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則及文件須供公眾閱覽
第48條
(1) 在第14(1)條所述的出售的日期當日,賣方須在售樓處提供以下項目,供公眾免費閱覽 —— (a) 以下關乎發展項目的圖則的其中之一的一份文本 —— (i) 《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下的分區計劃大綱圖或發展審批地區圖(不論是草圖、已局部核准的版本或是已核准的版本); (ii) 憑藉《市區重建局條例》(第563章)第25(7)條而被當作是由城市規劃委員會為施行《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而擬備的草圖的圖則; (b) 發展項目的經批准的建築圖則的一份文本; (c) 以下文件的文本 —— (i) (就未落成發展項目而言)指明住宅物業的每份公契在該日期的最新擬稿;或 (ii) (就已落成發展項目而言)以下兩項或其中一項(視何者適用而定) —— (A) 指明住宅物業的每份已簽立的公契; (B) 指明住宅物業的每份公契在該日期的最新擬稿; (d) 批地文件的一份文本; (e) 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所載的該項目的鳥瞰照片。 (2) 為施行第(1)(e)款,鳥瞰照片 —— (a) 的比例須界乎1:700至1:800;及 (b) 無須符合附表1第7(3)(a)條的規定。 (3) 第(1)(b)款不適用於指明新界發展項目。 (4) 如第(1)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第6級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