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在Dcard上看到有人在討論律改400分門檻的事情, 身為一個應屆法律系畢業生,真心感到很困惑,到底為什麽這個制度可以通過、甚至已經實施3年了... A 107年度之前考制 參加第二試之考生成績,於應試考生排名前1/3者即可通過考試,取得律師考試及格。過去幾年最低錄取總分(即排名前1/3的底標)約為480分上下。 B 107年度之後考制 107年之後,考選部新增「400分門檻」,即扣除國文(100分)及選考(100分)科目後,其他科目總分(滿分800分)加總應超過400分,且同時亦須符合應試考生成績排名前三分之一始通過律師考試。因此出現不少超過三分之一門檻但專業科目總分沒超過400分之考生,這些考生在舊制下可以通過考試,新制下卻被400分門檻所擋下。 重點來了,400分門檻的正當性根本就不足 (一)考選部有做事前評估報告嗎? 考選部從頭到尾只給了105、106兩年律師考試的成績分佈圖,不是「考制評估報告」,不是「考制評估報告」,不是「考制評估報告」。制度一改,107年律師錄取率直接降到8.25%(106年9.98%)。 (二)為何需要設置及格制門檻? 過去律師考試及格門檻採「比例制」,即該屆考生的前多少百分比為及格標準,優點是可以避免閱卷標準不一或是考試難易度有別而影響考生錄取及格可能性;缺點(或許也不是缺點)是每年有固定比例的考生及格。針對為何需要設置及格制門檻,蔡部長於備詢時說:「因為那是我們目前國家考試的一個共通的基本門檻,先前律師考試也都有這樣的規定。」蔡部長所謂「過去也有這樣規定」指的是民國90年專技人員考試法的規定,「律師固定比例16%及格制且專業科目平均成績須達50分」,但該規定隨即在民國92年律師考試規則修正發布而取消。換言之,部長的意思是,過去曾經採行及格制而現在為什麼不能做?但這個及格制僅使用2年,過去被檢討認為不適宜,為何現在卻又認為是合適的考試制度嗎? (三)400分從何而來? 第三個層次的問題是,若真的要訂立及格分數,那要訂多少?門檻「400分」怎麼來的?為何不是500分?600分? 考選部在「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修正草案說明」中提到,「為發揮考評律師專業執業能力之功能,提升考試及格者於專業科目公、民、刑、商事法等四大核心領域之水準,修正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相關規定,訂定最低錄取分數門檻,以強化考試及格標準與專業能力、考試實際表現之關連性。」換言之,設置及格制目的希望提升律師專業技能水準。惟會議中曾提出甲乙兩案,分別為及格門檻440及400分,最後採取衝擊性較小之乙案(400分),倘及格制目的真的在於提升律師專業技能水準,何不就採取較高門檻的440分呢?考選部又何必害怕採取440分會造成通過人數銳減之巨大衝擊?更遑論國家考試分數與律師專業技能是否有正相關。 簡言之,考選部毫無400分門檻設置的正當化基礎。考選部事前沒有進行評估,對於為何需要設置及格制的論理基礎也不足,最後對於確切的及格分數決定也無科學性、邏輯性的論理。 以上內容引自: https://lovetmac01.medium.com/律師考試之400分門檻-b2dbe4e22c0d 醫學系招生採的總量管制;會計跟建築系有成績保留制;而法律系,一次沒上?對不起明年再來喔。 我們是有招誰惹誰嗎?明明當初也是辛辛苦苦考到文組最頂的成績,卻要面對考制朝令夕改、缺乏正當性的400分荒謬規定。 全部國考就我們最衰,一下寬一下嚴,訴訟還被駁回?? https://www.facebook.com/BERAssociation2017/posts/2959266971010157 https://plainlaw.me/2017/08/19/pass/ 附不合理的詳細論述 大家可以去看看 https://www.facebook.com/BERAssociation2017 這邊附上律師考試改革協會的粉專 希望有更多人關注這個議題 讓法律人能夠得到公正、合理的對待 而不是無限重考的地獄
