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習2023-06-09
甲乙夫妻已育有子女 A、B,但兩年前乙又告懷孕,不過懷孕期間卻生病就醫,經 醫院對乙輸血以為治療。豈知醫院在為乙輸血時,因欠缺注意未能將血液含有梅毒 予以篩檢出來而排除使用,致乙輸血後感染梅毒,乙之胎兒出生後亦因而罹患先天 性梅毒。更不幸的是,在胎兒出生前的一個月,乙之夫甲,竟因車禍為肇事之丙所 撞死。
1:本案胎兒因身染先天性梅毒,究否能對醫院請求損害賠償。
2:對甲之死亡,順產之胎兒,究否能對丙請求財產上及精神上之損害賠償。
https://wwwq.moex.gov.tw/exam/wHandExamQandA_File.ashx?t=Q&code=097030&c=101&s=5001&q=1
https://i.imgur.com/dtAX52N.png
📖 學習2023-03-21
竊取故意的認知範圍需不需要到行爲人認識到爲自己或第三人的所有係屬不法?還是只要認知道竊取他人所有之動產即可?
📖 學習2023-03-17
如果今天甲把乙的東西撞爛了 但事後乙把甲的物品修好了 甲是否有權要求乙付精神賠償費
📖 學習2023-03-16
最近因工作在讀侵入住居罪,
親戚同住一屋,兩人互告,院方認其中一人告對方侵入住宅,非所有權人,無合法告訴權,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查了資料後,發現現在實務對保護法益有好幾說:
監督權說、屋主權說、住居自由權說
請問如果兩人都有經屋主的同意,而進入該屋,但其中一方不同意對方進入該屋,在住居權的衝突下,誰才是此罪的合法告訴人?
📖 學習2023-02-23
關於本條的內容
1 撤回要約之通知,其到達在要約到達之後,而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其情形為相對人可得而知者,相對人應向要約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2 相對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要約撤回之通知,視為未遲到。
意思是 要約人的撤回通知因非可歸責於要約人因素而遲到,而被做出承諾相對人得知後,相對人要告知要約人「撤回遲到了」的意思嗎?
即告知要約人→撤回要約不生效,契約成立
怠於告知或不告知→撤回視為未遲到,契約不成立
不知道我有沒有理解錯誤,在這裡想了有點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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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3-02-13
我的老師是講說包攝錯誤和禁止錯誤不同,只有重要的包攝錯誤才會適用禁止錯誤的法理來處理(重要的包攝錯誤是指行為人值得被原諒的情況),但是我看台大開放式課程的王皇玉教授是把包攝錯誤歸類於禁止錯誤中的直接禁止錯誤裡,兩個哪一個才是對的??麻煩各位法律高手的幫忙,非常感謝~
📖 學習2023-02-01
各位好! 我是剛開始學法律的小女子~
想請問一下~ 中國和台灣的法律法條大致上差不多嗎 還是完全不一樣呢~
剛開始學法律從哪裡下手比較好呢? 民法還是刑法…等之類的🙏🏼
謝謝各位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