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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1200daily
3萬2千人酒駕遭起訴 疫情也檔不住「酒駕成最嚴重犯罪」

高雄BMW男黃子洋去年底酒駕造成林家1死3重傷,酒駕修法加重刑責的呼聲再起,但根據法務部統計資料,過去台灣3度修法,已經把酒駕致人於死刑責加重到無期徒刑,2020年仍有5萬人因不能安全駕駛罪遭起訴,即使去年疫情限制民眾生活,到11月為止,也累計起訴了3萬2千人,遙遙領先第2名的詐欺被告2萬6千多人。 台灣以前對於酒駕只能用行政罰錢了解,1999年才把酒駕列進《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當時並沒有嚴格限制酒精呼氣濃度標準,大家耳熟能詳的0.55 mg/L,只是刑事移送標準,觸法最重可判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而且酒駕致死,只能用最重2年徒刑過失致死來判罪。 https://i.imgur.com/FTliUOw.png 2010年間,英國商人林克穎在台灣酒店消費後,執意酒駕,撞死孝子送報生黃俊德,隔年,立法院首度通過修法,提高單純酒駕刑責到最重2年以下徒刑,另外增訂酒駕致人於死,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3年間,台大女醫曾御慈遭男子詹震山酒駕撞死,再次引起社會譁然,立法院在同年火速通過修法,直接明文把原本的0.55移送標準,提高為「吐氣酒精濃度0.25 mg/L」或是「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就是酒駕,同時把酒駕致死罪刑責提高到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9年農曆春節前夕,酒駕累犯陳瑞盈無照酒駕,逆向撞翻多輛汽機車,2名機車騎士當場慘死,台灣第3度修法,5年內再犯酒駕因而致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不過根據法務部統計的歷年罪名起訴人數,其中包含毒駕、酒駕在內的不能安全駕駛罪被告,全國地檢署在2014年起訴了6萬6千人達到最高峰,之後雖然逐年遞減,但到了2020年,仍有4萬7千多人因不能安全駕駛罪遭起訴,遠高於通常是打架鬧事的同年度傷害罪被告2萬9千人,以及竊盜罪被告2萬8千人。 即使到2021年,因為政府防疫政策關係,許多八大行業和餐飲業被迫歇業好一陣子,法務部統計到11月為止,全國各地檢起訴的18萬多名刑案被告中,有3萬2千人是觸犯「不能安全駕駛罪」,遙遙領先第2位的詐欺案2萬6千多人,酒駕儼然成為全國犯罪人口最多的治安問題。 原文網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107/2161500.htm#ixzz7HFXLSS4j 怕爆 拜託有喝酒就不要開車 真的是拜託大家了... 我怎麼感覺酒駕會高頻率出現在今年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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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popo5240
請問讀太慢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

我是考三等一般行政. 看課文是可以看懂意思, 問題是太慢了... 有時一小時竟然只看2面! 因為看很多高手說讀完一面想不起來內容, 就代表沒讀懂. 記憶力不好,時常看完一面,完全想不起來內容, 只記得一些標題.... 所以我是邊看邊想意思,才勉強能記個大概. 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提升速度嗎? 畢竟每本學科都近一千頁, 一小時看個3、4面,實在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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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vv499jfg
你真的適合考公職嗎?備考前該知道的那些事(下)

