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第2條
(1) 在本條例中 —— 工作日 (working day)指並非以下日子的日子 —— (a) 公眾假日或星期六;或 (b)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71(2)條所界定的黑色暴雨警告日或烈風警告日; 已落成期數 (completed phase) ——參閱第4條; 已落成發展項目 (completed development) ——參閱第4條; 不反對通知書 (no-objection letter)就某建築物而言,指確認地政總署署長不反對該建築物被佔用的通知書; 公契 (deed of mutual covenant)就住宅物業而言,指界定以下任何一項的擁有人彼此之間的擁有人權利、權益及責任的文件 —— (a) 住宅物業構成其中一部分的發展項目; (b) 住宅物業構成其中一部分的建築物; (c) 住宅物業構成其中一部分的建築物的部分; 未落成期數 (uncompleted phase) ——參閱第4條; 未落成發展項目 (uncompleted development) ——參閱第4條; 合格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就發展項目或發展項目的某一期而言,指證明根據批地文件施加於該項目或該期所位於的土地的承授人及其繼承人及承讓人的所有積極性責任已獲遵從,致令地政總署署長滿意的文件; 多單位建築物 (multi-unit building)指包含多於一個住宅物業的建築物; 成交紀錄冊 (Register of Transactions)就發展項目或發展項目的某一期而言,指根據第58(1)或(2)條為該項目或該期備存的紀錄冊; 有聯繫法團 (associate corporation)就某法團或指明團體而言,指 —— (a) 該法團或指明團體的附屬公司;或 (b) 該法團或指明團體的控權公司的附屬公司; 住宅物業 (residential property) ——參閱第6條; 佔用許可證 (occupation permit)指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1(2)條發出的佔用許可證或臨時佔用許可證; 局長 (Secretary)指房屋局局長; 尚待符合條件的已落成期數 (completed phase pending compliance) ——參閱第4條; 尚待符合條件的已落成發展項目 (completed development pending compliance) ——參閱第4條; 承建商 (building contractor) —— (a) 就指明新界發展項目而言,指獲土地的擁有人委任興建該項目的人;或 (b) 就任何其他發展項目或任何其他發展項目的某一期而言,指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9(1)或(3)條獲委任進行該項目或該期的建築工程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 法團 (corporation)指 —— (a) 《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1)條所界定的公司;或 (b) 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的公司; 附屬公司 (subsidiary)指《公司條例》(第622章)所指的附屬公司; 建築物 (building) ——參閱第3條; 指明住宅物業 (specified residential property)指本條例憑藉第10條而適用的住宅物業; 指明新界發展項目 (specified NT development) ——參閱第5條; 指明團體 (specified body)指由任何條例成立或設立的法人團體; 家人 (immediate family member)就任何個人而言,指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孫、孫女、外孫或外孫女; 售樓說明書 (sales brochure)就發展項目或發展項目的某一期而言,指 —— (a) 根據第15(1)或(2)條為該項目或該期擬備的刊物;或 (b) (凡該刊物曾根據第17(2)條修改)經最近一次修改的該刊物; 控權公司 (holding company)指《公司條例》(第622章)所指的控權公司; 期數 (phase) ——參閱第3條; 發展項目 (development) ——參閱第3條; 經批准的建築圖則 (approved building plans)就發展項目或發展項目的某一期而言,指建築事務監督為《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4(1)條的施行就該項目或該期的建築工程而批准的圖則; 經營人 (proprietor) —— (a) 就屬獨資經營的商號而言,指該商號的獨資經營人;或 (b) 就屬合夥的商號而言,指該商號的合夥人; 實用面積 (saleable area) ——參閱第8條; 監督 (Authority)指為施行本條例而根據第86(1)(a)條獲委任為監督的公職人員; 認可人士 (authorized person) —— (a) 就指明新界發展項目而言,指獲土地的擁有人委任以監管該項目的興建的人;或 (b) 就任何其他發展項目或任何其他發展項目的某一期而言,指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4(1)(a)或(2)條委任為該項目或該期的建築工程的統籌人的認可人士; 認可機構 (authorized institution)具有《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第2(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價單 (price list)就發展項目或發展項目的某一期而言,指 —— (a) 根據第29(1)或(2)條為該項目或該期擬備的文件;或 (b) (凡該文件曾根據第29(4)條修改)經最近一次修改的該文件; 樓面面積 (floor area) ——參閱第8條; 賣方 (vendor) ——參閱第7條; 擁有人 (owner)就住宅物業而言,指該物業的法律上的擁有人或實益擁有人; 獨立屋 (house)指只包含一個住宅物業的建築物; 臨時買賣合約 (preliminary agreement for sale and purchase)就某住宅物業而言,指以就該物業訂立買賣合約為出發點而就該物業訂立的合約; 關鍵日期 (material date) —— (a) 就未落成發展項目或未落成的期數而言 —— (i) (凡根據批地文件,進行該項目或期數中的住宅物業的買賣,需獲地政總署署長同意)指該批地文件的條件就該項目或該期而獲符合的日期;或 (ii) (凡根據批地文件,進行該項目或該期中的住宅物業的買賣,不需獲地政總署署長同意)指 —— (A) (如屬指明新界發展項目)該項目按照豁免證明書的發出的條件在各方面均屬完成的日期;或 (B) (如屬任何其他情況)該項目或該期在遵照經批准的建築圖則的情況下在各方面均屬完成的日期;或 (b) 就尚待符合條件的已落成發展項目或尚待符合條件的已落成期數而言,指批地文件的條件就該項目或該期符合的日期。 (2) 在為施行本條例而計算時間時,《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71(1)條不適用。 (3) 本條例文本中的註僅供備知,不具有立法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