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即將開始實習 故好奇實習律師的日常工作 已爬文網路資料 但發現年代都偏久遠 希望有正在實習的律師能為我解惑 🙏
想問各位 如果是從外校外系轉到法律系 有什麼需要注意的事情嗎? 課業、人際、課外活動都可以 目前打算暑轉到東吳 想提前瞭解一下~
如題 想問兩者是否一樣且在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的到? 以及是否等同於判決書上所載的日期呢? 還是那只是法官製作判決書的日期不等於宣告日? 感恩
最近簡訊實名制跟社交距離app迭代問題吵很兇 剛好聽 podcast 也在講這件事 CDC兩年做這麼多事情 法源依據全都是傳染病防治法 我好慌啊 尤其最近又要強制大家下載社交距離app 美其名是說之後就不用去一個地方就掃一次碼很麻煩 實際上不就等同於監控人民所在處嗎? 所以說 到底是傳染病防治法大還是憲法大?我真的好亂喔 以下稍微整理了這段時間我自己看新聞,覺得不合理的地方: 1. 監控人民所在處。一旦被紀錄到電話號碼警察局就能監控無犯罪人民。 2. 限制人民行動自由。基本因為公開足跡,我就問可否利用足跡限制特定群眾自由? 3. 公布無犯罪人民的個人隱私。居住地址,平常去哪裡幹什麼事情都被公布,還會說給 全國知道你進行人與人的連結。 4. 搜查人民私人物品。搜查物品怕藏毒是根據哪一條法律?是否按照此標準全民可以被 搜查物品看是否藏毒。 5. 隔離標準不一,人生而不平等。(官員有接觸就說採陰沒關係,老百姓有接觸史就強制隔離) 6. 有罪推定原則。只要有疑慮,先關進去隔離再說,等時間證明你無罪。 7. 入境規定限制台灣人民遷徙自由。你拿台灣護照,但不一定能回台灣喔 8. 入境需要台灣門號,限制通訊選擇自由 9. 民眾談論確診人數恐觸法,違反言論自由。 (陳時中直接說藝人不能罵政府,我問號?) 這上面基本上都違憲了吧... 難道傳染病防治法無敵的嗎? 還是政府覺得憲法給了太多自由 才會本土疫情延燒? 這樣跟對岸比較一下好像也沒什麼差啊 以下歡迎各位自行補充不合理的地方
新北市一名獸父利用權勢在住處,強吻15歲女兒小芸(化名),甚至以生殖器強行插入口 、陰道,小芸為了擺脫父親對她的蹂躪,直到第4次,終於跑到警察局向警方求助,揭發 鬼父行為。士林地院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性交罪, 共4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判決指出,鬼父身為監護人,竟在去年6月中旬起,在住家對女兒伸出狼爪,先親吻小芸 嘴巴、下體,再接續以生殖器插入小芸口腔、陰道,直到射精前後共4次。 小芸因為害怕只好隱忍委屈順從,小芸為了擺脫父親對她的荒唐行為,同年8月中旬左右 ,終於鼓起勇氣向警方求助。 法官審酌被告身為人父,本應克盡父職,提供女兒穩妥成長生活環境,照護女兒身心的健 全發展,僅因己身情慾衝動,竟罔顧倫常,利用因父女關係所伴隨而來的權勢,多次與小 芸性交,對小芸而言,本來的保護者反成加害者,結果勢必影響小芸未來身心健全與人格 發展,不論犯罪動機、目的與手段,均不足取。 考量人父犯後在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小芸在偵查中表示不願提告,不想再追究,想要原 諒他等語,而小芸母親則具狀表示無法原諒人父,另斟酌人父年齡智識、經濟狀況、社會 經驗及其他一切情狀,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性交罪,共4 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4罪各1年 加起來叫做2年2月?? 學法是否數學會變差?
想請問各位前輩,專研法律對於軍人有什麼益處,效益如何? 感謝回答
最近公車、大樓看板、社區佈告欄等超多地方都看到一堆競選標語 基本都會強調自己是學法律的 我就很好奇 為什麼會喜歡強調法律系啊? 為什麼從政不能是電機系 或者外文系、中文系 或者運動休閒系、企管系 大部分都是法律系呢?
昨天晚上出門發生追撞我撞到的是已經發生車禍的現場的機車但是大晚上了他們也已經報完警而且都退到了旁邊但是事發地點前面也沒有告示或提醒啊我自己也沒有看到就撞上去了這該怎麼算?
想請問修法後前後條文比較,以及立法理由大家都是去哪找的?
例如甲乙雙方,甲向乙借了100萬 若: 契約中明定某年某月某日前清償,當然有清償期前不得要求清償適用 但契約中僅約定每月償還1萬元,那算不算具有清償期的借貸契約? 有沒有實例判決可以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