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的一般規定
第71條
(1) 如廣告由賣方發布,或在賣方的同意下由另一人發布,該廣告須述明該事。 (2) 如廣告本意是促銷未落成發展項目或尚待符合條件的已落成發展項目中的任何指明住宅物業,該廣告須述明盡賣方所知的該項目的預計關鍵日期。 (3) 如廣告本意是推銷發展項目的未落成期數或尚待符合條件的已落成期數中的任何指明住宅物業 —— (a) 第(2)款不適用;及 (b) 該廣告須述明盡賣方所知的該期的預計關鍵日期。 (4) 除以指明住宅物業的實用面積計算者外,廣告不得提供該物業的面積或單位售價的資料。 (5) 如第(1)款遭違反,發布有關廣告或安排發布該廣告的人即屬犯罪,可處第6級罰款。 (6) 如第(2)、(3)(b)或(4)款遭違反,發布有關廣告或安排發布該廣告的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 (7) 在本條中 —— 單位售價 (unit price)就任何指明住宅物業而言,包括 —— (a) 該物業的每平方呎售價;及 (b) 該物業的每平方米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