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由其他人擬備售樓說明書
第16條
(1) 除賣方外,任何人不能為供公眾領取的目的,而為發展項目擬備以英文標明為“Sales Brochure” 並以中文標明為“售樓說明書”的刊物。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00。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16條
禁止由其他人擬備售樓說明書
(1) 除賣方外,任何人不能為供公眾領取的目的,而為發展項目擬備以英文標明為“Sales Brochure” 並以中文標明為“售樓說明書”的刊物。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00。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