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單的內容
第31條
(1) 發展項目的價單 —— (a) 須列出該項目的名稱及位置; (b) 須列出該項目中的住宅物業的總數; (c) 須列出其印製日期; (d) 須述明該價單在該項目中的所有價單中按印製日期排列的次序;及 (e) 須就每次根據第29(4)條作出的修改,列出修改的日期。 (2) 發展項目的價單在列出指明住宅物業的售價時,亦須以監督指明的格式,就該物業列出以下資料 —— (a) 該物業的描述; (b) 該物業的實用面積; (c) 以實用面積計的該物業每平方呎及每平方米售價; (d) 在構成該物業的一部分的範圍內的每一以下項目的樓面面積 —— (i) 露台; (ii) 工作平台; (iii) 陽台; (e) 在構成該物業的一部分的範圍內的附表2第1部所指明的每一項目的面積。 (3) 發展項目的價單 —— (a) 須按平方呎及平方米,列出第(2)(b)款所指的實用面積、第(2)(d)款所指的樓面面積及第(2)(e)款所指的面積;及 (b) 須述明 —— (i) 第(2)(b)款所指的實用面積,以及第(2)(d)款所指的樓面面積,是按照第8條計算得出的;及 (ii) 第(2)(e)款所指的面積,是按照附表2第2部計算得出的。 (4) 發展項目的價單 —— (a) 須列出第52(1)及53(2)及(3)條的內容;及 (b) 須述明賣方建議準買方參看該項目的售樓說明書,以了解該項目的資料。 (5) 發展項目的價單須列出 —— (a) 支付條款; (b) 售價獲得折扣的基礎;及 (c) 可就購買該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而連帶獲得的任何贈品、財務優惠或利益。 (6) 發展項目的價單 —— (a) 須述明誰人負責支付買賣該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的有關律師費及印花稅;及 (b) 須列出買方須為就買賣該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簽立任何文件而支付的費用。 (7) 由賣方為施行本部而就發展項目指定的互聯網網站的網址,須於該項目的價單列出。該網址須以對閱讀該價單的人屬合理可見的方式列出。 (8) 如賣方已委任地產代理在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的出售過程中行事,該項目的價單 —— (a) 須列出該地產代理的名稱或姓名;及 (b) 須述明任何人可委任任何地產代理在購買該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的過程中行事,但無必要委任地產代理。 (9) 除本條規定的資料外,發展項目的價單不得列出任何關於該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的資料。 (10) 在第(1)款中,提述發展項目或發展項目的某一期的住宅物業的數目,就指明新界發展項目以外的發展項目而言,即提述經批准的建築圖則中所列的住宅物業的數目。 (11) 如發展項目分為2期或多於2期 —— (a) 該項目的某期的價單,須同時列出該期的期數;及 (b) 第(1)、(2)、(3)、(4)、(5)、(6)、(7)、(8)及(9)款適用於該價單,猶如該等條文中提述該項目,是提述該期。 (12) 如第(1)、(2)、(3)、(4)、(5)、(6)、(8)、(9)或(11)(a)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 (13) 如第(7)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第6級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