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部的釋義:住宅物業的出售
第13條
(1) 就本部而言,如有以下情況,即屬擁有人出售住宅物業 —— (a) 擁有人將該物業出售予任何其他人;或 (b) 擁有人將該物業要約出售予任何其他人。 (2) 就本部而言,如有以下情況,即屬有人將住宅物業要約出售予任何其他人 —— (a) 該人要約向任何其他人出售該物業;或 (b) 該人邀請任何其他人要約向該人購買該物業。 (3) 就本部而言,擁有人出售住宅業物不包括 —— (a) 市區重建局向合資格人士承諾(而不論該人有否支付一筆款項作為代價),將位於市區重建局所指定的發展項目中的其中一個位於指定樓層的具有指定實用面積的任何住宅物業,以該指定實用面積的指定每平方呎售價或指定每平方米售價,要約出售予該人;或 (b) 市區重建局作出的用意在確定某合資格人士是否有意接納上述承諾的作為。 (4) 在本條中 —— 合資格人士 (eligible person)指所持有物業被市區重建局取得以進行市區重建局的重建項目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