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賣方
第7條
(1) 在第2部或附表1或8中,就擁有人出售發展項目中或發展項目中的某一期中的住宅物業而言,或在第3部中,就發展項目中或發展項目中的某一期中的任何住宅物業而言,提述賣方,即提述該物業的擁有人。 (2) 然而,凡上述擁有人聘用某人統籌和監管有關發展項目或期數的設計、規劃、建造、裝置、完成及銷售的過程,則第(3)及(4)款適用。 (3) 在第2部或附表1或8中,就上述出售提述賣方 —— (a) 除(b)、(c)及(d)段另有規定外,即提述該擁有人及該如此聘用的人; (b) (就訂立罪行的條文、第59(1)(i)、(2)(a)(vi)或(3)(f)條,或附表1第2(2)(a)條而言)即提述每名以下的人 —— (i) 該擁有人; (ii) 該如此聘用的人; (c) (就第31(8)條、附表1第3(2)、(3)或(4)條,或附表8第1(e)、(f)或(g)條而言)即提述以下其中一人 —— (i) 該擁有人; (ii) 該如此聘用的人;或 (d) (就第38(2)或(3)、46(1)或50(1)條而言)即提述以下兩人或其中一人 —— (i) 該擁有人; (ii) 該如此聘用的人。 (4) 在第3部中就上述住宅物業提述賣方 —— (a) 除(b)及(c)段另有規定外,即提述該擁有人及該如此聘用的人; (b) (就第73(3)(a)條而言)即提述每名以下的人 —— (i) 該擁有人; (ii) 該如此聘用的人;或 (c) (就第71(1)條而言)即提述以下其中一人 —— (i) 該擁有人; (ii) 該如此聘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