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最近新搬了一個租屋處 比以前坪數大、離公司也更近,重點還更便宜 本是美事一樁 結果搬進來大半個月幾乎每天晚上樓上鄰居都把電視開超大聲 還放任小孩在半夜練小提琴 上去講了幾次安靜 沒幾天後一樣的狀況又捲土重來 噪音問題嚴重影響我的睡眠品質(本人淺眠體質 因為發生的時間也比較晚 有考慮過報警卻怕傷和氣 不知道這樣大家會怎麼做呢? 感謝🙏🏻
對方有欠我錢,但是我知道他的錢後來是騙我說要繳易科罰金,但是他並沒有把錢拿去繳易科罰金,於是我有去他們家跟他們家人叫他還我錢,於是當事者說要找我私下談,叫我先開房間他等等到,沒想到他海帶一個男生朋友進來,我一個女生會怕,所以我又教了我的朋友來陪我,我朋友剛好在跟朋友吃飯,他朋友也說要來,所以我朋友也帶他的朋友一起來了,在這個之前我知道他騙我錢以後我麻煩他簽本票他就一直罵我,後來我麻煩我朋友來陪我跟他說請他簽本票,他當下有簽是沒錯,他自己也有先還我一點錢,但是事後我沒想到他去報警說我強盜,請問我開詢問庭該怎麼跟檢察官說
違規者不得主張他人違法 例:甲闖紅燈,乙也闖紅燈,警察向甲開了一張罰單,卻沒有開乙。甲主張:因為乙闖紅燈沒被開發,所以我也可以免責,這是不可以的! 但如果今天的情況是,甲被開單後要求警察也向乙開罰,是可以的嗎? 同理,如果違規停車遭舉發,也能要求警察向其他違停的車子逕行舉發嗎?
刑法287: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這句的意思是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 ,公務員犯傷害罪就沒有告訴乃論的限制 。 還是指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 ,任何人犯傷害罪 ,就沒有告訴乃論的限制 。 麻煩幫解惑 …謝謝
高資產人士離婚過程,涉及雙重國籍、跨國籍婚姻,須面臨二大議題,包括透過司法判決離婚,以及婚前協議的有效性方面,都與純粹本國籍的婚姻有別。 協議離婚過程之中,伴隨的是各種尖銳的議題,包括婚後財產分配、贍養費、子女監護權,或是額外補償(例如房產)等,合情之外必須合法,離婚程序才能完成。若夫妻雙方為不同國籍的跨國籍婚姻,或一方有雙重國籍的案件中,將更加的複雜,不僅須考量我國法律,對於夫妻另一國籍的法律尤須注意,否則可能發生「用錯法」的窘境。 我國《民法》規定,雙方如未約定婚姻財產制,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當雙方離婚時,任一方配偶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簡言之,就是婚後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支付婚後財產差額的半數。我國請求權範圍並未限制財產的所在地必須在我國境內,因此配偶的剩餘財產即使在海外,也會一併被納入計算;如果是在我國提起剩餘財產分配的訴訟,針對海外資產,其重點就會在我國的裁判如何在海外執行。 若夫妻當中有雙重國籍的話,究竟該用哪一國的法律去判斷離婚所生的各種議題,就涉及「法律選擇」的問題。我國法院此時會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規定,依照雙方共同住所、長期居住地以及關係最切地,確認在判決中應該選用我國法或是外國法進行判決。 如果是在外國提起婚姻訴訟,例如美國加州,從過往實際案例可以看到,如果夫妻長時間生活在加州,財產重心也在該處,加州法院極可能會根據加州法律,判斷兩人離婚效力及離婚後雙方財產的分配。 協議離婚除財產分配外,贍養費的請求往往是矚目焦點,而我國法定的贍養費依民法第1052條,只適用在裁判離婚,且必須是無過失之一方,在離婚後有無法維持生活之情況下,才能依法主張贍養費。在協議離婚中,當事人所主張的贍養費或俗稱的分手費,實際上都只是屬於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外」,雙方的額外協議。 為免另一半主張高額分手費的風險,國外往往會以「婚前協議書」方式,約定離婚時雙方應如何分配財產。目前我國民法並沒有婚前協議的規定,然而雙方有權依民法第1044條約定「分別財產制」,使雙方在結婚後仍保有各自的財產所有權;其他婚前協議事項,在不違反民法第72條公序良俗的情況下,原則上也具有一定效力。 然而,如果當事人本身具有雙重國籍,訂婚前協議時,又將面臨外國法的適用問題,為確保雙方權益,婚前協議更須同時符合我國法及另一國籍法律規定,婚前協議效力才不會因為嗣後法院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就被認為無效。 總結來說,具有雙重國籍者,在協議離婚或訂立婚前協議時,都必須額外注意另一國籍的法規,否則將影響其效力,不可不慎。(本文由安永圓方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闕光威口述,記者程士華採訪整理)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111554?from=udn-catelistnews_ch2 蕾神、陳美鳳、理科太太表示:
買二手車發現之前有被調里程數這樣能無條件退購車嗎?銀行提前繳清違約金能要求車行支付嗎?
如題 小弟的妹妹最近對法律相關的小說、戲劇非常上頭 瘋狂問我有沒有推薦的作品 在給他推了3-4部劇跟小說之後真的黔驢技窮 想問大家有沒有推的作品呢? 非常感謝🙏🏻
請問若在網購時因某原因取消訂單,是否會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
自認法盲 但之前準備考試時有讀過一點行政法 記得在法律上剝奪人民生命/限制自由不是一件超嚴重的事嗎? 要適用嚴格法律保留原則、符合比例原則 還要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等等的... 費用也應該由政府負擔 怎麼現在是跟大富翁一樣 匡列跑出來吃個飯就可以把人抓去旅館坐牢 旅館錢還要自己付 還有不少的罰款要繳 這在法律上有沒有問題啊? 有懂的大大可以幫忙解答ㄇ
如題 最近冬奧正在如火如荼的進行中 昨天男子花滑 美國陳巍以領先第二名爆高的30分超級高分奪得金牌 但他父母都是中國人、90年代左右舉家移民到美國家庭的後代 然後還有本屆冬奧最有名的 女子跳台滑雪谷愛凌 18歲拿到中國史上第一面滑雪金牌 這個爸爸美國人、媽媽中國人 但父母從小離異、基本由母親撫養長大 目前還沒有資料顯示正式放棄美國國籍 若以台灣的國籍法 這兩位都是美國籍華人 在體育領域也有卓越表現 所以我就好奇 假使這他們有意願的話 且在正式代表中美兩國出賽前 想歸化台灣國籍 依現行台灣相關法律 是有可能的嗎? 如果有可能的話 感覺可以去歐美挖挖寶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