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價單前不得表達意向
第34條
(1) 在列出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的售價的任何價單的文本根據第32(3)條提供的首日之前,賣方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探求對該等物業的無明確選擇購樓意向,並須拒絕上述意向。 (2) 賣方在要約出售發展項目中的某指明住宅物業的首日之前,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探求對該物業的有明確選擇購樓意向,並須拒絕上述意向。 (3) 如第(1)或(2)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 (4) 在本條中 —— 有明確選擇購樓意向 (specific expression of intent)就某指明住宅物業而言,指意向(不論是否連同一筆付款)購買該物業,而表達該意向的基礎,是除非訂立合約,否則該意向對表達者並無約束力; 無明確選擇購樓意向 (general expression of intent)就指明住宅物業而言,指意向(不論是否連同一筆付款)購買該等指明住宅物業中的任何一個(而沒有指明任何特定住宅物業),而表達該意向的基礎,是除非訂立合約,否則該意向對表達者並無約束力。 (5) 如有關項目分為2期或多於2期,則第(1)及(2)款適用,猶如在該兩款中提述該項目,即提述有關指明住宅物業所屬的期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