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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29條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29條

賣方須擬備價單

第29條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賣方須為施行第32條而擬備一份文件,列出發展項目中每一指明住宅物業的售價。 (2) 如發展項目分為2期或多於2期,賣方須為施行第32條擬備一份文件,列出每一期中每一指明住宅物業的售價。 (3) 發展項目中的一個指明住宅物業的售價 —— (a) 如屬第(1)款的情況,只可於該項目的任何一份價單中列出;或 (b) 如屬第(2)款的情況,只可於該物業所屬的期數的任何一份價單中列出。 (4) 凡某指明住宅物業的售價於價單中列出,如該售價有任何變動,該價單須予修改,以在該價單中反映該項變動。 (5) 如第(1)、(2)或(4)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00。 (6) 如第(3)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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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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