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提 強者我朋友根本不知道台上是誰的造勢活動 只拿了發的便當就閃人 這樣算不算造勢逃逸 有卦!?
保險在訂定時被保險人因未成年,所以由家長為要保人,如果現在被保險人已經成年,能否提出申請要變更為要保人呢?
I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之劫持交通工具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二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之強制性交猥褻之結合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殺人罪、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重傷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買賣人口罪、第二百九十九條之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強盜罪、第三百三十條之加重強盜罪、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結合罪、第三百三十三條之海盜罪、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結合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擄人勒贖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結合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準擄人勒贖罪。 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之罪。 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 十一、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罪。 II 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民法先已修正18歲以上為成年人,但同性伴侶註記是否同樣更改為雙方皆需為18歲,而非原本的20歲。
有鑒於本人真的無法再容忍傻逼朋友一天到晚跑來問我「這樣會有法律問題嗎?」,在此想來寫一系列「非法律人白話懶人包」,今天先來談談刑法。 首先必須先承認,刑法對預防犯罪的效果有限(還是有很多累犯),且因違反它最嚴重的後果可導致死亡(我國如今依舊保有死刑),很容易淪落為統治者剷除異己的工具。 考量到這樣的原因,刑法不能用以懲治「思想」,僅可用以處罰「有形的舉止」,換句話說,舉止是犯罪的基礎,思想「絕對無罪」。 好,回到本文主旨,什麼是刑法上「有意義的舉止」? 這邊提供各位幾個重點: 1、人的舉止 2、受意思支使的 3、造成相當程度侵害的 (1)人的舉止: 舉個例子說明(感謝強者我朋友提供親身經歷): 阿良趁天氣好揪了朋友一同去台七乙跑山,結果在快要進入追焦彎前,被一隻流浪狗衝出來Gank,讓原本能拍的帥帥的追焦照直接變雷殘黑歷史照。 因為有衝突,才會有法律的介入,但法律只會介入「人際間的衝突」。從上述案例中,阿明雖是一個人,但流浪狗屬無主物,故阿良只能承認自己衰小,趕快去拜拜,不要想著刑法的介入或者申請國賠(?)。 在學理上,刑法上有意義的舉止必然是人的舉止;但人的舉止卻不一定是刑法上有意義的舉止。你一定想說,三小?欸對,這邊要注意「充分條件句型」與「必要條件句型」兩者的差異,白話文來講就是: 👉🏻充分條件:若甲存在,則乙一定存在,不存在有甲但沒乙的情況。(例:擁有5個芒果是擁有3個芒果的必要條件) 👉🏻必要條件:若沒有甲,乙一定不存在;要獲得乙,一定要有甲(例:有4條邊是一個平行四邊形的必要條件) 在法律上,尤其民法,常會出現「Q的成立要件為🐶、🐱跟🐭」。什麼意思? 🐶,🐱跟🐭都有就一定是Q。(🐶、🐱、🐭三者缺一都不可能構成Q) (2)受意思支配的: 一樣舉個例子說明: 小華去看棒球賽,前排觀眾為了接飛到觀眾席的球,整個人向後倒後撞到小華,小華因此失去重心壓到一旁的Marry,導致Marry手骨移位。 在案例中,小華壓到Marry的動作並非出於自己的意思,而是因突如其來的不可抗力因素。依照學理,能讓刑法介入的一定是「受意思支配的人類舉止」,因此小華欠缺刑法上「有意義的舉止」,不能以刑罰處罰他。 Ok,這邊釐清一下支配「意思」是指什麼?支配「意思」指純粹生理大腦所支配,由你身體的骨骼與肌肉所牽動的身體客觀動作。 各位在思考問題時,一定要注意處理的「優先順序」,前面的沒處理好,就不要去想下一個。像這個案例中,有些人可能會說:「小華不是刻意壓到Marry的,所以不能用刑罰他處置他!」你覺得對嗎? 1、2、3 誒對,小華壓到Marry本來就不是出自他個人的意思,所以你根本就不需要再往下去想會不會觸犯刑法等更深入的問題。 (3)造成相當程度侵害的: K急忙趕來上早8,忘記帶筆記本或白紙了,情急之下他偷了旁邊同學B的一張計算紙來抄筆記。這個行為在刑法上有意義嗎? 這個例子應該很多人想知道答案。重點來了,刑法是絕不輕易動用的,除非其他法律無能為力,最後的最後,才會用到刑法,這個概念在學理上稱為「刑法的最後手段性」,又名「刑法的謙抑性格」。 請記住,刑法並不是道德守護神或瑣事的管理者。案例中的「一張計算紙」在社會上就是一顆芝麻綠豆大的小事,侵害性過小,故它並不是一個刑法上有意義的行為,但倘若今天K拿走的是旁邊同學的整本計算紙,就不能算是「無相當程度侵害性」。 好的,根據以上三個例子,我們可得出結論: 刑法上有意義的舉止↔(人的∩受意思支配的∩具相當侵害性的)舉止 希望今天的分享對大家有幫助,聽說這邊蠻多以後想念法律系的高中生的 可以簡單幫我在底下留言看不看得懂我的用詞嗎? 因為本身有在兼家教,希望自己的用詞遣字盡量淺白一些
如果警察沒做好職責該怎麼檢舉,例如跟未成年一起喝酒,不執行公務。是不是要有相關證據才能檢舉。尋求各位的解答🙏🙏
警方抓案件,當場沒搜到毒品跟吸食器,但朋友毒品列管,警方以竊盜罪帶回偵訊,憑什麼叫我這沒毒品前科要驗尿
94年宴客未登記,8年前口頭協議分手,男支付女方小孩生活費,每周回家看小孩一次,最近得知儀式就算婚姻有效,如男方有女友,可否提侵害配偶權?另不知對方戶籍地提告時可否寫對方公司地址?
原本跟房東約好了這禮拜六簽租約,租到明年8/31,可是房東卻說有人要買了,最多讓我們租到10/31。但我們押金租金都還沒給他,他堅持不收...。請問這種情況受「買賣不破租賃」的保護嗎?應該再去找新的房子嗎?
小弟我一直很好奇一個問題 很多公眾人物帳號po文底下都會出現所謂的乳房大軍 為什麼都不會被吉啊 之前也看到有公眾人物忍不下去直接標註IG的 https://i.imgur.com/HutmCiy.png https://tw.news.yahoo.com/柯佳嬿遭乳房大軍攻陷-氣炸怒槓ig-075506808.html 試問有人吉過乳房大軍嗎? 還是說大家都覺得可以接受呢? 補個法律點: 刑235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