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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hshs216031
軍人學法律有什麼用處

想請問各位前輩,專研法律對於軍人有什麼益處,效益如何? 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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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maoos009
為什麼超多政治人物都是法律系出身?

最近公車、大樓看板、社區佈告欄等超多地方都看到一堆競選標語 基本都會強調自己是學法律的 我就很好奇 為什麼會喜歡強調法律系啊? 為什麼從政不能是電機系 或者外文系、中文系 或者運動休閒系、企管系 大部分都是法律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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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kevim
車禍追撞就真的完全是我的錯嗎

昨天晚上出門發生追撞我撞到的是已經發生車禍的現場的機車但是大晚上了他們也已經報完警而且都退到了旁邊但是事發地點前面也沒有告示或提醒啊我自己也沒有看到就撞上去了這該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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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ayunina4018
關於修法?

想請問修法後前後條文比較,以及立法理由大家都是去哪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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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shuogege
民315、316清償期

例如甲乙雙方,甲向乙借了100萬 若: 契約中明定某年某月某日前清償,當然有清償期前不得要求清償適用 但契約中僅約定每月償還1萬元,那算不算具有清償期的借貸契約? 有沒有實例判決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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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ww0955c
想填法律系的學弟妹先看這個

考試院推動法律人員考試四合一,現有分別進行考試的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制人員將統一進行兩階段資格考試,考取並完成實務訓練即可取得律師資格,再由各司法和行政機關自行依據需求,進行法官、檢察官和法制人員甄選,最快在立法通過3年後實施。 考試院日前會銜行政院通過「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考試院長黃榮村今天舉行媒體茶敘,針對法律國考進行的大變革進行說明。 考選部長許舒翔表示,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改革法學教育與司法人員考試,建議法律專業資格的取得,採取多合一考試。 他說,此次修法主要配合司改會決議,未來民眾無論想擔任律師、法官、檢察官或法制人員,都必須先參加由考試院主辦的法律專業人員四合一兩階段考試,通過後參加一年的實務訓練及格,即可取得律師資格,可以到律師 事務所等民間機構擔任律師。 若需進一步擔任法官、檢察官或法制人員,則由司法院、法務部和行政機關自行依據需求,訂出甄選辦法,由取得律師資格者分別去應考。 