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至49條如何適用於分期發展項目
第51條
(1) 如有關發展項目分為2期或多於2期 —— (a) 第47條適用,猶如該條中提述該項目,是提述有關指明住宅物業所屬的期數;及 (b) 第48及49條適用,猶如 —— (i) 第48(1)(c)(i)及49(1)(a)(i)條中提述未落成發展項目之處,是提述未落成期數; (ii) 第48(1)(c)(ii)及49(1)(a)(ii)條中提述已落成發展項目之處,是提述已落成期數;及 (iii)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第48及49條中提述該項目之處,是提述有關指明住宅物業所屬的期數。 (2) 第(1)(b)(iii)款不適用於第48(1)(a)條中提述發展項目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