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部的適用範圍
第14條
(1) 如擁有人出售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第2、3、6、7及8分部適用。 (2) 如擁有人出售 —— (a) 未落成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或 (b) (凡發展項目分為2期或多於2期)該項目的未落成期數中的指明住宅物業, 第4分部適用。 (3) 如擁有人出售 —— (a) 已落成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或 (b) (凡發展項目分為2期或多於2期)該項目的已落成期數中的指明住宅物業, 第5分部適用。 (4) 本條受第9分部規限。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14條
第2部的適用範圍
(1) 如擁有人出售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第2、3、6、7及8分部適用。 (2) 如擁有人出售 —— (a) 未落成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或 (b) (凡發展項目分為2期或多於2期)該項目的未落成期數中的指明住宅物業, 第4分部適用。 (3) 如擁有人出售 —— (a) 已落成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或 (b) (凡發展項目分為2期或多於2期)該項目的已落成期數中的指明住宅物業, 第5分部適用。 (4) 本條受第9分部規限。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