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好,我是今年初入法律系的大一新生,我想請教一下各位有沒有推薦的民總、刑總以及憲法權力分立篇的題本或是有沒有甚麼管道可以獲取一些練習題,麻煩各位引薦了🙏經過上周的期中考後,我的成績簡直慘不忍睹,想說原因應該出自於平時沒有在進行申論題和實例題的練習,所以想求助於各位,麻煩您們提供我一些資訊了,謝謝您們🙇♀️ ps.從開學到現在我的直屬都沒有來找過我,我也不知道我的直屬是誰,因此向直屬要相關的期中和期末考古題這個管道我是無法採取的🥲再麻煩各位提供資訊了,謝謝大家🙇♀️
大家好,我是今年初入法律系的大一新生,我想請教一下各位有沒有推薦的民總、刑總以及憲法權力分立篇的題本或是有沒有甚麼管道可以獲取一些練習題,麻煩各位引薦了🙏經過上周的期中考後,我的成績簡直慘不忍睹,想說原因應該出自於平時沒有在進行申論題和實例題的練習,所以想求助於各位,麻煩您們提供我一些資訊了,謝謝您們🙇♀️ ps.從開學到現在我的直屬都沒有來找過我,我也不知道我的直屬是誰,因此向直屬要相關的期中和期末考古題這個管道我是無法採取的🥲再麻煩各位提供資訊了,謝謝大家🙇♀️
警械使用條例要更新了
學業問題(一) 90年修正前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惟王澤鑑老師與李欽賢老師均認為非基於公司目的範圍而為之票據行為並非當然無效,僅構成票據抗辯原因,那修法後沒有這個限制是不是就一律有效了? 學業問題(二) 陳揚的票據法參考書裡面說:若採單獨行為發行說,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票據行為仍得因法代事後承認而生效。 為什麼?限制行為能力人未事先取得同意所為單獨行為不是一律無效嗎?
想要詢問申訴和訴願的差別 網上的定義都好不清楚 謝謝解答的各位!
我想上課跟買書,但不知道有沒有推薦的老師和書,這邊有聽過王澤鑑出的民法總則,不知道還有沒有其他推薦書,謝謝大家
小弟目前正在讀許政大的磚頭書,其中關於再審要件的部分有一段落在討論再審書狀未表明再審理由,事後補提的問題。 書內有提及的部分(p.21-38): 1. 再審不附理由依通說不屬書狀程式有所欠缺(註),故應直接駁回,毋庸命補正。 2.早期實務見解認為在法院做出裁判之前補提,縱其補提時已逾30日期間仍為合法。惟該見解已遭廢棄不再援用。 就上面的內容,僅有討論逾期補提理由或是法院是否應先命補正之問題,對於在期限內補提的效果沒有說明,故想請各位前輩先進指點: 1.若於法院裁定駁回後,但仍未逾30日期間時補提理由,法律效果如何? 2.若再審書狀未附理由,但原告再於30日內、法院裁判前補提,此時法律效果如何? 註:如果有大大知道哪些要件屬於書狀程式有所欠缺、?為何通說認為不附理由認為非屬程式有所欠缺?如果它(未附理由)不屬於書狀程式有所欠缺,那它是什麼性質?
暑假不知不覺過快一個月了,不知道大家這個月過得如何? 最近發現一個很棒的免費資源,就是吳信華老師(中正法的教授)的憲法訴訟法微講堂!!! 總共會有18個講次,每次講次10多分鐘而已,且課堂是免費的!! 聽完一定有所收穫(*•̀ᴗ•́*)و ̑̑~ 還不快來聽看看! https://www.angle.com.tw/media/GroupDetail.aspx?iMG=4029
在嗣後給付不能,只可歸責於債務人的情況下 債權人可主張 226 I 履行利益損賠請求權 那在債務人損賠後,債權人仍有對待給付義務嗎? 我覺得因為該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債務人原給付義務的延伸變形 債之關係也仍然存在 所以債權人應該還是要對待給付? 感謝各位大大
新法明年生效,結果法律人已經全部更新為新法了,有人知道有沒有方法換回110年修正的版本嗎?
本人目前是個國中生,對法律非常有興趣,只是課業方面不太好,請問有沒有學法律一定要好的幾科,之後想唸法律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