自制力,自我克制的能力,我們每個人都有,但程度不一。 很明顯的,大多數人面對這個到處都是誘惑的世界,常常無法堅守自己的立場,因此,我們常常想靠外力或其他方法「增強」它。 增強自制力真的這麼難嗎? 不,要發揮自制力,就要在關鍵時候找出自己真正的動力,善用「我真正想做的力量」。 因為我們的自制力就是善用「我要去做」、「我不去做」、「我真正想做」三種力量來達成目標。 每個人的腦中都住著兩個自己,一個隨心所欲、衝動行事,另一個則控制衝動,懂的延遲享受,現實生活中你所做的決定就是不斷在這兩個我間切換的結果。一旦兩個我相互牴觸,勢必其中一個要推翻掉另一個的主張。 要成功克服意志力挑戰,就要找出利用原始本能的方法,不是一昧與其對抗。 一件事的結果取決於我們下的一連串決定,所以,在訂立強化自制力的具體目標前,必須先自問: 我能知道自己什麼時候做決定嗎? 提高自制力方法1:記錄你一整週的決定 要提高自制力,首先必須擁有更高的自我察覺能力,即「知道自己什麼時候再做決定」,這個能力看似簡單,實際上卻難度很高,這邊簡單舉個例說明:你覺得自己一天平均做了幾次關於食物的決定?我自己當初是估計約14~15次,結果一週後統計發現,結果竟高達139次/天(每一個跟食物有關的決定都照實紀錄)。 將一整天的決定記錄決定下來還有一個好處,就是你能在一天結束之際回顧它們,試著去分析哪些有助於達成你的目標、哪些沒有(甚至可能導致失敗)。同時,這個方法也能幫助你慢慢減少因分心所做出的決定,我推薦大家可以連續記錄一整週,效果蠻顯著的。 用這個方法重點在於:「你能不能越來越快察覺到自己對某些事物已動了念頭?」以及「在什麼想法、何種場景或感受之下,最容易產生衝動?」 提高自制力方法2:冥想 規律運動的人身體通常比較健康,同理,規律冥想的人,自制力通常比較好。我知道許多人可能沒有冥想的習慣,所以這邊教大家一個輕量級的「5分鐘冥想練習」: STEP 1:靜坐在一個位置上。 以盤腿或雙腿平放的姿勢坐下,脊椎打直,雙手放鬆並垂直平放在大腿上,保持心態平靜,若忍不住想抓癢,建議適當調整手臂擺放的位置,你可以藉這個步驟學會如何控制自己,不受大腦或其他因素的衝動所影響。 STEP 2:專注在呼吸上 閉上眼睛,將眼神集中於正前方的一點。開始調整呼吸,這邊建議各位可以使用腹式呼吸(想像你睡覺前最為放鬆的呼吸方式),吸氣的時候心中念「吸氣」、吐氣的時候也提醒自己「吐氣」,通常新手會因為這個動作過於枯燥,在此處心思產生雜念,所以,每當你發現自己開始想其他事情的時候,就要馬上把注意力放回「吸~吐~」的動作上,久而久之便可養成習慣。 STEP 3:開始觀察自己的思緒是如何飄移的 1~2分鐘後,可以慢慢試著不再腦中想著「吸~吐~」的聲音,專注於呼吸本身帶給你的感受。可能是空氣進入氣管的感覺、胸腔或腹腔的收縮與擴張......這個時候,由於不在默想「吸~吐~」,你的心思會更容易產生飄移的狀況,沒關係,可以反覆剛剛的動作:發現飄移➡️專注呼吸➡️默想「吸~吐~」。 冥想有助於同時訓練你的自我察覺能力與自制力(真心推薦),我建議大家可以在每天的固定時間進行,時間可以從短慢慢拉長。(5 mins/ 10 mins/ 15mins) 這邊我也要提到一個重點——「冥想做不好,依舊可以提升自制力」。 我自己剛開始冥想的時候總會莫名其妙就開始思緒飄移,接著無限輪迴呼吸那一part,久而久之覺得很沒有成就感就暫停了一陣子。但一週後我發現,「有冥想 」跟「沒冥想」的差距還是很顯著的,只要有練習,在工作或學習上,多少還是會有幫助(尤其你堅持一段時間後突然停止冥想,真的差很多)。你要專注的結果並不是冥想的當下自己是否有淨空心思、專心放空,不,恰恰相反,你應該要專注得結果是「在工作或學習上,是否能夠不斷導正自己分心的行為,回到目標上」。 結論:「冥想做得越不好,對現實生活反而越有幫助」。 所以這邊也鼓勵各位不要害怕自己「無法放空冥想」。現在就試試看吧! 就五分鐘,結果真的出乎意料的好 以上分享給大家,希望對各位有幫助
想請問,如果自己畫明星的Q版line貼圖,會不會侵犯明星本人的肖像權,或是有其他違法的地方?假設取得明星本人同意後,是不是就可以向line公司提出申請了?
