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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3部 — 指明住宅物業的廣告

第69條–第74條・共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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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的適用範圍

第69條

本部適用於本意是促銷任何指明住宅物業的廣告。

廣告不得載有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

第70條

(1) 如 —— (a) 任何人發布載有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的廣告,或安排發布該廣告;而 (b) 該人知道該資料在該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罔顧該資料在該要項上是否屬虛假或具誤導性, 該人即屬犯罪。 (2) 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0及監禁7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廣告的一般規定

第71條

(1) 如廣告由賣方發布,或在賣方的同意下由另一人發布,該廣告須述明該事。 (2) 如廣告本意是促銷未落成發展項目或尚待符合條件的已落成發展項目中的任何指明住宅物業,該廣告須述明盡賣方所知的該項目的預計關鍵日期。 (3) 如廣告本意是推銷發展項目的未落成期數或尚待符合條件的已落成期數中的任何指明住宅物業 —— (a) 第(2)款不適用;及 (b) 該廣告須述明盡賣方所知的該期的預計關鍵日期。 (4) 除以指明住宅物業的實用面積計算者外,廣告不得提供該物業的面積或單位售價的資料。 (5) 如第(1)款遭違反,發布有關廣告或安排發布該廣告的人即屬犯罪,可處第6級罰款。 (6) 如第(2)、(3)(b)或(4)款遭違反,發布有關廣告或安排發布該廣告的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 (7) 在本條中 —— 單位售價 (unit price)就任何指明住宅物業而言,包括 —— (a) 該物業的每平方呎售價;及 (b) 該物業的每平方米售價。

廣告須載有關於售樓說明書的聲明

第72條

(1) 本條在以下情況下適用︰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或指明住宅物業所屬的期數的售樓說明書,在廣告發布之時,已根據第25(1)條提供。 (2) 由活動視覺影像組成的廣告 —— (a) 如純粹或主要採用英文,須載有第(5)款所指明的聲明; (b) 如純粹或主要採用中文,須載有第(6)款所指明的聲明;或 (c) 如兼採用英文及中文而不符合(a)或(b)段所指,須載有第(5)及(6)款所指明的聲明。 (3) 純粹由聲音廣播組成的廣告 —— (a) 如純粹或主要採用英文,須載有第(5)款所指明的聲明;或 (b) 如純粹或主要採用廣東話、普通話或其他中國方言,須載有以該語文或方言講述的第(6)款所指明的聲明。 (4) 任何其他廣告須載有一項告示,表示賣方建議準買方參閱有關售樓說明書,以了解發展項目或期數的資料。 (5) 為施行第(2)(a)及(c)及(3)(a)款而指明的聲明是 ——“Please refer to the sales brochure for details.”。 (6) 為施行第(2)(b)及(c)及(3)(b)款而指明的聲明是 ——“詳情請參閱售樓說明書。”。 (7) 如第(2)、(3)或(4)款遭違反,發布有關廣告或安排發布該廣告的人即屬犯罪,可處第6級罰款。

