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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板

讓法律人們一起解決你的法律問題

📰 生活法律2022-02-07

大法官現在是憲法意義上的法官嗎??

以前大法官不被承認是憲法意義的法官 因為他不執行真正的審判任務 不過現在釋憲制度廢止 變成大法庭制度 把訴訟攻防引進 所以一定程度上 大法官已在執行審判任務 所以 酸民是不是該承認大法官是憲法意義的法官了? 有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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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2-01-30

Line收回訊息屬於意思表示的撤回嗎?

如題 剛開始唸意思表示而已 想請問這邊的法律人是否有人可以為我解惑呢? 因為收回不會是撤銷 撤銷只發生在意思表示生效之後 而且如果要撤銷的話必須先有一個撤銷權 但如果是撤回這個選項也很奇怪 因為撤回不是只能發生在意思表示生效前嗎? 傳了訊息不就代表意思表示已然生效(與對方有沒有已讀無關) 又收回話就是發生在意思表示生效之後?? 越來越奇怪了 我好亂啊~ 所以收回訊息不屬於撤回也不屬於撤銷 這樣的推論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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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2-01-27

法官是高中的霸凌過的同學怎麼辦?

昨天聽學弟分享一個他的親身經歷 說是之前碰到一個當事人, 庭審前告訴我說審判的法官是他在高中曾經排擠霸凌的同學, 那同學應該很討厭他,結果風水輪流轉 現在變成要審判他的法官,他該怎麼辦? https://i.imgur.com/uwXeTYY.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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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2-01-24

為什麼有「補班」這個東西

各位好, 小妹法律系出身但目前擔任人資 在聽身邊朋友抱怨之餘 想說也可以順便來跟大家分享一下~~ 好的那這邊就正式進入正題:為什麼會有補班這個機制呢? 相關法條如下: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第四條: https://i.imgur.com/lgEnneV.jpg 以及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 https://i.imgur.com/tzAp23w.jpg 以這次的補班來說, 春節其實僅放假三天(2/1 初一、2/2 初二、2/3 初三), 加上除夕(1/31),所以總共是四天, 但剛好今年的初四是星期五(2/4), 依據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 所以要彈性放假,改為今天1/22(六)補班。 94這麼簡單~~ 不知道這樣講完大家心裡會不會比較好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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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2-01-19

捍衛自己權益的時刻到了!

各位好 相信這邊大多數人都吃過罰單! 無論是警察攔下的紅單抑或是被用路人舉發的違規事件, 看著一張張照片,你是否曾對這些「違規行為」毫無頭緒或印象呢? 尤其是通常收到罰單時,都已經離違規事件發生好一段時間了 很容易就忘記自己是不是如同被舉發的內容一樣呢? 而且通常覺得不合理,想提出申訴又得跑一大圈流程,浪費不少時間精力,最終結果又不一定盡如人意。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目前有一個名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檢附QR碼影片佐證」的議題,主要目的是希望舉發交通違規的事件通知單上能檢附QR碼掃描影片,便於大家判斷是否如同舉發內容一樣,而不需要再另外前往舉發單位或監理所查證。 如果各位也有相同的看法或困擾,歡迎點擊連結進行「附議」,讓這個提議能順利被看見 若有其他想法的夥伴,也歡迎在連結中留言討論~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c75a0dfd-5739-4257-85ed-f18ad50a937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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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2-01-15

借車違規或發生事故,車主要負責嗎

如果車主將車輛借給「無照駕駛」之人時發生車禍,就必須要負上連帶責任 根據新聞報導,一位陳姓女車主將車子借給友人後,沒想到友人竟然因為拒絕酒測逃逸而遭到警方開單,而且罰單是開給車主陳女。陳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調閱警方錄影光碟後,也明確地看到友人是男性,與陳女明顯有別,最後判決撤銷該罰單。當借車給別人後卻發生問題,到底該怎麼辦?車主需要負什麼責任嗎? 警方有亂開單嗎? 從上面簡單的敘述來看,可能會覺得警方是不是又亂開罰單擾民,且有違反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之原則呢? 由於當時開車的男子拒絕酒測並逃逸,警方根本無從得知他的身分資料,所以也只能透過車牌號碼舉發違規,而車主在收到「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向監理站反應後,監理站也要求車主提供實際駕駛人資料及相關證明,最後因為車主未提供證明資料,所以監理站也只好以車主為受處分人。 如果借車給朋友卻違反交通規則時,雖然車主並不用負行政責任,但進行行政程序時,因為需要朋友提供身分證明資料佐證,這變成考驗朋友間的「道義」。一件小事可能會變成非常麻煩,慎選出借的對象反而是最簡單的方法。 車主要連帶賠償民事責任嗎? 若實際駕駛人碰到民事責任會影響到車主嗎?原則上不會,因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要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車主不會因為單純借車給別人的行為就會對車禍產生故意或過失責任。 此時車主反而會因為車禍導致財產受到侵害,這時車主就可以依《民法》第184條向有肇事責任的人請求車輛修繕費用的賠償,如果有肇事責任者不只一人(可能車禍雙方都有責任),則是依《民法》第185條請求共同侵害權利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如果車主將車輛借給「無照駕駛」之人時發生車禍,就必須要負上連帶責任。因為既然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23條都有明文禁止「汽車所有人讓無照者駕駛其車輛」,所以民事法院就將這種會增加用路人危險之行為推定為具「過失責任」(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易字第 988 號民事判決)。 車主需要背負刑事責任嗎? 如果車禍不幸造成死傷,而產生刑事責任的話,車主會不會有成立幫助犯或是共同正犯的可能呢? 由於刑事案件責任的審查相較於民事事件或行政罰更為嚴格,並不會光因為借給無照者駕駛就認定有過失責任,必須要檢視車主的主觀想法。例如車主明知道駕駛者跟他借車是為了開車撞人卻仍然出借,才有成立「幫助犯」的可能;或是車主本來就與駕駛者共同計畫要開車撞人,一人提供車輛、另一人負責執行等情形,這樣才會成立「共同正犯」。簡而言之,如果只有借車的客觀事實,並不會讓車主連帶承擔刑事責任。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721/2036400.htm?ercamp=sorted_hot_news 上週身邊的朋友剛好遇到借車出去結果被撞壞的問題 上網爬了一下文 在這邊特別分享給大家 希望大家行車都能平平安安 (當然最重要的是車子沒事就不要外界給別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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