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須擬備售樓說明書
第15條
(1) 在第(2)款的規限下,賣方須為施行第25條而為發展項目擬備一份以英文標明為“Sales Brochure”並以中文標明為“售樓說明書”的刊物。 (2) 如發展項目分為2期或多於2期,賣方須為施行第25條而為每一期擬備一份以英文標明為“Sales Brochure”並以中文標明為“售樓說明書”的刊物。 (3) 如第(1)或(2)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00。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15條
賣方須擬備售樓說明書
(1) 在第(2)款的規限下,賣方須為施行第25條而為發展項目擬備一份以英文標明為“Sales Brochure”並以中文標明為“售樓說明書”的刊物。 (2) 如發展項目分為2期或多於2期,賣方須為施行第25條而為每一期擬備一份以英文標明為“Sales Brochure”並以中文標明為“售樓說明書”的刊物。 (3) 如第(1)或(2)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00。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