印製廣告的附加規定

第73條

(1) 本條適用於 —— (a) 報章刊登的廣告; (b) 採用展示海報、告示、標誌板、標籤、單張或實物形式的廣告;或 (c) 採用派發通函、冊子、目錄或任何其他材料的形式的廣告。 (2) 廣告須述明 —— (a) 第(9)款所指明的關乎發展項目的圖則所述的發展項目所位於的區域; (b) 發展項目所位於的街道的名稱;及 (c) 由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為識別發展項目的目的而編配的門牌號數。 (3) 廣告須述明 —— (a) 賣方的姓名或名稱,如賣方屬法團,則亦須述明賣方的每間控權公司的名稱; (b) 發展項目的認可人士的姓名或名稱,如該項目的認可人士以其專業身分擔任某商號或法團的經營人、董事或僱員,則亦須述明該商號或法團的名稱; (c) 發展項目的承建商的名稱; (d) 就發展項目中的住宅物業的出售而代表擁有人行事的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e) 已為發展項目的建造提供貸款或已承諾為該項建造提供融資的認可機構的名稱; (f) 已為發展項目的建造提供貸款的任何其他人的姓名或名稱。 (4) 如屬指明新界發展項目,廣告須述明 —— (a) 該項目的認可人士獲委任監管該項目的興建的期間;及 (b) 該項目的承建商獲委任興建該項目的期間。 (5) 廣告須述明由賣方或將會由賣方為施行第2部而就發展項目指定的互聯網網站的網址。 (6) 廣告須述明其印製日期。 (7) 如廣告載有圖畫、圖像、繪圖或素描,顯示發展項目或其周邊地區的畫家想像圖,該廣告須載有第74條所指明的聲明。 (8) 就為施行第(2)、(5)或(7)款而載有於廣告內的聲明而言 —— (a) 如廣告面積不超過1 039平方厘米 —— (i) (如屬英文聲明)其字母或數目字的大小,不得小於10點“Times New Roman”字體的相同的字母或數目字;或 (ii) (如屬中文聲明)其字或數目字的大小,不得小於10點新細明體的相同的字或數目字; (b) 如廣告面積超過1 039平方厘米但不超過2 077平方厘米 —— (i) (如屬英文聲明)其字母或數目字的大小,不得小於12點“Times New Roman”字體的相同的字母或數目字;或 (ii) (如屬中文聲明)其字或數目字的大小,不得小於12點新細明體的相同的字或數目字; (c) 如廣告面積超過2 077平方厘米但不超過4 155平方厘米 —— (i) (如屬英文聲明)其字母或數目字的大小,不得小於16點“Times New Roman”字體的相同的字母或數目字;或 (ii) (如屬中文聲明)其字或數目字的大小,不得小於16點新細明體的相同的字或數目字;或 (d) 如廣告面積超過4 155平方厘米,其字母、字及數目字最少須佔該廣告的面積的3%。 (9) 為第(2)(a)款指明的圖則是 —— (a) 《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下的分區計劃大綱圖或發展審批地區圖(不論是草圖、已局部核准的版本或是已核准的版本);或 (b) 憑藉《市區重建局條例》(第563章)第25(7)條而被當作是由城市規劃委員會為施行《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而擬備的草圖的圖則。 (10) 第(2)(b)及(c)、(3)、(5)及(7)款適用於本意是促銷發展項目的某一期中的任何指明住宅物業的廣告,猶如該等條文中提述該項目,是提述該期。 (11) 如第(2)款遭違反,發布有關廣告或安排發布該廣告的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 (12) 如第(3)、(4)、(5)、(6)、(7)或(8)款遭違反,發布有關廣告或安排發布該廣告的人即屬犯罪,可處第6級罰款。

補充第73(7)條的規定

第74條

為施行第73(7)條而指明的聲明 —— (a) 在有關廣告純粹或主要採用英文的情況下,是以下聲明 ——“The photographs, images, drawings or sketches shown in this advertisement/promotional material represent an artist’s impression of the development concerned only. They are not drawn to scale and/or may have been edited and processed with computerized imaging techniques. Prospective purchasers should make reference to the sales brochure for details of the development. The vendor also advises prospective purchasers to conduct an on-site visit for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the development site, its surrounding environment and the public facilities nearby.”; (b) 在有關廣告純粹或主要採用中文的情況下,是以下聲明 —— “本廣告╱宣傳資料內載列的相片、圖像、繪圖或素描顯示純屬畫家對有關發展項目之想像。有關相片、圖像、繪圖或素描並非按照比例繪畫及╱或可能經過電腦修飾處理。準買家如欲了解發展項目的詳情,請參閱售樓說明書。賣方亦建議準買家到有關發展地盤作實地考察,以對該發展地盤、其周邊地區環境及附近的公共設施有較佳了解。”;或 (c) 在有關廣告兼採用英文及中文而並不符合(a)或(b)段所指的情況下,是(a)段所列的聲明及(b)段所列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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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該國官方公開資料,出處見署名列。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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