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民事訴訟法第449-1條為例,民事法院科處之罰鍰是否係屬行政罰? 2.其強制執行單位是法院民事執行處還是行政執行署
「假如」今天我做了一本書「並且沒有申請版權」那我還能告盜用的人嗎?沒有經過同意。
1.消保會算行政機關還是內部單位? 2.行政院組織法並未寫運安會及黨產會,請問其法律地位應如何定義?
老師對學生進行拍攝並發送給雙方家長說:【兩位學生談戀愛了】、【兩位學生關係親密】 試圖搜過誹謗跟造謠但都指著多數人才算 也跟班導師説過並沒有那層關係但他還是打電話跟雙方母親說那些話 要如何才能讓他停止此種行為?(還是要找老師上面才有用?)
我最近剛好卡了一個民事案件(我是原告),這幾天收到法院寄來的調解通知 在想着怎麼跟對方請求賠償部分 但假設如果調解不成功 那麼法院也不會馬上開庭 這樣一來如果對方趁這段時間惡意脫產 是不是我就無法拿到賠償了呢
我知道這問題很蠢,但我真的不懂,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二款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如果照字面意思來看,為何立法院監察院不能算行政機關,求各路大神解惑,可以罵我蠢沒問題。
我自己是生存遊戲迷 喜歡掛著對講機出門 快開學升高中 想請問 如果對講機帶到學校 被同學摔了 那算是損壞他人財物 還是其他的法條? 應該請學校處理還是報警處理? 還有如果報警處理能不能立案 (對講機價值大約2500.NTD)
請問什麼是「應作為期間屆滿後,使得為之」?還有「應作為期間」是什麼呀? (有沒有白話一點的解釋🥺) 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四項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使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如題,依照司法院判決書94年台上1059(320~332行)與102年台上2221(124~141))皆表示,並不引起會選在先,取得選舉或被選舉權在後,而影響其犯罪之成立。但依照罪刑法定原則,「有投票權人」一詞之文意,並不符合上述案例之人等,也有學者提出疑義。故若在現今,有如上述之賄選案例出現,如A(候選人)事先允諾給予「無投票權人B(候選人)」賄賂金,待A和B選上民代,再推舉A為長官(議長等)。如此,在現今決議制之廢除與相關爭議下,上述案例,會受有罪宣告嗎?
近日藍白的藐視國會罪已三讀通過,但是否違憲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