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樓說明書不得列出其他資料
第23條
(1) 除本條例規定列出或准許列出的資料外,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不得列出任何其他資料。 (2) 如根據批地文件,在就發展項目符合該批地文件的條件之前,買賣該項目中的住宅物業,需獲地政總署署長同意,則該項目的售樓說明書不會因列出地政總署署長作為給予該同意的條件而規定列於該說明書的資料,而視為違反第(1)款。 (3) 如第(1)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23條
售樓說明書不得列出其他資料
(1) 除本條例規定列出或准許列出的資料外,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不得列出任何其他資料。 (2) 如根據批地文件,在就發展項目符合該批地文件的條件之前,買賣該項目中的住宅物業,需獲地政總署署長同意,則該項目的售樓說明書不會因列出地政總署署長作為給予該同意的條件而規定列於該說明書的資料,而視為違反第(1)款。 (3) 如第(1)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