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臨時合約時的訂金
第52條
(1) 在某人就指明住宅物業與擁有人訂立臨時買賣合約時,該人須向擁有人支付售價的5%的臨時訂金。 (2) 如第(1)款與臨時買賣合約的任何條文有所衝突或有抵觸之處,則在該等衝突或抵觸的範圍內,第(1)款凌駕於該條文。 (3) 局長可藉於憲報刊登的公告,修訂第(1)款,方式是以另一百分率取代該款所指明的百分率。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52條
訂立臨時合約時的訂金
(1) 在某人就指明住宅物業與擁有人訂立臨時買賣合約時,該人須向擁有人支付售價的5%的臨時訂金。 (2) 如第(1)款與臨時買賣合約的任何條文有所衝突或有抵觸之處,則在該等衝突或抵觸的範圍內,第(1)款凌駕於該條文。 (3) 局長可藉於憲報刊登的公告,修訂第(1)款,方式是以另一百分率取代該款所指明的百分率。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