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售前參觀
第44條
(1) 在指明住宅物業售予某人之前,賣方須開放該物業供該人參觀。 (2) 如符合以下條件,第(1)款並不規定賣方開放指明住宅物業(有關物業)供有關的人參觀 —— (a) 開放有關物業供該人參觀,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及 (b) 有以下其中一種情況 —— (i) 賣方已開放(如屬第14(3)(a)條所指的情況)已落成發展項目或(如屬第14(3)(b)條所指的情況)已落成期數中任何與有關物業相若的住宅物業,供該人參觀;或 (ii) 開放發展項目中與有關物業相若的住宅物業供該人參觀,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而該人以書面同意賣方無須在有關物業售予該人之前開放與有關物業相若的住宅物業供該人參觀。 (3) 如第(1)款遭違反,指明住宅物業的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