至於實務訓練,考試院祕書長劉建忻表示,除由司法院、法務部、考試院及律師團體會協力完成1年培訓課程外,還會有附加的實務課程提供選擇,包括到外交部等行政部門實習,讓未來的法官、檢察官、法制人員,能多了解相關的法律業務。 https://tw.news.yahoo.com/法律人員考試四合-最快立法通過3年後實施-074250081.html ~~~~~~~~~~~~ 以下白話文懶人包 如果這個「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法案通過,表示律師實習強制變成一年,司法官會變成由甄試篩選。 也就是以後會先通過一次律師考試,通過者統一受訓一年,受訓一年完後,保底有律師資格,如果想要再取得法官、檢察官、法制人員的資格的話,還要再用甄選的方式選出法官、檢察官、法制人員(甄試=不是用筆試,可能是口試或書面審查) 目前看起來這新制度因為工程龐大,所以考試院才說通過後至少三年後才會實施 (應該是影響不到我了,但很有可能影響到你們未來的職涯) 預估現在要申請的高中生的蠻滿有機會碰到的,值得留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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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bb1102jim
妨害性自主罪的迷思的一些反思

昨天回家通勤路程聽了法客電台最新一期的 podcast 覺得講得蠻好的 想說節錄部分內容分享給這邊的大家 ----------以下原文---------- 以往,未經歷或聽聞強暴的一般民眾,往往會認為強暴案件的發生,是以「黑夜」、「暗巷」、「陌生人」、「蒙面」、「持刀壓制」等要素構成。 事實上,絕大多數的性侵案件被害人都認識加害人,且大多都是被害人熟稔的親人、朋友、老師、同學、同事、伴侶或前伴侶等,未涉及武器的使用,發生地點則多為住宅內等監視攝影機拍攝不到或無目擊證人的空間。 2009 年,法務部針對矯正機關的 3107 名性侵害案件受刑人進行問卷調查,發現其中有 70.8 % 的人與被害人認識,彼此是同居人或男女朋友關係者佔 20.7 %,普通朋友佔 20.6 %,血親與親友子女關係者則分別佔了 8.7 % 及 8.3%,其餘則是網友、部署或同事、同學及其他。 此外,性侵害發生於加害人或被害人家裡的比例就佔了 67.2 %,旅館或飯店與郊外則分別佔了 10.4 % 及 10.0 %。而依據衛福部的統計,2015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性侵害通報案件中,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不認識」的比例僅有約 5 %,彼此關係是「男女朋友」的比例,則從性侵害案件統計開始就穩居第一。 在這些案件中,在實施性侵害時沒有控制被害人的比例佔了 67.9 %,而有實施控制的比例中,又有過半數的人是以「言詞恐嚇」,再來才是「持械脅迫」與「毆打綑綁」等。 換句話說,比起「陌生人性侵」,加害人、被害人雙方彼此認識,且可能已建立了穩定或有情感交流的關係的「熟人性侵」(也稱「約會強暴」),恐怕才是性犯罪的主要類型。 除了雙方彼此熟識之外,學者羅燦煐還歸納出熟人性侵的其他三項特徵,即: 加害過程通常較少憑藉武器或暴力,而多憑藉口頭威脅或其他壓力。 被害人較少有極力抵抗的跡證,如衣服破裂或身體傷痕等。 被害人對於自己的遭遇心存猶疑,而延誤立即報案的時機。 然而熟人性侵往往發生於無監視攝影機及目擊證人的住宅或房間內,這類性侵案件進入司法刑事程序後,便會面臨犯罪事實欠缺直接證據予以證明的情況,因此如何證明性侵害犯罪事件確實有發生,是法院所需面對的一大難題。 🔍 直接證據:被害人供述的取捨困境 被害人既然指稱自己被加害人的行為所侵害,必然會作出不利於加害人的供述,如果僅憑被害人的供述判斷加害人是否真的有為犯罪行為,便會出現法院判決的事實基礎及對於事實作出的法律評價都被被害人所掌握的情況。 因此,我國法院發展出一套「超法規補強原則」,要求法院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不能僅憑被害人供述,還必須存在其他的補強證據,用來補強被害人供述的憑信性,或與被害人供述有相當關聯性,或甚至與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有關聯性。 