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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附表8 — 賣方資料表格

第1條–第2條・共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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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資料表格須提供的資料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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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或68條所述的賣方資料表格須列出以下資料 —— (a) 須就指明住宅物業支付的管理費用的款額; (b) 須就指明住宅物業繳付的地稅(如有的話)的款額; (c) 業主立案法團(如有的話)的名稱; (d) 發展項目的管理人的姓名或名稱; (e) 賣方自政府或管理處接獲的關乎該項目中的住宅物業的擁有人須分擔的款項的任何通知; (f) 賣方自政府接獲的規定賣方拆卸發展項目的任何部分或將該項目的任何部分恢復原狀的任何通知; (g) 賣方所知的影響指明住宅物業的任何待決的申索。

本附表第1條如何適用於分期發展項目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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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發展項目分為2期或多於2期,本附表第1條適用於賣方資料表格,猶如本附表第1(d)、(e)及(f)條提述該項目,是提述指明住宅物業所屬的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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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該國官方公開資料,出處見署名列。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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