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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

生活法律yk40429
租屋處退租後的糾紛

大家好,我是一個自己讀法律書籍學習知識的設計系學生,最近遇到一個狀況,查了網路許多資料還是不知道怎麼辦,想來詢問看看 狀況是我朋友在外租屋,房東給予兩個床墊,一個舊的使用過的,一個新的未拆封,他住了一陣子都沒有處理舊的床墊,一直都是兩個超厚的疊在一起睡,後來真的很不舒服所以把舊的床墊處理掉開了新床墊使用,但現在退租後房東提告他3,000賠償金,說把他舊的床墊丟掉。 網路查了資料有許多都是跟床墊有關的糾紛,也看到說租賃物之修繕,如果沒有契約另外規定,應該由出租人承擔,但他現在這樣的狀況是不是跟民法432 租賃物毀損、滅失有關,所以必須負起責任? 我剛自學法律還有許多不懂的地方,請大家多多指教,順便想了解這樣的情況,房東和房客誰比較容易勝訴。(´・ω・`)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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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501zz
著作權與版權到底差在哪?

「版權所有,翻印必究」 相信很多人都常在書上看到這個字樣,對這句話肯定不陌生,但你知道台灣的法律中,其實沒有「版權」這個用語嗎? 版權(Copyright)這個詞彙最早源於英美法系,從英文原字可以看出其所代表的最初意義與「複製權」有關,準確來說,版權的內容包括對作品進行複製、發行、表演、公開展覽、廣播、改編等權利,是英美法系國家為鼓勵、刺激創作所設置的公共政策。 與此相適應,版權概念著重在保護作者的對其作品的經濟權利。也就是說,作品被視為作者的個人財產,與作者的精神、人格關係不大。因此,版權可像其他有形財產一樣自由轉讓。 「著作權」原意為「作者權」(Author’s Right),是大陸法系的概念,其立法精神是源於文藝復興的人文精神,與個人主義哲學、天賦人權等思想息息相關;著作人權體系認為著作權是作者的人權 (Human rights),作者有權決定自己的創作如何以及是否被出版,並避免其智慧成果遭受損害,而作者如同一般的勞動者,應被賦予其勞動的成果,因此版稅就是其智慧勞動的報酬。大陸法系對著作權的轉讓施加較多限制,對人身權利則一般不允許轉讓和放棄。有的大陸法系國家甚至不允許著作權轉讓。 在台灣現行法律上,「著作權」才是正式用法,指法律所賦予著作人對其創作的著作的所有權利保護,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而「版權」則為著作權的一種,因為早期著作主要的商業利用來自於出版,所以我們才會看到書上出現「版權」二字。 著作權需要申請嗎? 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作者完成其作品後即享有著作權,無須申請 著作人格權跟財產權差在哪? https://i.imgur.com/AYWfVdH.png 著作權保護期間有多長? 著作人格權隨著著作人的死亡或公司法人的消滅而屆滿,但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關於其著作人格權的保護,仍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 著作權法第18條:「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也就是說,著作人格權的保護,並沒有一定期間的限制,在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依著作權法第86條規定,可以由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進行對著作人格權侵害進行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 著作財產權的部分,則另有規定: 著作權法第30條:「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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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qaz22813318
覆議的問題

立法法案通過後行政院經過總統後覆議,立院再次反覆議,行政院一定要接受,那請問為何還要有覆議的動作,不是一定會通過嗎?抱歉,小弟初次接觸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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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imisvictor
本人不才 想請教發生這種事情如何解決

10/30號 9000元現金放在房間桌上 10/31號 女朋友說錢被他拿走了 我住在她家 請教如今可走法律程序嗎? 目前都還沒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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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lawhero
拿了便當就閃算造勢逃逸嗎!?

乳提 強者我朋友根本不知道台上是誰的造勢活動 只拿了發的便當就閃人 這樣算不算造勢逃逸 有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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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hao1015
想請教保險法規

保險在訂定時被保險人因未成年,所以由家長為要保人,如果現在被保險人已經成年,能否提出申請要變更為要保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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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310950004
刑事訴訟法第 101-1 條 (預防性羈押之適用範圍)

I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之劫持交通工具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二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之強制性交猥褻之結合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殺人罪、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重傷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買賣人口罪、第二百九十九條之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強盜罪、第三百三十條之加重強盜罪、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結合罪、第三百三十三條之海盜罪、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結合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擄人勒贖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結合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準擄人勒贖罪。 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之罪。 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 十一、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罪。 II 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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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po28865467
同性伴侶註記年齡(18or20)

民法先已修正18歲以上為成年人,但同性伴侶註記是否同樣更改為雙方皆需為18歲,而非原本的2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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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su19920129
什麼是刑法上「有意義的舉止」?

