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資料表格須提供的資料
第1條
開新分頁 ↗第66或68條所述的賣方資料表格須列出以下資料 —— (a) 須就指明住宅物業支付的管理費用的款額; (b) 須就指明住宅物業繳付的地稅(如有的話)的款額; (c) 業主立案法團(如有的話)的名稱; (d) 發展項目的管理人的姓名或名稱; (e) 賣方自政府或管理處接獲的關乎該項目中的住宅物業的擁有人須分擔的款項的任何通知; (f) 賣方自政府接獲的規定賣方拆卸發展項目的任何部分或將該項目的任何部分恢復原狀的任何通知; (g) 賣方所知的影響指明住宅物業的任何待決的申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