最高法院目前的見解即認為: 「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95 年度台上字第 6017 號刑事判決) 「對立性之證人(如被害人、告訴人)、目的性之證人(如刑法或特別刑法規定得邀減免刑責優惠者)、脆弱性之證人(如易受誘導之幼童)或特殊性之證人(如秘密證人)等,則因其等之陳述虛偽危險性較大,為避免嫁禍他人,除施以具結、交互詰問、對質等預防方法外,尤應認有補強證據以增強其陳述之憑信性,始足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依據。」( 104 年度台上字第 3178 號刑事判決) 🔍 國內學者的反思 在國內,也有學者認為法院發展出來的「超法規補強原則」應該被捨棄。 任職高等法院法官的中興大學法律學系唐敏寶助理教授認為,《刑事訴訟法》已經規定,法官利用相關證據判決時,必須依循「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不能作出違背常人經驗或邏輯矛盾的判決,而法官要對被告作有罪判決,也必須在檢視相關證據後,達到「超越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心證程度,實在沒有必要再另外創設一個限制,造成訴訟資源的浪費。 真理大學法律系吳景欽教授也認為,《刑事訴訟法》只有強制規定被告自白必須有補強證據,司法實務透過判決自己建構一套補強法則,已經超出司法、進入立法論的範圍。此外,僅僅因為被害人與被告利害衝突,就認為被害人的供述一定比較不可信,是一種直觀、缺乏實證的論斷。保障被害人供述正確性的關鍵,在於是否有經過被告的對質詰問,發現其不合理或矛盾之處。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李佳玟教授則認為,雖然台灣的補強原則不像歐美國家是針對性侵害案件而來,在證據稀缺的情況下,仍然對性侵被害人造成不利影響,「強暴迷思就在表面中立的證據法則被強化與延續」。 李佳玟教授進一步認為,司法實務對於什麼樣的證據才是合格的補強證據,見解非常歧異、難以統一,與其繼續使用一個不清楚的概念進行判決,不如直接將超法規補強原則廢除,把注意力放在如何使性侵害案件的處置合理有效。 她提出一套法院處置性侵害案件的方法,區分被害人是否到庭,是否接受被告針對其供述進行詰問,讓被告有攻擊證詞矛盾的機會,來決定需不需要有額外的證據。 如果被害人到庭接受詰問,那麼被告的詰問、《刑法》「偽證罪」對不實證言的追訴,以及法官當庭的觀察,都是避免冤罪的保障機制,此時,除非出現被害人供述矛盾、前後不一等情形,讓法官認為有必要尋找其他證據予以判斷,否則就算僅有被害人供述能作為證據,只要能讓法官確信被告有對被害人從事性侵害,也能作出有罪判決。 反之,如果被害人因為身心創傷,無法到庭作證,僅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條例》的規定,對特定檢警人員作出陳述,則應該仿照歐洲人權法院的作法,先判斷被害人不出庭有沒有正當理由、有沒有必要使用被害人的審判外陳述,如果是的話,再確認本案是否只有被害人供述作為唯一或主要證據,並決定應該給被告多少衡平措施,例如要求檢察官提出一定程度的證據,或讓被告有機會詰問其他證人等。 但補強原則是為了限制法官自由心證的空間,避免法官僅靠一些可信度不穩定的證言,就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並非針對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而來,一旦允許法官單靠被害人供述就能形成被告有從事性侵害行為的認定,是不是會造成個案法官因為對被告有著先入為主的偏見,提升製造冤案的風險,也是值得進一步思考的地方。 🔍 與被害人相處的相關人士之供述 除了被害人供述外,法院時常以共同生活的家人朋友或頻繁互動的同事師生供述、輔導老師或社福機構訪談紀錄、性平會調查紀錄、醫師驗傷診斷書、PTSD 鑑定及測謊鑑定等證人供述或鑑定人意見作為判斷犯罪事實存否的間接證據。 🔍 修法能夠解決問題嗎? 1999 年前,我國《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據這項規定,行為人必須對被害人實施一個強制手段,這個強制手段的強度必須達到「使不能抗拒」的程度,並從事姦淫行為,才會構成強制性交。