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律 甲見乙登報協尋愛犬廣告:「尋獲本人遺失愛犬(如照片)者,給予新臺幣 2 萬元酬謝。」因正值假期,甲乃四處尋找,終在某流浪犬收容所找到該犬。甲對乙是否有報酬請求權? (A)甲完成廣告所定行為時,已取得報酬請求權 (B)甲無報酬請求權 (C)甲雖已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仍須得乙之同意,方取得報酬請求權 (D)甲已完成廣告所定行為,尚須對乙為承諾之表示,方取得報酬請求權 【答案】A 【疑問】我選B,原因是:我認為有懸賞請求權的人應該是該流浪犬收容所的發現人,而不是甲。按民法§164𝐈𝐈,該發現人應該才有優先請求權,甲並非第一位尋獲者,所以應無請求權。想請問為什麼答案是A? 感謝大家的回答!!
要當律師英文要很好嗎
請教:像社維法32條的免予執行是不需執行的意思嗎?
1. 目前實務對於妨害書信秘密罪之文書定義,老師所提到的日記被偷看,會該當嗎? 2.偷窺他人無利用設備工具窺視,是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嗎?
警械使用條例要更新了
小弟目前正在讀許政大的磚頭書,其中關於再審要件的部分有一段落在討論再審書狀未表明再審理由,事後補提的問題。 書內有提及的部分(p.21-38): 1. 再審不附理由依通說不屬書狀程式有所欠缺(註),故應直接駁回,毋庸命補正。 2.早期實務見解認為在法院做出裁判之前補提,縱其補提時已逾30日期間仍為合法。惟該見解已遭廢棄不再援用。 就上面的內容,僅有討論逾期補提理由或是法院是否應先命補正之問題,對於在期限內補提的效果沒有說明,故想請各位前輩先進指點: 1.若於法院裁定駁回後,但仍未逾30日期間時補提理由,法律效果如何? 2.若再審書狀未附理由,但原告再於30日內、法院裁判前補提,此時法律效果如何? 註:如果有大大知道哪些要件屬於書狀程式有所欠缺、?為何通說認為不附理由認為非屬程式有所欠缺?如果它(未附理由)不屬於書狀程式有所欠缺,那它是什麼性質?
請問是不是有新的實務指出刑法§311是專屬於刑法§310的阻卻違法事由; §309無從適用之?
各位法律界的前輩大大們好,我是今年大一的新鮮人,正面臨選書的問題,以下是學校開出來的書單 憲法要義 李惠宗 2022/09 元照出版 刑法總則 徐澤天 2023/05 新學林出版 想問的是: 已知這本憲法要義是第九版,第八版在2020還是2019就已出版,刑法總則則是第四版,第三版好像也是前兩年出的書。 因為上網買二手書目前只看到第八版的憲總跟第三版的刑總,請問差一版內容或資訊會差很大嗎?真的有需要買新書嗎?還是二手也可? 以上,謝謝。
各位前輩們 小弟我非相關科系畢業 想請問對於零基礎零觀念在報名學分班前的空窗期 零基礎的菜鳥有什麼可以先閱讀的相關書籍嗎 例如法緒還是法律概要等等的書籍嗎?
各位法律人前輩好,本人沒有任何法律背景,目前正在準備戶政考試,想請問一個蠢問題: 請問法條是否要像背單字那樣把全部都背起來呢?因為發現就算對法條有大概印象,考試還是寫不出來⋯⋯ 或是有什麼更有效率的方法歡迎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