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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

生活法律tina40199
借車違規或發生事故,車主要負責嗎

如果車主將車輛借給「無照駕駛」之人時發生車禍,就必須要負上連帶責任 根據新聞報導,一位陳姓女車主將車子借給友人後,沒想到友人竟然因為拒絕酒測逃逸而遭到警方開單,而且罰單是開給車主陳女。陳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調閱警方錄影光碟後,也明確地看到友人是男性,與陳女明顯有別,最後判決撤銷該罰單。當借車給別人後卻發生問題,到底該怎麼辦?車主需要負什麼責任嗎? 警方有亂開單嗎? 從上面簡單的敘述來看,可能會覺得警方是不是又亂開罰單擾民,且有違反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之原則呢? 由於當時開車的男子拒絕酒測並逃逸,警方根本無從得知他的身分資料,所以也只能透過車牌號碼舉發違規,而車主在收到「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向監理站反應後,監理站也要求車主提供實際駕駛人資料及相關證明,最後因為車主未提供證明資料,所以監理站也只好以車主為受處分人。 如果借車給朋友卻違反交通規則時,雖然車主並不用負行政責任,但進行行政程序時,因為需要朋友提供身分證明資料佐證,這變成考驗朋友間的「道義」。一件小事可能會變成非常麻煩,慎選出借的對象反而是最簡單的方法。 車主要連帶賠償民事責任嗎? 若實際駕駛人碰到民事責任會影響到車主嗎?原則上不會,因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要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車主不會因為單純借車給別人的行為就會對車禍產生故意或過失責任。 此時車主反而會因為車禍導致財產受到侵害,這時車主就可以依《民法》第184條向有肇事責任的人請求車輛修繕費用的賠償,如果有肇事責任者不只一人(可能車禍雙方都有責任),則是依《民法》第185條請求共同侵害權利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如果車主將車輛借給「無照駕駛」之人時發生車禍,就必須要負上連帶責任。因為既然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23條都有明文禁止「汽車所有人讓無照者駕駛其車輛」,所以民事法院就將這種會增加用路人危險之行為推定為具「過失責任」(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易字第 988 號民事判決)。 車主需要背負刑事責任嗎? 如果車禍不幸造成死傷,而產生刑事責任的話,車主會不會有成立幫助犯或是共同正犯的可能呢? 由於刑事案件責任的審查相較於民事事件或行政罰更為嚴格,並不會光因為借給無照者駕駛就認定有過失責任,必須要檢視車主的主觀想法。例如車主明知道駕駛者跟他借車是為了開車撞人卻仍然出借,才有成立「幫助犯」的可能;或是車主本來就與駕駛者共同計畫要開車撞人,一人提供車輛、另一人負責執行等情形,這樣才會成立「共同正犯」。簡而言之,如果只有借車的客觀事實,並不會讓車主連帶承擔刑事責任。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721/2036400.htm?ercamp=sorted_hot_news 上週身邊的朋友剛好遇到借車出去結果被撞壞的問題 上網爬了一下文 在這邊特別分享給大家 希望大家行車都能平平安安 (當然最重要的是車子沒事就不要外界給別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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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1200daily
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房子,意見喬不攏怎麼辦? 4種法律解方

