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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19條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19條

售樓說明書內容:須列出的資料

第19條

(1) 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須首先列出,賣方建議一個人在決定購買該項目中的住宅物業之前,應該採取甚麼步驟以保障自己。 (2) 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須繼而遵照附表1第1部列出以下資料 —— (a) 發展項目的資料; (b) 賣方及有參與該項目的其他人的資料; (c) 參與該項目的各方之間的關係; (d) 關於該項目的設計的資料; (e) 關於物業管理的資料; (f) 該項目的所在位置圖; (g) 該項目的鳥瞰照片; (h) 以下關乎該項目的圖則的其中之一 —— (i) 《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下的分區計劃大綱圖或發展審批地區圖(不論是草圖、已局部核准的版本或是已核准的版本); (ii) 憑藉《市區重建局條例》(第563章)第25(7)條而被當作是由城市規劃委員會為施行《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而擬備的草圖的圖則; (i) 該項目的布局圖; (j) 該項目中的住宅物業的樓面平面圖; (k) 該項目中的住宅物業的面積; (l) 該項目中的停車位的樓面平面圖; (m) 臨時買賣合約的撮要; (n) 以下事宜的撮要 —— (i) (就未落成發展項目而言)指明住宅物業的每份公契在售樓說明書的印製日期的最新擬稿;或 (ii) (就已落成發展項目而言)以下兩項或其中一項(視何者適用而定) —— (A) 指明住宅物業的每份已簽立的公契; (B) 指明住宅物業的每份公契在售樓說明書的印製日期的最新擬稿; (o) 批地文件的撮要; (p) 以下事宜的資料 —— (i) 有關的批地文件規定興建並提供予政府或供公眾使用的設施; (ii) 有關的批地文件規定須由發展項目中的住宅物業的擁有人出資管理、營運或維持以供公眾使用的設施或休憩用地;或 (iii) 發展項目所位於的土地中為施行《建築物(規劃)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F)第22(1)條而撥供公眾用途的部分。 (3) 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須繼而列出附表1第2部所規定的資料。 (4) 第(2)款所指明的資料,須按在該款中如此指明該等資料的次序,在售樓說明書中列出。 (5) 如第(2)款或經第(3)款施行的附表1第2部規定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列出的任何資料不適用於該項目 —— (a) 該說明書須載有關於該資料的段落,而該段落須有適當的標題; (b) 該段落須述明該資料不適用於該項目;而 (c) 該說明書須就該段落的位置符合本條規定,猶如該資料已在該段落中列出。 (6) 如第(1)、(2)、(3)或(4)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 (7) 如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就不適用於該項目的資料遵照第(5)款的規定,則不得因沒有列出任何該等資料,而被視為違反第(2)或(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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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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