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住宅物業
第6條
(1) 在本條例中 —— 住宅物業 (residential property)就某發展項目或發展項目的某一期而言 —— (a) 指在該項目或該期中的符合以下說明的土地財產:完全或主要用作(或擬完全或主要用作)供人居住用途,並構成一個獨立單位;及 (b) 不包括完全或主要用作(或擬完全或主要用作)《旅館業條例》(第349章)第2A條所指的酒店或賓館的用途的處所。 (2) 在第(1)款中,提述用途不包括違反批地文件或佔用許可證(如有的話)的任何用途。 (3) 在本條例中,如文意准許,提述住宅物業,包括將會建造的住宅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