本女子超愛吃糖,可以一下午吃掉一條那種日本味覺糖 突然想到吃糖害我蛀牙的話可以告糖果公司傷害嗎?
根據我大學參加6個社團的經驗,真心推薦各位新進法律人參加辯論社。 你問我為什麼?這邊幫各位羅列六大好處(順邊偷偷幫台大健言社打一下廣告!我是已畢業的學姊) 1、增廣見識 參加台大健言,每個時期都有不同的辯目。一學期打超過10個題目都是常態,如:言論自由、環境保護、人倫道德、智慧財產....,而每遇到一個題目,從撰寫一辯稿、質詢練習、需根解損(需求、根屬、解決、損益)不同層次的思考,這使我比其他同學更能了解許多議題的不同論點,以及其背後的立論主張。這個部分同時也會讓你在處理法律議題上,更了解某些案例、法條背後代表的實質意義,而不再只是一行行要背誦的文字。(論證的能力,也影響你申論的能力) 2、收集與分析資料的能力 呈上述,由於辯論主題多元,每次寫稿前都要搜集大量資料。但問題來了,在這個資訊爆炸的年代,隨便丟一組關鍵字都能找到海量資料,那你要怎麼找到能幫助你辯贏對方的「關鍵資料」就成為重點。 我個人剛加入辯論社時擔任主辯稿的資料收集者,因此算是心有戚戚焉。還記得一開始,我總不明白為何前輩只需10分鐘即可輕鬆搞定一個論點,我自己花了整整一小時看資料,卻還是不確定哪些是有用資訊、哪些是沒用的廢話。 這部分就牽涉到一個重點——「客觀資訊與主觀論述的差異」。舉天氣的例子來說,「今日氣溫28度,降雨機率30%」這是客觀的描述,但「今天天氣很熱,出門應該不用帶傘吧」這就是屬於主觀論述,每個人對熱與冷、是否該帶傘的標準都是不一樣的,如何利用客觀資料去論證或選擇做價值渲染來增加說服力,都是有趣的環節。 3、團隊協作能力 這部分跟球賽很像,我這邊舉奧瑞岡辯論賽的例子,規則是由三個人組成一方,並依申論順序稱為一辯、二辯以及三辯,各進行一次申論、質詢、答辯,在過程中,每個人都會擔任不同職責。個人能力強不代表你就妥妥的能贏,因為每個人的表現都至關重要,誰負責找、分析資料、誰負責凝聚向心力、誰的論點最有道理(能說服另一方)、遇到挫折如何重振等等問題,都是會一再碰到的,一但熟悉了那個感覺,久而久之你就可以輕鬆的融入在任何一個團隊裡(尤其通識課分組)。 4、訓練系統性思維 對法律人來說,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能力。說到底,系統性思維跟一般思維就是一個見樹跟見林的問題,如果每次遇到事件都只停留在單一問題的表層,那真的不算對問題有「了解」,而參加辯論的好處在於,這是一個說服對方的遊戲,所以比起單一事件,我們更常要去刨的是「為什麼會這樣?」、「這樣的好處是什麼?壞處又是什麼?」、「所以呢?」等一連串環環相扣的問題,去論證,去渲染,就而久之就會養成習慣,當申論題寫到個人見解的時候,也能更好地寫出符合題幹的論述。 5、說服力與談判力 這兩個可說是辯論的核心。所謂辯論,就是希望能透過你這一方提出的資料、邏輯與道理去說服他人「改變行為」,因此過程中,你可以很自然的培養出「找問題在哪」的能力。為何對方不接受我的觀點? 是論證不足嗎?那就提供他資料佐證;是價值觀不合嗎?那試著投其所好,誘發對方改變對事件的看法;又或者其他問題,慢慢的逐一擊潰對方的疑慮,最後達成「說服其改變行為」的最終結果。(這點如何應用在生活中應該不用我多加解釋吧) 6、臨場反應與即席演說 對法律系來說,口語表達真的是重中之重。在辯論賽中,質詢與被質詢時的臨場反應就是你訓練即席演講功力的關鍵時刻。很多害羞內向的人(包括曾經的我)在大學前完全不敢站在大家面前講話超過3分鐘,但透過辯論的洗禮,現在的我已能獨立在客戶面前滔滔不絕1~2小時,相信我,辯論真的很有用。 想打破舒適圈?加辯論啦! 台大健言 等你來辯
大家好,我現在是高一生,想參加全國高中小論文比賽,選法律組。因為我才高一,沒有了解很多法條,想請問各位該如何精準的掌握法條的使用?內容該朝哪種方向寫?(法條敘述、主觀或客觀想法、深入探究等所佔文章之比例?)謝謝大家^*^
台灣麥當勞下午證實為林森三店員工,麥當勞表示,第一時間已立刻撤離顧客,並閉店消毒。 台北市新增1例COVID-19本土個案,衛生局表示,個案為中山區某餐廳員工,正在進行疫調、釐清感染源並匡列接觸者中,個案任職的餐廳今天起停業3天並清消,復業後停止內用至26日。 這樣閉店消毒三天,麥當勞三天的虧損可以和確診員工理賠嗎?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737166 相信各位這兩天都看過釋字808的新聞了,以下我想分享一些與其相關的規定,幫助各位更能了解爭點(有遺漏也歡迎補充):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4條第2項: 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 2、 釋字503: 惟納稅義務人對於同一違反租稅義務之行為,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要件者,例如營利事業依法律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致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就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而被處行為罰與因逃漏稅捐而被處漏稅罰而言,其處罰目的及處罰要件,雖有不同,前者係以有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即應受處罰,後者則須有處罰法定要件之漏稅事實始屬相當,除二者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例如一為罰鍰、一為沒入,或一為罰鍰、一為停止營業處分等情形,必須採用不同方法而為併合處罰,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不得重複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 