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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4部 — 失實陳述及傳布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等

第75條–第78條・共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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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的釋義

第75條

(1) 就本部而言,任何人在下述情況下,即屬作出具欺詐性的失實陳述 —— (a) 該人作出某陳述,而在當時,該人知道該陳述是虛假、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的; (b) 該人作出某承諾,而在當時 —— (i) 該人知道該承諾是無法履行的;或 (ii) 該人無意履行該承諾;或 (c) 該人 —— (i) 作出某陳述;而 (ii) 因該人蓄意在該陳述中遺漏某事關重要的事實,以致在作出該陳述時,該陳述變得虛假、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 (2) 就本部而言,任何人在下述情況下,即屬作出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 —— (a) 該人罔顧實情地作出某項陳述,而在當時,該陳述是虛假、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的; (b) 該人罔顧實情地作出某承諾,而在當時,該承諾是無法履行的;或 (c) 該人 —— (i) 作出某陳述;而 (ii) 因該人罔顧實情地在該陳述中遺漏某項事關重要的事實,以致在作出該陳述時,該陳述變得虛假、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

失實陳述︰刑事法律責任

第76條

(1) 任何人如為誘使另一人購買任何指明住宅物業,而作出具欺詐性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即屬犯罪。 (2) 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0及監禁7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失實陳述︰民事法律責任

第77條

(1) 如某人作出具欺詐性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而另一人受該失實陳述誘使而購買指明住宅物業,則本條適用。 (2) 作出失實陳述的人負有法律責任,以損害賠償的方式,賠償該另一人因依賴該失實陳述而蒙受的金錢損失。不論作出該失實陳述的人是否亦有招致任何其他法律責任,本款均適用。 (3) 即使第(2)款所指的人沒有因違反第76條而遭檢控或被定罪,訴訟仍可根據第(2)款針對該人提起。 (4) 為免生疑問,如法院 —— (a) 具有司法管轄權裁定根據第(2)款提起的訴訟;及 (b) 在本條以外具有司法管轄權受理強制令的申請, 則法院可按它認為適當的條款及條件,在損害賠償以外批給強制令,或以批給強制令取代損害賠償。 (5) 本條不影響、局限或減少根據普通法規則、衡平法原則或任何其他法例而賦予該人的權利,亦不影響、局限或減少該人根據該等規則、原則或法例而招致的法律責任。

傳布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

第78條

(1) 如 —— (a) 某人傳布任何資料,或授權傳布任何資料,或關涉於任何資料的傳布中,而該資料相當可能會誘使另一人購買任何指明住宅物業;而 (b) 該資料 —— (i) 在某事關重要的事實方面,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而該人知道此事或罔顧該資料是否如此;或 (ii) 因某事關重要的事實遭從中遺漏,而變得虛假或具誤導性,而該人知道此事或罔顧該資料是否如此, 該人即屬犯罪。 (2) 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0及監禁7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3) 在本條中 —— 傳布 (disseminate)包括傳遞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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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該國官方公開資料,出處見署名列。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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