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參觀住宅物業內可進行量度及拍攝
第46條
(1) 賣方不得限制為施行第44(1)或(2)(b)(i)條而參觀住宅物業的人對該物業進行量度、拍照或拍影片。 (2) 如某項限制在有關情況下就確保參觀住宅物業的人安全而言屬合理限制,第(1)款不適用於該項限制。 (3) 如住宅物業根據租約(政府租契除外)持有,第(1)款不適用。 (4) 如第(1)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第6級罰款。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46條
供參觀住宅物業內可進行量度及拍攝
(1) 賣方不得限制為施行第44(1)或(2)(b)(i)條而參觀住宅物業的人對該物業進行量度、拍照或拍影片。 (2) 如某項限制在有關情況下就確保參觀住宅物業的人安全而言屬合理限制,第(1)款不適用於該項限制。 (3) 如住宅物業根據租約(政府租契除外)持有,第(1)款不適用。 (4) 如第(1)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第6級罰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