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布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
第78條
(1) 如 —— (a) 某人傳布任何資料,或授權傳布任何資料,或關涉於任何資料的傳布中,而該資料相當可能會誘使另一人購買任何指明住宅物業;而 (b) 該資料 —— (i) 在某事關重要的事實方面,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而該人知道此事或罔顧該資料是否如此;或 (ii) 因某事關重要的事實遭從中遺漏,而變得虛假或具誤導性,而該人知道此事或罔顧該資料是否如此, 該人即屬犯罪。 (2) 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0及監禁7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3) 在本條中 —— 傳布 (disseminate)包括傳遞或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