有鑒於本人真的無法再容忍傻逼朋友一天到晚跑來問我「這樣會有法律問題嗎?」,在此想來寫一系列「非法律人白話懶人包」,今天先來談談刑法。 首先必須先承認,刑法對預防犯罪的效果有限(還是有很多累犯),且因違反它最嚴重的後果可導致死亡(我國如今依舊保有死刑),很容易淪落為統治者剷除異己的工具。 考量到這樣的原因,刑法不能用以懲治「思想」,僅可用以處罰「有形的舉止」,換句話說,舉止是犯罪的基礎,思想「絕對無罪」。 好,回到本文主旨,什麼是刑法上「有意義的舉止」? 這邊提供各位幾個重點: 1、人的舉止 2、受意思支使的 3、造成相當程度侵害的 (1)人的舉止: 舉個例子說明(感謝強者我朋友提供親身經歷): 阿良趁天氣好揪了朋友一同去台七乙跑山,結果在快要進入追焦彎前,被一隻流浪狗衝出來Gank,讓原本能拍的帥帥的追焦照直接變雷殘黑歷史照。 因為有衝突,才會有法律的介入,但法律只會介入「人際間的衝突」。從上述案例中,阿明雖是一個人,但流浪狗屬無主物,故阿良只能承認自己衰小,趕快去拜拜,不要想著刑法的介入或者申請國賠(?)。 在學理上,刑法上有意義的舉止必然是人的舉止;但人的舉止卻不一定是刑法上有意義的舉止。你一定想說,三小?欸對,這邊要注意「充分條件句型」與「必要條件句型」兩者的差異,白話文來講就是: 👉🏻充分條件:若甲存在,則乙一定存在,不存在有甲但沒乙的情況。(例:擁有5個芒果是擁有3個芒果的必要條件) 👉🏻必要條件:若沒有甲,乙一定不存在;要獲得乙,一定要有甲(例:有4條邊是一個平行四邊形的必要條件) 在法律上,尤其民法,常會出現「Q的成立要件為🐶、🐱跟🐭」。什麼意思? 🐶,🐱跟🐭都有就一定是Q。(🐶、🐱、🐭三者缺一都不可能構成Q) (2)受意思支配的: 一樣舉個例子說明: 小華去看棒球賽,前排觀眾為了接飛到觀眾席的球,整個人向後倒後撞到小華,小華因此失去重心壓到一旁的Marry,導致Marry手骨移位。 在案例中,小華壓到Marry的動作並非出於自己的意思,而是因突如其來的不可抗力因素。依照學理,能讓刑法介入的一定是「受意思支配的人類舉止」,因此小華欠缺刑法上「有意義的舉止」,不能以刑罰處罰他。 Ok,這邊釐清一下支配「意思」是指什麼?支配「意思」指純粹生理大腦所支配,由你身體的骨骼與肌肉所牽動的身體客觀動作。 各位在思考問題時,一定要注意處理的「優先順序」,前面的沒處理好,就不要去想下一個。像這個案例中,有些人可能會說:「小華不是刻意壓到Marry的,所以不能用刑罰他處置他!」你覺得對嗎? 1、2、3 誒對,小華壓到Marry本來就不是出自他個人的意思,所以你根本就不需要再往下去想會不會觸犯刑法等更深入的問題。 (3)造成相當程度侵害的: K急忙趕來上早8,忘記帶筆記本或白紙了,情急之下他偷了旁邊同學B的一張計算紙來抄筆記。這個行為在刑法上有意義嗎? 這個例子應該很多人想知道答案。重點來了,刑法是絕不輕易動用的,除非其他法律無能為力,最後的最後,才會用到刑法,這個概念在學理上稱為「刑法的最後手段性」,又名「刑法的謙抑性格」。 請記住,刑法並不是道德守護神或瑣事的管理者。案例中的「一張計算紙」在社會上就是一顆芝麻綠豆大的小事,侵害性過小,故它並不是一個刑法上有意義的行為,但倘若今天K拿走的是旁邊同學的整本計算紙,就不能算是「無相當程度侵害性」。 好的,根據以上三個例子,我們可得出結論: 刑法上有意義的舉止↔(人的∩受意思支配的∩具相當侵害性的)舉止 希望今天的分享對大家有幫助,聽說這邊蠻多以後想念法律系的高中生的 可以簡單幫我在底下留言看不看得懂我的用詞嗎?
 因為本身有在兼家教,希望自己的用詞遣字盡量淺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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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gn1029
檢舉未執行公務的警察

如果警察沒做好職責該怎麼檢舉,例如跟未成年一起喝酒,不執行公務。是不是要有相關證據才能檢舉。尋求各位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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