https://www.gvm.com.tw/article/85812 父母好意留下的房產,卻變成兄弟姊妹爭執的導火線? 日前有新聞報導,一位老先生過世後,留下一棟價值超過千萬的老屋,由4位子女共同繼承。由於兄姊各有家庭,手足當中,只剩未婚的小弟住在老家。但繳稅時,小弟卻認為其他人也該平分地價稅、房屋稅,讓兄姊相當不滿。此外,當房子由多人共同繼承時,有人想賣、有人不想,意見不合的情況也時有所聞。 元鴻法律事務所律師陳慶鴻、楊媛婷指出,在實務上,土地、房地產因為代代傳承,產權愈分愈細的情況並不罕見。一塊土地,可能有上千、甚至上萬位地主。複雜的產權不僅導致土地和房產難以利用,也容易造成共有人之間的紛爭。 和他人共同繼承房產或土地,該注意哪些事情?倘若大家對房產、土地的處置有不同想法,如何避免紛爭、圓滿解決? 繼承房產必知!「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差在哪? 楊媛婷指出,繼承人在討論如何處理房產以前,需先釐清什麼是法律定義的「共有」。法律上的「共有」有2種: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想登記分別共有,在辦理遺產繼承時,須經所有繼承人協議。若沒有經過這道手續,則各繼承人對遺產均為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在法律及稅賦上有很大差異,但一般人往往難以理解。陳慶鴻舉例說明,假設一棟價值1500萬、位於信義區的老屋有3位繼承人小明、小美和小華,一年需繳交的地價稅和房屋稅總和為1500元。在公同共有的情況下,如未推選管理人,則3人均為房屋稅、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每年,國稅局會通知3人這棟房子的房屋稅和地價稅金額。當大家都不繳稅時,小明、小華和小美會同時收到欠稅傳繳通知。且3人不能主張自己僅有1/3的產權,只要繳500元的稅款。 法律規定,『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負有連帶責任』。只要3人繳交的總額不到1500元,國稅局就會持續向他們追討。 楊媛婷指出。 而分別共有,則是3人各自持有1/3的房地產「持分」,各自需繳交1/3的房屋稅、地價稅。換言之,小明、小華和小美分別只需繳交500元的房屋稅、地價稅。辦理分別共有,較能清楚地釐清所有繼承人的權利義務。不過需注意的是,戶籍已遷出老家的人,需繳交的房屋稅、地價稅,可能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共同持有房子麻煩多,零碎的房屋產權怎麼「用」?4種可能的法律解方 人多嘴雜難辦事,多人共同持有的房產、土地難以利用,甚至可能因為繳稅問題,引發親人之間的嫌隙。零碎的房屋產權,該如何整併、變現? 陳慶鴻提出,法律上可能的解方有4種: 1. 以市價將持分出售給其他共有人 將自己手中的持分賣給其他共有人,是最簡單的處理方式。以前述案例來說,小明可以用500萬的價格,將自己手中1/3的持分賣給小華或小美。但前提是3人已辦理分別共有,如果房產在公同共有的情況下,無法交易持分。 但需注意的是,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以贈與論。賣方除了土地增值稅,也會被課徵贈與稅。 根據財政部公告,2022年起,每人每年的贈與稅免稅額為244萬。以小明和小華的交易為例,因為金額超過244萬元,需要另繳贈與稅。除非兩人能向國稅局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證明小華確實有付款給小明,且該筆款項也不是由小明借給小華,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商借而來,才有可能免繳贈與稅。 2. 以持分抵押質借貸款 房地產或土地的持分仍然具有客觀價值,故依照法理而言,持分也可以作為抵押品而向銀行申請貸款,並且可以讓閒置的房產、土地變現為現金流。但陳慶鴻指出,由於擁有持分不代表可以實際利用不動產,因此,除非是極有價值的土地或房產,實務上很難單以持分成功貸得款項。 3. 