hi~ 今天抓緊時間來po下篇 廢話不多說,直接、拉回主題: 以下從主觀與客觀兩個層面拆解「適合」,讓大家更了解自己與公務員: 先講客觀方面: a. 家庭:如果家境貧寒、急需用錢,希望透過考上公務員完成階級流動者,公務員真的不適合你;反之,若你家境小康又或者普通,不愁吃穿也沒有什麼經濟壓力和物慾,那公務員著實是個不錯的選擇。 原因很簡單,公務員的薪資不高不低(各位可以上各大補習班網站查詢佐證),只能讓你維持在「溫飽有餘,小康不足」的中間水平。 如果你只需要cover自己的生活所需,那絕對綽綽有餘,但如果得養父母親、想要買房買車,公務員的薪水可說是捉襟見肘,再加上近幾年退撫改革等問題,能拿到的報酬就更少了。(也可能升職加薪,但老實說cp值遠比民間企業低,還要每年顧考績) b. 科系:前面列舉的報考者案例可以看出,考公職的時候學校的好壞基本沒影響(考上之後的升遷才會多少有點影響),主要是科系相關性比較重要。以現行公職種類來說,對文組的開缺較多,而若你大學剛好是主修法律、行政管理、經濟、企管等科系,那對許多考科的熟悉度也會相較非本科來的高,準備起來也將更加得心應手。 接著來講主觀面向。 1. 個性:前文已提到,公務員基本上就是份人人都能上手的工作,所以差別呢,就是差在「做人」。公務員是一份社交性質很強的職業,處理好跟上級與同僚人際關係有時候甚至比你能力好、會做事來得更加重要。就像那句老話:「你可以不會做事,但不能不會做人。」我強烈懷疑說出這句話的人是公務員出生。 如果你情商高、外向大方、擅長察言觀色、喜歡與人互動交流、長輩緣好,那恭喜你,公務員根本就是你的天選職業,相信你的職涯發展會非常順遂;反之,若你生性內向害羞、不喜交流、只喜歡腳踏實地做好份內事、活在自己的小世界,那公務員可能相對較不適合你。 2. 成就與滿足感:我們都渴望在工作中獲得成就與價值感,但就如前所述,公務員工作是無起伏、平庸的,若你是一個渴望冒險、追求財富地位,具備強烈積極上進心的人,公務員只會讓你感到痛苦壓抑;但若你是一個安於現狀、容易滿足,只要安穩平凡的過完一生的人,那公務員的確是為你量身定做。 絕大多數人,都會在這兩種情況間反覆交叉斟酌。所以我才會建議應屆畢業生做選擇前,應做好綜合全面的評估,雖不能保證選出最優的那個,至少也要保證對結果有一定的心理準備。 老話一句,希望今天的分享對正在考慮或未來有意願考公職的人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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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tina40199
司事官裁准同性伴侶收養女童 戶政機關不得拒絕登記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法院組織法」規定,司法事務官可以自行裁定一些非訟的程序性案件,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一名司法事務官據此裁准一對同性伴侶收養一名3歲女童,引發熱議。由於該認可收養裁定是由法院開出,具有形成效力,戶政機關不得拒絕登記,全案確定。 https://i.imgur.com/sHm9QJG.jpg 「法院組織法」授權司法事務官可以處理一些特定的非訟案件,民事類是返還擔保金、督促程序、公示催告、調解程序、假扣押事件等;家事類則有收養、繼承、失蹤人財產管理等項目,由於多為程序,不涉法律見解,運行數年均順暢。 本案司法事務官則打破過去慣例,比照法官直接介入個案的用法,援引「兒童權利公約」,並指同婚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並無禁止收養養子女,不宜作否定或歧視文義的解釋,故擴張解釋為允許同婚伴侶可收養無親子關係的子女,最後「兒童事務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裁准收養。 雖然該裁定不是法官所作成,但因法律授權司法事務官亦可處理,故最後是以少家法院名義做成具有形成效力的認可收養裁定書,具有拘束力。 同婚伴侶為聲請收養人,主張獲得裁准,對裁定不會有意見;被收養人女童年僅3歲,也無法表示意思,因此,全案不會有當事人提起抗告,全案應確定。 而因該裁定已經確認許可收養關係,發生形成效力,對戶政機關具有拘束力,故該對同婚伴侶赴戶政事務所登記收養女童,除非戶政等相關法律有例外規定,否則相關人員不得拒絕。 這真的是頭一遭噎 想知道大家對這個新聞的看法 有另外看到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的發言 「不論任何性向的家長,給孩子的愛都一樣的多」,對其他同志收養家庭而言,相信一定也能成為他們繼續努力的力量。」 心裡覺得蠻溫暖的 但又好怕小女孩長大可能遭遇到的異樣眼光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790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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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urrobert851017
民訴法31-1-31-3還沒刪?

如題:民訴法31-1-31-3還沒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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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vv499jfg
你真的適合考公職嗎?備考前該知道的那些事(上)

