適用禁止錯誤的法理來處理(重要的包攝錯誤是指行為人值得被原諒的情況),但是我看台大開放式課程的王皇玉教授是把包攝錯誤歸類於禁止錯誤中的直接禁止錯誤裡,兩個哪一個才是對的??麻煩各位法律高手的幫忙,非常感謝~
請問歷年學界在理論及實務上有爭議嗎?以及理論和實務有不同見解嗎? 如有學長姐知道可以留言作討論。
最近因工作在讀侵入住居罪, 親戚同住一屋,兩人互告,院方認其中一人告對方侵入住宅,非所有權人,無合法告訴權,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查了資料後,發現現在實務對保護法益有好幾說: 監督權說、屋主權說、住居自由權說 請問如果兩人都有經屋主的同意,而進入該屋,但其中一方不同意對方進入該屋,在住居權的衝突下,誰才是此罪的合法告訴人?
如果今天甲把乙的東西撞爛了 但事後乙把甲的物品修好了 甲是否有權要求乙付精神賠償費
竊取故意的認知範圍需不需要到行爲人認識到爲自己或第三人的所有係屬不法?還是只要認知道竊取他人所有之動產即可?
我的英文不好,想知道如果讀法律未來年薪
老師可以打學生嗎????
甲乙夫妻已育有子女 A、B,但兩年前乙又告懷孕,不過懷孕期間卻生病就醫,經 醫院對乙輸血以為治療。豈知醫院在為乙輸血時,因欠缺注意未能將血液含有梅毒 予以篩檢出來而排除使用,致乙輸血後感染梅毒,乙之胎兒出生後亦因而罹患先天 性梅毒。更不幸的是,在胎兒出生前的一個月,乙之夫甲,竟因車禍為肇事之丙所 撞死。 1:本案胎兒因身染先天性梅毒,究否能對醫院請求損害賠償。 2:對甲之死亡,順產之胎兒,究否能對丙請求財產上及精神上之損害賠償。 甲騎機車被撞受重傷,肇事者逃逸,不知肇事者為何人,甲忍痛以行動電話發簡訊 給乙,請乙協助破案,並表示願將賠償權利全部讓與給乙,甲隨即告死亡,不久乙 查得肇事者為丙。 賠償權利讓與之契約是否有效成立? 此一契約之性質為何? 丙得否以甲乙間之讓與行為未對伊為通知,故對伊不生效力為抗辯? 甲所得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範圍如
如題 求解 非網路可查詢得到的資料 求大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