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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24條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24條

售樓說明書須以中英雙語印製

第24條

(1) 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須以英文及中文印製。 (2) 就英文版本而言 —— (a) 字母或數目字的大小,不得小於10點“Times New Roman”字體的相同的字母或數目字;或 (b) 售樓說明書正文的註釋或備註的字母或數目字的大小,不得小於8點“Times New Roman”字體的相同的字母或數目字。 (3) 就中文版本而言 —— (a) 字或數目字的大小,不得小於10點新細明體字體的相同的字或數目字;或 (b) 售樓說明書正文的註釋或備註的字或數目字的大小,不得小於8點新細明體字體的相同的字或數目字。 (4) 第(2)及(3)款不適用於圖則、插圖或地圖上的字母、字或數目字。 (5) 如第(1)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 (6) 如第(2)或(3)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第6級罰款。 (7) 在本條中,提述售樓說明書的正文的註釋或備註,不包括對正文內容作限定的註明或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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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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