昨天高普考放榜,家妹有幸應屆畢業就考上人事行政,讓身邊不少親戚朋友的小孩看了也對考公職感到躍躍欲試,相信不少朋友也是如此,但當你開始羨慕上榜者,自問是否也該投入備考行列時,應該考慮的第一件事並不是該買哪本參考書、哪家補習班的函授或面授,而是本文主題——你真的適合考公職嗎? 本人在公職補就業待了近10年,看過不少案例,從一開始一頭熱到最終放棄;重考3~5年上榜後卻做不到1年就離職的;還有備戰多年卻始終未能上榜的萬年考生......等,總結出一個結論——對自己的認知很重要。 這裏的認知指的是個性、家庭與個人經濟狀況、學習能力、抗壓程度、人際關係以及報考動機等綜合下來的狀況,因為這直接關乎到你是否能忍過漫長備考期,對自己的認知越清晰,備考期的阻礙就會越少,因為你已經清楚了解到自己想要的是什麼、不要的又是什麼。 「對人生來說,最寶貴的東西是時間,最珍貴的是選擇。」領我入門的導師對過一句名言 千萬不要人云亦云,跟風報考,損失的代價是人生的可能性。如果你報考公職的動機不是自己,而是家人或朋友,那失敗率或中途放棄的比例普遍偏高(以我看到的個案來說),因為你基本很難說服自己「吃苦當吃補」,備考的痛苦會默默地被壓抑在心中,即便最後真的考上了,也不會做的開心,我甚至還看過不少人上榜後得到焦慮症。 我們再聊聊第二個問題:哪些人考上了公務員?公務員工作的特點是什麼? 以下從我的學生中選出一些比較具代表性的案例,因為公職種類繁多,這邊舉的是報高普考行政類科的例子: 1. 私立大學非法律或社科院所畢業,在民間企業工作1~2年後因對薪水不滿意故報考公職 2. 國立/私立大學應屆畢業本科生,雙親有一人或兩人皆為公務員 3. 國立非本科,因年紀稍長工作還經常加班、出差,希望轉公職以獲得生活品質者 (再次強調以上是我遇過比較多的案例,並不代表全部報考者皆為這三種類型) 這三個算比較典型報考行政類科的族群,我們可以從他們身上看到一件事:公務員是一個包容性相對強的職業,這也是我今天想與大家分享的第一個點:公務員,誰都可以考。 這是通過公務員的職業特點決定的,只要通過考試即可。 公務員與醫生、工程師等技術類工作不一樣,絕大多數的職缺只要有基本社交與工作能力就可勝任,換言之,任何一個受過高等教育的年輕人基本都具備這兩項能力。 大多數人對公務員的印象就是「穩」,這沒錯,只要不犯大錯就是能做一輩子的工作,體制內的大家都是如此;但相對的,它也很「平庸」(對,就是漲落定理),平凡的工作、平凡的戀愛結婚、平凡的生老病死、平凡的我們,在做一份平凡的工作。 綜上述,不難發現公務員是真的適合大多數人。但這只是普通意義上的適合,每個人的條件都不一樣,這種廣泛適配性多少會打折扣,這也引出了本文要探討的第二個問題:公務員到底適不適合你? 因為不小心寫太多字所以拆成上、下兩篇發,辛苦小編轉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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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ss009mary
上法律學分班的理由

最近朋友的兒子(從小看著長大) 突然說要報台大法律學分班 上網爬了一下文發現學分班是為了考律師用的 但問了他卻說自己沒有要考律師 然後就一直想轉話題 害我也不太好意思問為什麼要報 今天想來問大家 學分班如果不考律師 能夠獲得什麼呢? 這邊有曾報過學分班的大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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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bb997008
漏水官司輸了自製影片罵鄰居「愛錢法官」 結果賠慘

