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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答這個問題,要先搞懂「字體」、「字型」兩種概念。
字體:中文字體固有筆畫、型態,具固定樣貌而得以廣泛被使用中文的社群所辨識,它的形式是經歲月演進而來,所以不具有「原創性」,應不符合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概念,也有學者認為「字體」屬於「公共領域」,為避免阻礙資訊與知識傳播,讓「字體」受著作權法保護,恐怕會影響文化的進步。
字型:在著作權法§5第一項有「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的規定,屬於第二點中的「美術著作」範疇。經濟部智財局公開資料顯示:「電腦字型如屬『字型繪畫』(美術著作)而受著作權保護,係就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的『整組字群』加以保護,尚不及該組字群中個別文字的輸出使用,因為文字具有訊息傳達及溝通的高度實用性功能,故不允許著作財產權人限制或禁止輸出字型軟體中的個別文字利用,以免阻礙知識傳播與文化發展,有違著作權法第 1 條之立法宗旨。因此,於合法安裝字型軟體(電腦程式著作)後,得以社會通常使用方式利用,但不包括專門以製作「字型繪畫」重製物為目的之利用行為(例如:將他人創作字型的全部或一部製作成字型軟體販售)。」
綜上述,臉書的行為應該構成「著作財產權的限制」,也就是說,對「字型繪畫」的保護應限制於「整組字型繪畫」,不及於「個別字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