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 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 4、 釋字604: 依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增訂公布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同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其無法當場責令改正者,亦同。此乃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同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而為違規停車之行為,得為連續認定及通知其違規事件之規定。又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行為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十五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規定之罰鍰標準,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提出陳述書。其不依通知所定限期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陳述意見或提出陳述書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故行為人如接獲多次舉發違規事件通知書者,即有發生多次繳納罰鍰或可能受多次裁決罰鍰之結果。按違規停車,在禁止停車之處所停車,行為一經完成,即實現違規停車之構成要件,在車輛未離開該禁止停車之處所以前,其違規事實一直存在。立法者對於違規事實一直存在之行為,如考量該違規事實之存在對公益或公共秩序確有影響,除使主管機關得以強制執行之方法及時除去該違規事實外,並得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即每舉發一次,即認定有一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發生而有一次違規行為,因而對於違規事實繼續之行為,為連續舉發者,即認定有多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發生而有多次違規行為,從而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並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故與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 5、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2項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6、 行政罰法第27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7、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所稱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係指同一之行為或牽連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而言。 前項案件,警察機關之處理程序如左: 一、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應即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移送該管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法辦理。 二、違反本法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但書規定處罰部分,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8、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大概以上,希望可以幫到跟我一樣被延期搞到的人😢
https://ctee.com.tw/news/headline/515939.html 各way 趕快去約 不過我個人是打高端 沒啥不良反應 老天保佑 看到身邊打az的都發燒發爆 這邊祝福所有人都能打到想打的疫苗 疫情退散 要開學了 😤😤
公告發的當下人已在高鐵 查一查發現民宿不能退款只能硬住 所以還是來了台北 結果因為颱風還不能出去玩 只好找了大學同學一起看了糖果人 想問這邊有人被延期搞到的嗎?(我應該不是一個人吧) 今天回台南 又要開始唸書了 嗚嗚嗚希望早日上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