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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32條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32條

價單須供公眾領取

第32條

(1) 在緊接第14(1)條所述的出售的日期前的最少3日期間內,賣方須提供有關價單的印本,供公眾免費領取。 (2) 在第14(1)條所述的出售的日期當日,賣方須在售樓處提供有關價單的印本,供公眾免費領取。 (3) 在緊接第14(1)條所述的出售的日期前的最少3日期間內及在該日期當日,賣方須在其為施行本部而就發展項目指定的互聯網網站,提供有關價單的文本以供閱覽。 (4) 賣方須在為施行第(1)款而提供有關價單的印本的首日 —— (a) 向附表3所指明的每一當局,提供該價單的印本一份;及 (b) 為根據第89(1)條設立的電子資料庫的目的,提供有關價單的電子版本予 —— (i) 根據第89(2)條獲轉授權力設立和備存該資料庫的人士或公職人員(如有的話); (ii) (如沒有人士或公職人員獲如此轉授權力)監督。 (5) 如第(1)或(2)款遭違反,賣家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00。 (6) 如第(3)或(4)款遭違反,賣家即屬犯罪,可處第6級罰款。 (7) 在本條中 —— 有關價單 (relevant price list)就某指明住宅物業的買賣而言,指列出以下售價的有關發展項目或該項目的某一期的價單 —— (a) 該物業的售價;或 (b) (凡該價單曾根據第29(4)條修改,以反映該物業的售價的變動)經對上一次修改的該物業的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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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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