這樣的立法模式,被稱為「強制模式」。 由於這項規定要求必須存在一個「強制手段」,有些人批評,這代表只有被害人作出反抗,而加害人使用壓制被害人的力量從事性交,加害人才有被認定「強制性交」的可能,導致被害人的生命及身體陷入更高的傷害風險。因此,1999 年,這項規定被修正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儘管許多學者認為,條文中保留了強暴、脅迫等文字,代表罪名的成立,仍然必須是加害人先施加了某種強制力,再對被害人從事性交行為,還是維持舊有的「強制模式」。但近年來,法院漸漸認為,只要加害人違反被害人的意願與其從事性交行為,都會成罪,而將這樣的立法模式,稱為「違反意願模式」。 不過,在司法實務上,法官往往會調查相關證據,確定性侵害發生時,被害人是否有做出一定的行為反應,用來推論加害人與被害人從事的性交行為,是否違反了被害人的意願。這樣的司法程序,使得被害人的行為舉止、態度,甚至人格、人際交往,都成為法院檢視的項目,容易形成一股「被害人是否適格」的氛圍,對被害人造成更大的傷害。 此外,「不要就是要」、「女人只是羞於表達」等強暴迷思,也導致許多性侵害案件的發生。因此,有人主張,應以法律為工具矯正這種文化,將「違反意願模式」的性侵害立法,轉變為「積極同意模式」。 🔍 什麼是積極同意模式? 在積極同意模式下,性侵害指的不再是「違反他人意願,與他人從事性交行為」,而是「未取得他人同意,與他人從事性交行為」。兩者差別在於,如果一個人欲與另一人從事性行為時,對方單純的沈默,在前者的規範下,不必然會被處以刑事處罰,因為對方的意願並不明確,但在後者的規範下,就必然會被處罰。 本於這個邏輯,可以發現一個人所有對於性交行為以外的同意,例如同意進來房間、同意親吻、同意愛撫,甚至同意以性器官進行未接合的觸碰,都不能直接代表他/她同意性交,只有一個人確實同意了性交時,雙方才真正能進行合法的性交。 由此可知,積極同意的立法模式,是為了強化保護個人的性自主決定權,只有在一個人表達出「想要」時,其他人才能合法地與這個人從事性行為。對於欲從事性行為的當事人,積極同意模式課予他們採取明確手段相互確認對方意願的義務,並將那些未能取得同意即從事性行為的人,予以刑事處罰。 對於這種立法模式,臺北大學法律學系蔡聖偉教授認為,在從事性行為前取得對方的明確同意,並不符合一般人的實際生活經驗,有時,是否要從事性行為,當事人間會仰賴曖昧不明的語言或肢體碰觸來試探,如果一律將這種性行為入罪化,不免有刑法過度介入私人生活的疑慮。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廖宜寧助理教授則認為,在目前人際社交規則快速變動的時代,不論是西方國家還是台灣,都尚未建立起一套「性互動的共識」,保留違反同意模式的立法,並在當事人無法表示同意的情形,例外以積極同意模式補充,才能給予抱持一套舊規則的人在性互動上試探的空間,也避免這些人因為在新的性互動中受挫,而引發族群間的仇視與對立。 但李佳玟教授認為,積極同意的取得,不以言語表達同意為必要,如果從肢體行為中表露出迎合態度,也可以被認為是同意的一種,而且任何一種立法,都在干預私人,重點在於哪種立法模式能夠周延地保護人民的性自主決定權。 至於積極同意模式是否過度保護了願意在性互動上相互試探的人,李佳玟教授則認為,如果彼此間都願意這樣的互動,自然可以選擇「不告發犯罪」來避免刑法過度擴張,積極同意模式的立法,是為了避免那些因為某些原因,無法在試探中表達反對的人遭受自以為是的性互動。 🔍 積極同意模式為「不自證己罪原則」帶來的挑戰 也有人認為,積極同意模式違反了「無罪推定原則」及「不自證己罪原則」,因為被告可能必須在法庭上試圖證明自己曾經取得性行為對象的同意,如果無法證明或不為任何表示,法官可能會對被告形成不利的心證。 但李佳玟教授強調,無罪推定及不自證己罪的原則並沒有被打破,檢察官仍然必須負擔舉證責任,只是證明的事實,將會從「被告違反被害人意願」,變成「被告未取得被害人同意」而已。 陳又寧律師則認為,積極同意的立法模式,是將法庭攻防上的焦點從被害人在事件發生前後有哪些行為舉動,轉移到被告獲得了哪些資訊,可以認為性行為是合法的。積極同意模式雖然在形式上沒有翻轉舉證責任,當時實質上增加了被告舉證的壓力,如果被告事實上是無辜的,他/她還是需要提供屬於辯方的案件理論及證據資料,藉此向法院合理說明自己為何認為在從事性行為前、已經取得了對方的同意。 