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分部的釋義:經改動示範單位
第37條
(1) 就本分部而言,住宅物業的示範單位如符合以下情況,即屬該物業的經改動示範單位 —— (a) 示範單位的窗台、空調機房、露台、工作平台及陽台,均與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所展示的該物業所具有者相同; (b) 示範單位的尺寸,以及其窗台、空調機房、露台、工作平台及陽台的尺寸,均與在該售樓說明書內就該物業而指明者相同;及 (c) 示範單位設有天花板,而該單位的樓底高度(地面量度至天花板計)不超過該物業的相應預計高度。 (2) 即使示範單位或示範單位內的窗台、空調機房、露台、工作平台或陽台的尺寸,有別於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中就有關住宅物業指明者,在以下情況下,第(1)(b)款仍須視為獲符合 —— (a) 該項分別是該示範單位的圍封牆、邊界牆或內部間隔的裝修物料所引致的;及 (b) 該示範單位中展示一項告示,述明該項分別。 (3) 第(2)(b)款所指的告示的展示方式,須對進入有關示範單位的人是按理可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