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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78條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78條

傳布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

第78條

(1) 如 —— (a) 某人傳布任何資料,或授權傳布任何資料,或關涉於任何資料的傳布中,而該資料相當可能會誘使另一人購買任何指明住宅物業;而 (b) 該資料 —— (i) 在某事關重要的事實方面,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而該人知道此事或罔顧該資料是否如此;或 (ii) 因某事關重要的事實遭從中遺漏,而變得虛假或具誤導性,而該人知道此事或罔顧該資料是否如此, 該人即屬犯罪。 (2) 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0及監禁7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3) 在本條中 —— 傳布 (disseminate)包括傳遞或披露。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部 — 失實陳述及傳布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等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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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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