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77條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77條

失實陳述︰民事法律責任

第77條

(1) 如某人作出具欺詐性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而另一人受該失實陳述誘使而購買指明住宅物業,則本條適用。 (2) 作出失實陳述的人負有法律責任,以損害賠償的方式,賠償該另一人因依賴該失實陳述而蒙受的金錢損失。不論作出該失實陳述的人是否亦有招致任何其他法律責任,本款均適用。 (3) 即使第(2)款所指的人沒有因違反第76條而遭檢控或被定罪,訴訟仍可根據第(2)款針對該人提起。 (4) 為免生疑問,如法院 —— (a) 具有司法管轄權裁定根據第(2)款提起的訴訟;及 (b) 在本條以外具有司法管轄權受理強制令的申請, 則法院可按它認為適當的條款及條件,在損害賠償以外批給強制令,或以批給強制令取代損害賠償。 (5) 本條不影響、局限或減少根據普通法規則、衡平法原則或任何其他法例而賦予該人的權利,亦不影響、局限或減少該人根據該等規則、原則或法例而招致的法律責任。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部 — 失實陳述及傳布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等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