多數決後合法賣給他人,平分價金 共有人對房產、土地的處置方式有不同想法,怎麼辦?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簡單來說,當共有人當中有過半數的人同意,且其總持分也超過一半時,就可以合法將房產、土地賣給他人。例如,小明、小華想變賣掉老家,但小美不願意。由於人數和持分已經過半,小明、小華仍可以將老家賣給他人,事後再將賣屋所得按照持分比例分給小美。 但需注意的是,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換言之,小明和小華在出售老家前必須先寄存證信函通知小美,確認她是否有意以和外人相同的條件買下兩人的持分。如果在期限前,小美回覆拒絕承買或沒有回覆,小明和小華就可依法將老家賣給他人。 4. 向法院聲請「共有物分割」 不論是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也不管每個共有人持分多寡,任何一位共有人都可以向法院訴請「共有物分割」。而實務判決中,常見的分割方式有「原物分配」、「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及「變價分配」等3種。 以前述小明、小華、小美的例子說明,嚴格的原物分配,是指把東西分成3份。例如土地切成3塊,一人分1塊。但因為房屋不能切分,只能原物分配給某一人,再由他以價金補償其他兩人,這就是「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 因此,若小明向法院聲請共有物分割,法院會先對房產和土地進行鑑價。鑑價結果出爐後,法官會進一步詢問小華、小美,是否有意願分割特定的部份,或是願意買下其他人的持分?如果大家都不願意出錢,就會進入變價分配的程序。 所謂變價分配,即是將土地、房地產執行法拍,再將拍賣所得價金按持分比例分給所有共有人。例如,信義區老屋經法拍以1500萬成交。扣除拍賣所得費用,小明、小華、小美可各自分得約500萬元。 陳慶鴻指出, 共有物分割是強制消滅房產共有關係的手段,自家人顧及情面,通常是無法協議才會對簿公堂。但若共有人破產、名下財產被法拍,持分流入外人手中,就很難說了。 他舉例,在法律實務上,有特定人士是以共有物分割之方式謀取利益。依據法律規定,共有人的持分再小,都可合法聲請共有物分割。而其他共有人就得跑法院,實際居住於該房屋之人更可能失去住所。如此一來,房地產的共有人可能須出資買下特定人士的持分,以免影響居住其中的人。 以前述信義區的老屋為例,3位共有人中,可能只有小美仍住在老家。但小明不幸破產,持分被法拍落入特定人士小強手中。若小強向法院聲請共有物分割,小華或小美至少要出500萬買下小強1/3的持分,才能保住安身之地。但若小華或小美無力拿出500萬元,法院判決變價分配,則老家將被法拍,小美也只能拿到500萬元,流離失所。 陳慶鴻進一步指出,即使小強不聲請共有物分割,也可能採取其他手段。例如,起訴請求小美必須支付租金、或要求使用共有物等。藉由這些手段,最終目標是讓小美買下他手中的持分。儘管這些手段不近人情,但在法律上一切合法。 楊媛婷提醒,若共有人的持分被法拍,其他共有人可到法院投標。即使沒有得標,共有人也有優先承購權。例如,小明的持分被法拍,共有人以外之人以500萬的出價得標,小華和小美仍有機會用同樣的價格買回持分,避免老屋的持分落入他人手中。 陳慶鴻坦言,前述4項法律手段,都必須具備相當程度的繁瑣程序。此外,「有時使用這些法律手段,也會造成家族間的紛爭及分裂。」 因此,他建議手中持有房產、土地的人,生前要盡可能做適當的處分。例如,在沒有違反特留分規定的前提下,遺囑可指定將不動產留給單一繼承人。否則,時間愈久,產權只會愈來愈複雜。零碎的持分不只難以利用,持有人還必須繳稅,甚至可能影響申請社會福利的資格。父母在生前多想一點,子女的煩惱就少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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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hstang
#提問 配偶失蹤因經濟上困難和他人同居誕下兒女