台灣高等法院前發言人吳維雅的家人因漏水問題,和83歲鄰居劉姓老翁打官司,劉事後不滿自製「漏水356萬續集」影片上傳YouTube指吳女「愛錢的法官」,另放上有吳女丈夫、公公個資的法院裁判文書,刑事部分劉被判刑4月,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判劉應賠償吳女10萬元,丈夫及公公各1萬元, 吳維雅、丈夫、公公和劉姓老翁為鄰居,而劉翁因漏水問題和吳女丈夫、公公打官司敗訴,不滿於2019年4月11日在YouTube上傳「漏水356萬續集」影片,直指「吳維雅法官不只要錢也要命」、「吳維雅先恐嚇我356萬元」、「顯然是法官在官官相護」等語。 另劉翁也在影片中附上含有吳女丈夫、公公姓名、住址等個資的法院裁判文書,被控侵害3人的隱私權、違反個資法等。刑事部分,劉翁違反個資法被判刑4月確定。 民事部分,吳女、丈夫及公公要求劉翁賠償共30萬元,並要求登報道歉;劉翁抗辯,對方沒有證據就指他家漏水,他已經遭罰45萬元,且他影片講的都是一樣的事情,沒有道理重複告他。 法官認為,劉翁的影片確實已侵害吳維雅等3人的隱私權、違反個資法,審酌後判劉翁應賠償吳女10萬元、丈夫及公公各1萬元,共計12萬元,並要求劉翁移除影片。 另公開道歉部分,法官認為,劉翁的影片至今僅165人次觀看,閱覽人數非鉅,若要求劉翁登報道歉,恐將另引起社會對雙方事件的關注,並非回復名譽的適當方法,也非符合比例原則。 法院認為,相關事件透過司法途徑解決,法院判決後也將判決書公布在網路上,大眾可經閱覽法院公開判決而知悉事實經過,足以達到回復名譽的效果,沒有必要在大量印發的報紙上刊登道歉啟事的必要。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005303?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罵人一定有風險 罵人前請詳閱公開說明書 你各位小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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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asdf09223
校產歸公 專輔三年 私校退場條例草案卡關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493674 https://i.imgur.com/9pR5HEE.jpg 少子化衝擊,近年已有十所私立高中職、七所私立大專校院陸續停辦。教育部二○一七年首度提出相關草案,上屆立法院尚未實質審查,就因屆期不連續中斷,前年底再提出「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確立退場後「校產歸公」原則,但私校董事會強力反彈,關鍵條文仍待院會協商。 依據教育部統計,一一七學年度的大專院校新生人數僅十六萬兩千人,相較於一○一學年度減少約十一萬六千人,減幅高達四成,但現行「私立學校法」對於私校轉型、退場規範不明確,私校整併、掏空事件頻傳,教育部只能勒令「停招」,才推動「私校退場條例」立法。 行政院院會二○二○年底通過教育部所提的退場條例草案,新版草案擴及高中,也規定列為專案輔導的學校三年以內就要改善,而專輔期間內,主管機關應加派最多三席專任教職員擔任董事,並指派一名社會公正人士擔任監察人,百萬元以上的工程、財務及勞務採購,應報主管機關同意;此舉是讓原有董事會沒機會動手腳。 若私校未能在三年內免除專輔,主管機關應命其全面停招,並在停招一年後停辦。停辦後兩個月,校產用於資遣教職員、清償積欠薪資與償還負債後,全數歸公。 九版本草案 併案審查 除了行政院版,包括民進黨立委吳思瑤、林宜瑾、張廖萬堅、范雲與國民黨立委李德維、林奕華等立委提出,共九個版本的草案,一同在教文委員會併案審查。但攸關法案核心的「校產歸公」、「專輔三年」相關條文,朝野未能取得共識。 校產歸公 私校大反彈 李德維指出,部分私校將「校產歸公」稱為「謀財害命」條款,自己過去出錢出力辦校,教育部補助僅佔校產一部分,且全數用於師生,如今竟要全數歸公,且完全沒有司法救濟管道。 林奕華也說,創校基金多屬個人捐資或募款,因少子化退場要求全部歸公,和私校法第七十四條的解散清算規定有矛盾,若強勢立法,私校捐資人可能走向釋憲。 張廖萬堅坦言,這是得罪既得利益者的法案,但不面對會腐蝕更深,教文委員會的民進黨立委偏向支持行政院版本,這是不得不走、不可逆的路,但他也針對校產歸公拋出納入教育部主管「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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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a106010124
飯店開房間性侵16歲少女 法官念他非惡性重大判緩刑

基隆市剛滿20歲的蔡姓男子在網路上認識16歲少女,接她下課後載到飯店登記休息。兩人進房後,蔡男卻違反少女意願性侵她。基隆地方法院認定蔡男犯行,考量他年輕識淺,對性衝動控制能力較弱,且手段尚非殘暴,最終坦承犯行並賠償,獲得被害人原諒,輕判2年。宣告緩刑3年。全案可上訴。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6003730?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判決指出,蔡男前年6月8日晚上7點多,騎機車到被害少女就讀學校接她下課後,載她到基隆市區一家飯店登記休息。兩人進入房間後,蔡男將少女推倒在床上,架住她的雙手,強行脫掉少女下半身衣物性侵,還要求少女為他口交得逞。 被害少女事後到學校神色舉止有異狀,導師發覺後詢問原因,得知她遭人性侵害通報。少女的家人報案,警方通知蔡男到案說明。蔡男在檢警偵辦時否認強制性交,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訊後認定涉案,依強制性交罪將他起訴。 法院審理時,蔡男積極尋求被害人諒解,達成調解後全數賠償完畢。法官指蔡男圖一己私慾滿足,罔顧少女身心健康及心靈感受,壓制少女性自主決定意願,強制性交嚴重妨害少女身心、人格健全發展,行為很不足取。 法官另考量蔡男甫滿20歲,年輕識淺,血氣方剛,對性衝動控制能力較弱。蔡男犯罪手段尚非殘暴,案發後最終坦承犯行,表示悔悟,並賠償被害人。相較其他性侵害案件,並非惡性重大之徒,處以法定最輕本刑仍屬過苛,依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酌減其刑。 蔡男先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被害人律師到庭表示,願意給蔡男一個機會,同意給予緩刑。法院認為蔡男經此偵審程序與科刑教訓,當能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判刑2年,併宣告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由觀護人給予適當教化。 對不起我真的沒辦法感覺到可教化的點… 不是都已經20歲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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