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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16條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16條

禁止由其他人擬備售樓說明書

第16條

(1) 除賣方外,任何人不能為供公眾領取的目的,而為發展項目擬備以英文標明為“Sales Brochure” 並以中文標明為“售樓說明書”的刊物。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00。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分部 — 售樓說明書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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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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