配偶失蹤(須等七年) 但因為經濟上困難和他人同居誕下兒女 想和對方結婚的話, 請問可以適用民法1052條第二項之重大事由離婚嗎? 還是只能等民法1052條第一項第九款三年後再訴請離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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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asdf09223
高雄男打英雄聯盟連飆「低能賤畜」 法官判無罪理由曝

高雄一名邱姓男子去年底玩線上遊戲英雄聯盟(LOL)時,被吳姓網友嗆「你很吵,你又沒有很強」,邱男隨即回嗆「低能賤畜、垃圾、腦殘、廢物」等一連串髒話,事後遭吳截圖提告,但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截圖只看得出邱男在罵髒話,但不確定是在罵誰,因此判邱男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12月26日晚間6點多,吳姓男子與另外8人一起打英雄聯盟時,使用帳號暱稱「那必須地」與暱「犽之呼吸積分煉獄」的邱姓男子發生爭執,吳男指控,他的隊友在遊戲中表現不好被邱男嗆聲,他只是幫隊友說了一句「你很吵,你又沒有很強」,結果就被邱男在遊戲中狂打字公開痛罵。 吳男拿出遊戲截圖提告,指控邱男罵他「低能賤畜」、「你媽是多賤的母狗」、「這麼低能XD」、「真他媽」、「連中文都看不懂的垃圾」、「去吃屎啦」、「可悲腦殘」、「妳媽真的可憐」、「還是腦殘」、「可悲賤畜隊友」等。 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吳男的證據僅能證明邱男確實有在有於網路遊戲中,未能遵守網路禮節,任意謾罵,卻無法認定邱男是針對吳男的公然侮辱,因此判邱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你各位啊以後罵髒話 記得要對空氣罵 法院認證單純罵髒話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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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tw25614968
關於連帶保證人

我弟是被告者主要詐欺罪犯,而媽媽是連帶保證人也是被告者,那請問連帶保證人是可以消除嗎?直接找我弟就好了,不要連媽媽也拖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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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rong54311
憲法為什麼要規定「人人平等」?

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你可能會覺得這條有些多餘,為何要特意規定呢?因為在法律面前不平等的現象在歷史上比比皆是,因此要以法律形式來規定這個原則,希望在立法、司法和執行層面都能夠盡可能平等。 👉🏻平等究竟是怎麼個「平」法?🧐 平等可分為分配正義與矯正正義。前者指涉及財富、榮譽、權利等有價值物的分配,要求「對不同的人(情況)給予不同對待,對相同的人(情況)給予相同對待。 而矯正正義則強調各取所值,按各自的價值進行分配,正義就是一種比例、一種「幾何比例」。比如某人侵害了他人的利益或財產,矯正正義就要求侵害者償還屬於受害者的財產、權利。 👉🏻憲法上的平等 憲法的平等是矯正正義的平等。矯正正義主要是在物品交換過程中形成的一種契約正義原則,又稱為交換正義。正如19世紀著名法學家 Maine 所指出,進步社會的運動,到現在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 憲法上的平等一定不是結果上的平等,結果平等,在大多數情況下只反映了弱者對強者的嫉妒。這種平等只是為了把強者拉到與弱者同等的程度,而不能真正達到實質意義上的平等。因此在這樣的狀況下人們越是致力於爭取結果平等,越可能陷入等級和特權的泥沼中。 👉🏻特權 v.s. 平等 《動物農莊》中,最經典的橋段莫過於動物最初反抗人類統治時,口號是動物一律平等,但後來這個理想卻幻滅了,豬凌駕於其他動物之上,然而新口號依舊是「動物一律平等」,但對某些動物來說更「平等」。 法律面前的平等是種規則的平等,也就是刑法的規則對所有人同等適用,無論富人或窮人、尊卑貴賤,每個人都擁有生命權、健康權、財產權及各種為人的基本權利都為法律同等保護。 👉🏻反歧視的重要性 最後,在法律面前我們也同時要重視反歧視,因為這是反特權的另一個面向。只要一方享有特權,另一方就必定遭受歧視,反之亦然。特權重於權力的不當擴張,讓掌權者處處高人一等;歧視是權利的惡意剝奪,致使弱勢者低人一等。 不幸的是,大多數人往往只注重對特權的批判,不夠重視反歧視。與反特權一樣,反歧視也源自人們的自尊,歧視這個行為極大程度的傷害人們的尊嚴。 「當那些認為自己同他人是平等的人在法律上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時,他們就會產生一種卑微感,亦即產生一種他們的人格與共同人性受到侵蝕的感覺。」——Edgar Bodenheimer 👉🏻前提、過程、結局都要平等 平等須貫徹在立法、司法與執行的全過程。 首先,立法平等是司法與執行的前提,若立法本身不平等,司法、執行上的平等只會惡化這種不平等的結果。就像兩個正常人同時賽跑,讓其中一個先跑,一人後跑,無論在過程中規則如何平等,最終的結果也必然不會平等。起點的不平等必然導致結果的不平等。 其次是司法上的平等,無論是判決或量刑都應反對特權與歧視,刑為人質等的高低、權力的大小、財富的多寡都不能影響判決或量刑。 最後,憲法所明訂的平等還必須體現在判決執行上,在諸多執行制度上都不因詮釋地位而產生差別對待。前提平等、過程平等,而最後的結局不平等,這種平等只能是形式上的走過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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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yk40429
租屋處退租後的糾紛

