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甲竊取乙之A物並贈與給善意的丙,其贈與契約有效?
《結婚之實質要件》非禁婚姻 1.直系血親 ‼️若為收養關係,終止收養後一樣不能結婚 2.直系姻親 1️⃣公公與媳婦2️⃣岳母與女婿 ‼️就算離婚了一樣不能結婚 3.六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 ‼️收養成立的同輩分4親等及6親等旁系血親,可以結婚 1️⃣伯叔收養的👉堂兄弟姊妹(4等) 2️⃣姑姨舅收養的👉表兄弟姊妹(4等) 4.輩分不同之五親等以內的旁系姻親 1️⃣自己與舅媽(3等) ‼️屬於非同輩且五親等以內的旁系姻親 ‼️不能結婚 ‼️如果舅舅與舅媽離婚,就可以結婚 2️⃣自己與姐夫(2等) ‼️姐姐和姐夫的婚姻關係不存在(離婚或死亡) ‼️屬於同輩且五親等以內的旁系姻親 ‼️可以結婚
目前處於高中生學習法律中,但網路上搜尋仲裁一直看不懂什麼意思?仲裁意義是什麼?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提前訂定什麼意思? 能舉幾個例子嗎🥹
想要詢問申訴和訴願的差別 網上的定義都好不清楚 謝謝解答的各位!
在嗣後給付不能,只可歸責於債務人的情況下 債權人可主張 226 I 履行利益損賠請求權 那在債務人損賠後,債權人仍有對待給付義務嗎? 我覺得因為該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債務人原給付義務的延伸變形 債之關係也仍然存在 所以債權人應該還是要對待給付? 感謝各位大大
100律 甲見乙登報協尋愛犬廣告:「尋獲本人遺失愛犬(如照片)者,給予新臺幣 2 萬元酬謝。」因正值假期,甲乃四處尋找,終在某流浪犬收容所找到該犬。甲對乙是否有報酬請求權? (A)甲完成廣告所定行為時,已取得報酬請求權 (B)甲無報酬請求權 (C)甲雖已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仍須得乙之同意,方取得報酬請求權 (D)甲已完成廣告所定行為,尚須對乙為承諾之表示,方取得報酬請求權 【答案】A 【疑問】我選B,原因是:我認為有懸賞請求權的人應該是該流浪犬收容所的發現人,而不是甲。按民法§164𝐈𝐈,該發現人應該才有優先請求權,甲並非第一位尋獲者,所以應無請求權。想請問為什麼答案是A? 感謝大家的回答!!
小弟目前正在讀許政大的磚頭書,其中關於再審要件的部分有一段落在討論再審書狀未表明再審理由,事後補提的問題。 書內有提及的部分(p.21-38): 1. 再審不附理由依通說不屬書狀程式有所欠缺(註),故應直接駁回,毋庸命補正。 2.早期實務見解認為在法院做出裁判之前補提,縱其補提時已逾30日期間仍為合法。惟該見解已遭廢棄不再援用。 就上面的內容,僅有討論逾期補提理由或是法院是否應先命補正之問題,對於在期限內補提的效果沒有說明,故想請各位前輩先進指點: 1.若於法院裁定駁回後,但仍未逾30日期間時補提理由,法律效果如何? 2.若再審書狀未附理由,但原告再於30日內、法院裁判前補提,此時法律效果如何? 註:如果有大大知道哪些要件屬於書狀程式有所欠缺、?為何通說認為不附理由認為非屬程式有所欠缺?如果它(未附理由)不屬於書狀程式有所欠缺,那它是什麼性質?
請教:像社維法32條的免予執行是不需執行的意思嗎?
1. 目前實務對於妨害書信秘密罪之文書定義,老師所提到的日記被偷看,會該當嗎? 2.偷窺他人無利用設備工具窺視,是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嗎?
請問是不是有新的實務指出刑法§311是專屬於刑法§310的阻卻違法事由; §309無從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