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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73條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73條

印製廣告的附加規定

第73條

(1) 本條適用於 —— (a) 報章刊登的廣告; (b) 採用展示海報、告示、標誌板、標籤、單張或實物形式的廣告;或 (c) 採用派發通函、冊子、目錄或任何其他材料的形式的廣告。 (2) 廣告須述明 —— (a) 第(9)款所指明的關乎發展項目的圖則所述的發展項目所位於的區域; (b) 發展項目所位於的街道的名稱;及 (c) 由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為識別發展項目的目的而編配的門牌號數。 (3) 廣告須述明 —— (a) 賣方的姓名或名稱,如賣方屬法團,則亦須述明賣方的每間控權公司的名稱; (b) 發展項目的認可人士的姓名或名稱,如該項目的認可人士以其專業身分擔任某商號或法團的經營人、董事或僱員,則亦須述明該商號或法團的名稱; (c) 發展項目的承建商的名稱; (d) 就發展項目中的住宅物業的出售而代表擁有人行事的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e) 已為發展項目的建造提供貸款或已承諾為該項建造提供融資的認可機構的名稱; (f) 已為發展項目的建造提供貸款的任何其他人的姓名或名稱。 (4) 如屬指明新界發展項目,廣告須述明 —— (a) 該項目的認可人士獲委任監管該項目的興建的期間;及 (b) 該項目的承建商獲委任興建該項目的期間。 (5) 廣告須述明由賣方或將會由賣方為施行第2部而就發展項目指定的互聯網網站的網址。 (6) 廣告須述明其印製日期。 (7) 如廣告載有圖畫、圖像、繪圖或素描,顯示發展項目或其周邊地區的畫家想像圖,該廣告須載有第74條所指明的聲明。 (8) 就為施行第(2)、(5)或(7)款而載有於廣告內的聲明而言 —— (a) 如廣告面積不超過1 039平方厘米 —— (i) (如屬英文聲明)其字母或數目字的大小,不得小於10點“Times New Roman”字體的相同的字母或數目字;或 (ii) (如屬中文聲明)其字或數目字的大小,不得小於10點新細明體的相同的字或數目字; (b) 如廣告面積超過1 039平方厘米但不超過2 077平方厘米 —— (i) (如屬英文聲明)其字母或數目字的大小,不得小於12點“Times New Roman”字體的相同的字母或數目字;或 (ii) (如屬中文聲明)其字或數目字的大小,不得小於12點新細明體的相同的字或數目字; (c) 如廣告面積超過2 077平方厘米但不超過4 155平方厘米 —— (i) (如屬英文聲明)其字母或數目字的大小,不得小於16點“Times New Roman”字體的相同的字母或數目字;或 (ii) (如屬中文聲明)其字或數目字的大小,不得小於16點新細明體的相同的字或數目字;或 (d) 如廣告面積超過4 155平方厘米,其字母、字及數目字最少須佔該廣告的面積的3%。 (9) 為第(2)(a)款指明的圖則是 —— (a) 《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下的分區計劃大綱圖或發展審批地區圖(不論是草圖、已局部核准的版本或是已核准的版本);或 (b) 憑藉《市區重建局條例》(第563章)第25(7)條而被當作是由城市規劃委員會為施行《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而擬備的草圖的圖則。 (10) 第(2)(b)及(c)、(3)、(5)及(7)款適用於本意是促銷發展項目的某一期中的任何指明住宅物業的廣告,猶如該等條文中提述該項目,是提述該期。 (11) 如第(2)款遭違反,發布有關廣告或安排發布該廣告的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 (12) 如第(3)、(4)、(5)、(6)、(7)或(8)款遭違反,發布有關廣告或安排發布該廣告的人即屬犯罪,可處第6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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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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