大家好,我是一個自己讀法律書籍學習知識的設計系學生,最近遇到一個狀況,查了網路許多資料還是不知道怎麼辦,想來詢問看看 狀況是我朋友在外租屋,房東給予兩個床墊,一個舊的使用過的,一個新的未拆封,他住了一陣子都沒有處理舊的床墊,一直都是兩個超厚的疊在一起睡,後來真的很不舒服所以把舊的床墊處理掉開了新床墊使用,但現在退租後房東提告他3,000賠償金,說把他舊的床墊丟掉。 網路查了資料有許多都是跟床墊有關的糾紛,也看到說租賃物之修繕,如果沒有契約另外規定,應該由出租人承擔,但他現在這樣的狀況是不是跟民法432 租賃物毀損、滅失有關,所以必須負起責任? 我剛自學法律還有許多不懂的地方,請大家多多指教,順便想了解這樣的情況,房東和房客誰比較容易勝訴。(´・ω・`)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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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501zz
著作權與版權到底差在哪?

「版權所有,翻印必究」 相信很多人都常在書上看到這個字樣,對這句話肯定不陌生,但你知道台灣的法律中,其實沒有「版權」這個用語嗎? 版權(Copyright)這個詞彙最早源於英美法系,從英文原字可以看出其所代表的最初意義與「複製權」有關,準確來說,版權的內容包括對作品進行複製、發行、表演、公開展覽、廣播、改編等權利,是英美法系國家為鼓勵、刺激創作所設置的公共政策。 與此相適應,版權概念著重在保護作者的對其作品的經濟權利。也就是說,作品被視為作者的個人財產,與作者的精神、人格關係不大。因此,版權可像其他有形財產一樣自由轉讓。 「著作權」原意為「作者權」(Author’s Right),是大陸法系的概念,其立法精神是源於文藝復興的人文精神,與個人主義哲學、天賦人權等思想息息相關;著作人權體系認為著作權是作者的人權 (Human rights),作者有權決定自己的創作如何以及是否被出版,並避免其智慧成果遭受損害,而作者如同一般的勞動者,應被賦予其勞動的成果,因此版稅就是其智慧勞動的報酬。大陸法系對著作權的轉讓施加較多限制,對人身權利則一般不允許轉讓和放棄。有的大陸法系國家甚至不允許著作權轉讓。 在台灣現行法律上,「著作權」才是正式用法,指法律所賦予著作人對其創作的著作的所有權利保護,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而「版權」則為著作權的一種,因為早期著作主要的商業利用來自於出版,所以我們才會看到書上出現「版權」二字。 著作權需要申請嗎? 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作者完成其作品後即享有著作權,無須申請 著作人格權跟財產權差在哪? https://i.imgur.com/AYWfVdH.png 著作權保護期間有多長? 著作人格權隨著著作人的死亡或公司法人的消滅而屆滿,但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關於其著作人格權的保護,仍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 著作權法第18條:「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也就是說,著作人格權的保護,並沒有一定期間的限制,在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依著作權法第86條規定,可以由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進行對著作人格權侵害進行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 著作財產權的部分,則另有規定: 著作權法第30條:「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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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qaz22813318
覆議的問題

立法法案通過後行政院經過總統後覆議,立院再次反覆議,行政院一定要接受,那請問為何還要有覆議的動作,不是一定會通過嗎?抱歉,小弟初次接觸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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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imisvictor
本人不才 想請教發生這種事情如何解決

10/30號 9000元現金放在房間桌上 10/31號 女朋友說錢被他拿走了 我住在她家 請教如今可走法律程序嗎? 目前都還沒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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