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安排須在互聯網網站供閱覽
第47條
(1) 在緊接第14(1)條所述的出售的日期前的最少3日期間內及在該日期當日,賣方 —— (a) 須提供載有第(2)款所指明的資料的文件的印本,供公眾免費領取;及 (b) 須按照第(3)款,在其為施行本部而就發展項目指定的互聯網網站,提供第(2)款所指明的資料供閱覽。 (2) 現為施行第(1)(a)及(b)款,指明以下資料 —— (a) 將會於甚麼日期、時間及地點,將有關指明住宅物業提供出售; (b) 將會在上述日期、時間及地點提供出售的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的數目; (c) (b)段所述的指明住宅物業的描述; (d) 將會使用何種方法,決定有意購買該等指明住宅物業的每名人士可揀選其意欲購買的住宅物業的優先次序; (e) 在有2人或多於2人有意購買同一個指明住宅物業的情況下,將會使用何種方法決定每名該等人士可購買該物業的優先次序。 (3) 為施行第(1)(b)款,上述資料公布的方式,須對瀏覽有關互聯網網站的人是合理地可見的。 (4) 在根據第(2)(a)款公布的日期及時間之前,不得出售或提供出售指明住宅物業。 (5) 如第(1)或(4)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