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樓說明書須以中英雙語印製
第24條
(1) 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須以英文及中文印製。 (2) 就英文版本而言 —— (a) 字母或數目字的大小,不得小於10點“Times New Roman”字體的相同的字母或數目字;或 (b) 售樓說明書正文的註釋或備註的字母或數目字的大小,不得小於8點“Times New Roman”字體的相同的字母或數目字。 (3) 就中文版本而言 —— (a) 字或數目字的大小,不得小於10點新細明體字體的相同的字或數目字;或 (b) 售樓說明書正文的註釋或備註的字或數目字的大小,不得小於8點新細明體字體的相同的字或數目字。 (4) 第(2)及(3)款不適用於圖則、插圖或地圖上的字母、字或數目字。 (5) 如第(1)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 (6) 如第(2)或(3)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第6級罰款。 (7) 在本條中,提述售樓說明書的正文的註釋或備註,不包括對正文內容作限定的註明或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