🔍 立法模式的變更,無法改變性侵害案件證據稀缺的問題,但能改變大眾及司法看到被害人的方式 積極同意模式雖然不會造成舉證責任的轉換,但仍然是透過消滅被告的抗辯空間,增加被告在程序中舉證的壓力,來解決性侵害案件在法庭舉證分配上的不平等。 不過,這不代表起訴或定罪性侵害會變得相當輕易,因為被害人遭受性侵害的證據仍然難以保存,也始終難以找到直接證據。 積極同意模式的採取,可能只是為了迫使教育、政策宣傳的第一線動起來,積極宣導取得對方同意才能從事性行為的重要性,以法律引領社會文化的改變,藉此改善性侵害的現況。 以上文字引自: https://plainlaw.me/2022/04/12/妨害性自主/ podcast 中有講到一段我覺得蠻有感的, 貴智提到台灣現行法規上對於「侵入住居」跟「侵犯性自主權」判定上的巨大差異 對於侵入住居的判斷方式:有一個人無緣無故跑進你家/租屋處就有可能觸犯侵入住居罪 但另一方面,對於侵犯性自主權的認定方式卻是:人家侵犯你的性自主權,但如果你沒有表達出你是非自願/遭到強迫的,就可能導致無罪結果 等於最後你還要證明這個行為是「違反意願的」,落差超嚴重的噎... 不知道大家怎麼看待侵犯性自主權的法律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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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1200daily
民眾聲請解散民進黨 憲法法庭首案駁回

今年1月4日憲法訴訟新制上路,憲法法庭收到民眾聲請宣告民進黨解散案,葉姓民眾認為民主進步黨違憲,希望根據《憲法訴訟法》第77條規定,予以解散,不過由大法官吳陳鐶、黃昭元及呂太郎組成的審查庭認為,聲請人非主管機關與聲請要件不符,裁定駁回。 相較於執政的民進黨遭民眾聲請解散政黨案遭駁回,時代力量黨團曾在2020年1月間立法院院會提案,要求聲請憲法法庭解散統一促進黨,雖然有幾位國民黨立委投贊成票,不過民進黨黨團反對,最後未能過關。 《憲法訴訟法》第77條規定,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依規定,主管機關聲請政黨解散,應敘明聲請解散政黨之意旨,及政黨應予解散之原因事實及證據,一旦憲法法庭審查庭通過受理,將準用「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進行言詞辯論。 一旦憲法法庭受理政黨解散案,經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同意,可判決宣告政黨解散,但應評決未達同意人數時,須判決不予解散。 https://tw.news.yahoo.com/民眾聲請解散民進黨-憲法法庭首案駁回-024138402.html 不知道為什麼剛剛看到這個新聞莫名想笑 分享給大家 讓大家也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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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wja112
法律人有哪些特質?你適不適合讀法律?高中生選系前必讀(下)

然後是第三點——「尋找法律實踐機會」。許多法律系的同學都想當律師,如果你也剛好有這種想法,又卡在不確定自己適不適合的階段,那首先,你應該先加深對律師行業與日常工作的認識。釐清「你想像中的律師」與「真實的律師」是否相同,電影、電視劇中的律師日常都是上法院、助人、維護正義,但實際狀況真的是這樣嗎?真實的律師要面對的東西更可怕,枯燥無味的工作、加班整理資料...才是他們的日常。 所以說,要提高自己對法律相關工作的認識是要透過「實踐」的,以下提供幾個方式給對法律有興趣的你: 📌 認識真實的法律工作 1️⃣ 法院旁聽:法院組織法第86條規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法庭既屬公開,則法院審判案件時,基於司法權審判公正,故允許當事人以外之民眾,可以自由聆聽訴訟案件之進行,是為公開審判。但特定案件為了保障特定當事人並涉及當事人隱私,則例外不能旁聽。 具體庭期資料查詢:https://csdi.judicial.gov.tw/abbs/wkw/WHD3A00.jsp 參考文:https://csdi.judicial.gov.tw/abbs/wkw/WHD3A00.jsp P.S. 