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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21條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21條

售樓說明書內容:進一步資料

第21條

(1) 如 —— (a) 建築事務監督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該條例)第42(1)條行使權力,准許就發展項目中的建築物而對《建築物(規劃)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F)(該規例)第23(3)(a)條作出變通; (b) 建築事務監督已為施行該規例第22(1)(b)或(2)(b)條而就該項目中的一幢建築物給予准許;或 (c) 建築事務監督已根據該規例第23(3)(b)條行使權力,在為施行該規例第20、21及22條而釐定該項目中的建築物的總樓面面積時,不計算任何樓面空間面積, 則該項目的售樓說明書須遵照附表1第3部,列出在為施行該條例第42(1)條或該規例第22(1)(b)或(2)(b)或23(3)(b)條而提出的申請中呈交予建築事務監督的資料。 (2) 第(1)款所指明的資料如於售樓說明書列出,須列於第19條所規定的資料之後。 (3) 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 —— (a) 可列出根據附表1第4部准予在售樓說明書列出的資料;及 (b) 如列出該等資料,須遵照附表1第4部列出。 (4) 如第(1)、(2)或(3)(b)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第6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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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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