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於供參觀的相若住宅物業的規定
第45條
(1) 如在指明住宅物業售予某人之前,賣方為施行第44(2)(b)(i)條而開放相若住宅物業供該人參觀,則本條適用。 (2) 賣方須按照第(4)款,在有關的相若住宅物業內,展示 —— (a) 一份該相若物業的圖則,顯示以下各項的尺寸 —— (i) 該相若物業;及 (ii) 該相若物業的內部間隔,及該相若物業內的任何窗台、空調機房、露台、工作平台及陽台;及 (b) 一份指明住宅物業的圖則,顯示以下各項的尺寸 —— (i) 指明住宅物業;及 (ii) 指明住宅物業的內部間隔,及指明住宅物業內的任何窗台、空調機房、露台、工作平台及陽台。 (3) 賣方須按照第(4)款,在有關的相若住宅物業內,展示一份符合以下說明的告示 —— (a) 列出該相若物業內哪些裝置、裝修物料及設備(如有的話)將出現於有關指明住宅物業,一如發展項目或有關期數的售樓說明書所展示者;及 (b) 述明該相若物業內的任何其他裝置、裝修物料及設備,將不會出現於有關指明住宅物業。 (4) 第(2)款所指的圖則或第(3)款所指的告示的展示方式,須對進入有關的相若住宅物業的人是合理可見到的。 (5) 如第(2)或(3)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第6級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