我當年就有親自去旁聽過,法院志工人都很好,真的不知道在哪裡直接問就好,他們都會直接跟你說 除了一些例外狀況,一般人是可以進行旁聽的,這個時候你可以非常直觀的體驗到案件審理過程、律師申辯等有用資訊,你甚至還可以查詢某些知名律師的庭審案件、時間,以此當做往後申請實習的契機。 2️⃣上網查資料:不是每個人都有很多時間找人陪同去旁聽。但沒關係,在這個資訊爆炸的年代,許多律師都會上網分享自己的工作內容,這種資訊就非常值得參考!如果遇到不懂的相關問題,只要禮貌發問,大多數的律師也會非常樂意的為你解惑! OK,終於來到最後一點——「個人能力審查與提升」。在透過閱讀釐清自己是否真正喜歡法律後,還有兩個可以進行自我審查的要點,稍後也會逐一進行介紹: 📌 英文能力 你以為唸法律就可以逃過英文的魔掌了嗎?並不!有些學校特別注重英美法教育,會直接給學生念原文的文獻(如:東吳),因為英美是習慣法國家,英文判決基本上是一定會遇到的,所以說,英文能力絕對是非常重要的! 什麼?你說你想念的學校沒有英美法課程? 如果你是想做傳統訴訟或當司法官的話,那的確是可以不用到英文;但如果你的志向是當律師,尤其是大所的律師或大公司的法務,那英文依舊還是一樣重要!(我個人甚至認為要比前者更努力、用心學,)因為大多是大所都有不少外國客戶,不論是訴訟、溝通、寫 mail 、書僮整理等工作,都會高頻略的運用到英文(據我學姊所言:會做到懷疑自己的職業到底是律師還是翻譯) ,而法務更是不用說,跨國合約的審定、他國法規、溝通、內部規章制定...等工作,也都一樣會用到英文。 如果這時你已經意識到自己的英文閱讀和表達能力不足,那就必須有計劃地思考該如何提升。我當年具體用了以下幾種方式: 1️⃣ 日常傾向讀英文書/介面(我手機從當時到現在介面語言都是英文) 2️⃣ 每天固定讀半小時~一小時的英文/聽bbc podcast /英文新聞 3️⃣ 試試看用英文寫日記/想事情 以上這些都算是老調重彈,網路上亦有很多增進英文能力的文章,在此就不贅述,直接進入下一點 📌 邏輯思維能力訓練 檢視自己是否具邏輯思維、批判性、獨立思考能力比檢視自己的英文程度難多了,因為思考方式是更加抽象的,而且幾乎從未有人教我們要如何「學習思考」,那麽具體應該如何提升呢? 👁 獨立思考能力 為鍛鍊自己的獨立思考能力,我開始固定每週抓 2~3 篇文章寫閱讀心得,類型不拘,條件就是要寫出自己最真實的看法,這其實蠻困難的,當我個人著手進行時才發現,原來日常生活中的我們竟然有這麼多時間是無意識在在吸收別人灌輸給我們的意識形態、資訊。 🧐 批判性思考 文章、書看多了之後,我會從多角度對比不同作者的觀點與結論,進而去意識到自己所支持的觀點背後,所存在的缺陷與拘限,鍛鍊批判性思維。 ㊙️ 邏輯思維 大概練了半年多,我開始提高閱讀的書籍與文章的複雜性,找那種一篇提到多種觀點、立場大亂鬥的文,而不僅在拘限於客觀論述類型的文章來讀,以此去提高邏輯思維的能力。 好啦終於寫完~希望今天的分享對各位想選擇法律系的學弟妹們有幫助,如果有任何問題也歡迎在留言區問我,只要有看到基本都會回的💙 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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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h86070167
【問題】規約或會議決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16、37條 內文都提到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問題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否屬於規約 問題2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否適用 民法第799-1條第三項 來向法院請求撤銷之決議 “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面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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