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發展項目、期數及建築物
第3條
(1) 在本條例中 —— 發展項目 (development)指 —— (a) 一個由2幢或多於2幢建築物組成的建築物群組,而由於該等建築物之間在工程、結構或建築上的關連,可視該等建築物的建造為單一地產發展計劃;或 (b) (如屬任何其他情況)一幢建築物。 (2) 就第(1)款而言,在斷定是否可將2幢或多於2幢建築物的建造視為單一地產發展計劃時,可考慮以下各項 —— (a) 建築事務監督為施行《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4(1)條而就該等建築物的建築工程批准的建築圖則; (b) 遵照批地文件而向地政總署署長呈交的總綱發展藍圖; (c) 城市規劃委員會為施行《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第4A條而就該等建築物的建築工程批准的總綱發展藍圖。 (3) 為施行本條例,發展項目在以下情況下即屬被分為2期或多於2期:建築事務監督為施行《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4(1)條,就該項目的該等期數的建築工程批准圖則。 (4) 在本條例中,如文意准許,提述某發展項目或建築物,即包括將會建造的發展項目或建築物(視屬何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